(1991年3月1日)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今天在这里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八周年座谈会,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经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到现在已经整整八年。在此期间,随着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商标工作也按照商标法确定的原则日益兴旺发达。我国注册商标已有约28万件,其中外国商标近4万件。八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商标法是一部较好的法律,它经受了时间的考验和实际的验证,表明了它所确定的一些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是正确的,是既能符合我国国情又能适应国际惯例的。国际上对我国商标法的评价也是比较高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对我国领导人说,中国已经有了一部现代化的商标法。
在八十年代初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在不少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是不很完善的。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开始纳入法制的轨道。在此以后,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颁布。现在,我们可以说,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了。
我在贸促会工作期间,曾接触了起草商标法的工作,深知商标法取得的成就来之不易。十年动乱造成商标注册停顿,商标被某些人认为是阶级斗争的方寸之地,一些名牌被横加践踏。当时,正是在经历了一场浩劫之后,在恢复商标注册、百废待兴的过程中,开始了商标法的起草工作。
商标法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奠定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原则。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制的核心。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内,原来的商标法规既无权利字样,也无保护之说,这是回避“资产阶级法权”和“旧法观点”造成的后果。经过大力排除历史的消极影响,统一思想认识,商标法终于将保护商标专用权置于核心地位。
二、改变了强制注册的办法,即将1957年以来因商标注册在“三大改造”后日益减少而实行的强制注册办法,改为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申请注册的自愿注册办法。这是维护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商标意识的一项重要决策。(www.daowen.com)
三、在明确把保护商标专用权置于首位的同时,扭转了“商标注册是手段,监督商品质量是惟一目的”的指导思想,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仍把监督商品质量作为商标工作的一项内容,以求有利于提高我国商品的质量。
四、对外国商标注册作了明确的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即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或对等原则办理。以后,专利法在这方面也参照了上面的规定。
五、清楚地规定了商标注册程序,建立了商标异议和争议制度,引进了商标许可制度,等等。所有这些,都为我国商标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对于商标法的评价,不能脱离八十年代初期的历史条件。当时,由于一些主客观原因,商标法自然还不可能达到我们今天所希望的完善程度。例如,那时还有不少历史遗留问题等待处理,尚不可能开辟服务商标等新的领域。
目前,我国商标法正在根据九十年代的新情况进行修订。我希望,有关方面在现行商标法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切实做好商标法的修订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而努力。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八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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