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5月6日)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风建设,要求党政干部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政制度建设是整个治国安民和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当前,在改革过程中新旧体制转变尚未完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还有待确立,各种社会活动尚未通过法制形式达到严密规范的程度,国家监督系统和社会监督机制还不严密,存在不少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蔓延掌管权力的部门与经营主体之间以钱买权、以权换钱的腐败现象,也必然会反映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上来。近年来,社会上不正之风对法院的侵蚀越来越严重,到法院送礼行贿的逐年增加,数额越来越大。有的是案件尚未到法院,“说情”的已找上门来。这种情况使法院廉政建设的任务复杂了,艰巨了,紧迫了。
还应看到,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社会活动中大量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犯罪的案件,是非曲直,生杀予夺,最终由它依法裁判。它所担负的依法惩治贪污、受贿等严重犯罪的任务,是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一环。法院的审判活动体现着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改革建设的进程,也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这就决定了法院在廉政建设上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法院自身不廉洁,就不能严肃执法,也就不能完成同不廉洁行为作斗争的职责和使命。执法犯法,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更坏、更大。
几年来,为了保证严肃执法,我们一直强调“从严治院”。1985年2月,我们提出“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刚正不阿,铁面无私”作为人民法官应有的品质。1986年4月,我们以清正廉明、依法办案为主要内容,提出法院干警“八个不准”。党的十三大以后,我们又多次强调把廉政建设作为“从严治院”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说,当前法院队伍是遵纪守法、克己奉公、清正廉明、艰苦奋斗的,是经得起改革、开放考验的。各级法院在人员、经费、设备以至生活条件等方面普遍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很好地完成了繁重的审判任务,涌现出一批秉公执法、拒礼拒贿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据广东、山东、四川、江苏等8省1988年的不完全统计,各级法院拒礼拒贿共2.4万多人次,总值人民币214万多元。至于拒吃请、拒说情的,数量还要大得多。自1987年建立法院系统奖惩制度以来,各级法院立功受奖的先进个人共46523人次;受集体奖励的共4135个。这些先进集体和个人主要的共同的特点,是不谋私利,甘愿奉献,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这充分显示了法院广大干警良好的政治素质,与近几年来各级法院一直比较重视廉政建设是分不开的。这是法院队伍的主流,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肯定这个主流。
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法院确有少数人经不起考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1988年因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法院干警384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8人。可以肯定地说,还有一些违法违纪问题没有被发现。从被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来看,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腐败丑恶现象,几乎在法院队伍中都有反映。这些腐败行为尽管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它败坏了法院的声誉,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玷污了党和国家的形象,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绝不能容许这些腐败行为继续蔓延,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保持廉洁,反对腐败,必须实行综合治理,要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制度的、纪律的、教育的手段,五管齐下,相互补充。根据我们法院的实际情况,今后廉政建设要着重狠抓以下措施:
第一,各级法院领导要把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摆到重要日程上来。
中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必须把廉政建设作为保证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抓。事实证明,对廉政建设问题,领导是否重视,抓与不抓大不一样。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有些法院对廉政建设抓得紧,措施得力,效果明显;比较多的法院虽然重视,但措施还不够落实;少数法院则抓得很不够,问题较多。为此要特别强调,各级法院的领导,特别是第一把手,要坚决贯彻党中央一贯强调的“两手抓”的方针,在一手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一手突出抓好廉政建设。
各级法院领导首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法律和制度,依法办事;带头抵制不正之风,不吃请受礼,不以权谋私,切实做到自身廉洁。各级法院领导对本法院和下级法院的廉政建设,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抓措施、抓落实。今后每年要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大检查要把廉政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这次会后,结合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立即开展今年的大检查。各高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好各地的执法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可与评议党员、评议干部工作结合进行。检查结果要报最高法院。
上级法院的领导要切实协助党委抓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院长、副院长每年都应亲自考察两三个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努力把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表率。
要切实把好进人关。在查处的违法违纪干警中,有的调进法院以前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今后进人,尤其要注意防止这种情况。各级法院领导要亲自负责,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新增人员,不仅要一律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更要注意考察本人的品德,品德不良的不予录用。
第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保持廉洁的自觉性。
保持清正廉洁问题,对于广大法院干部来说,主要是个教育问题。当前,要把廉政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法院要通过深入的形势教育、理想教育、宗旨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正确认识当前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增强信心,坚定信念,艰苦奋斗,立志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廉洁自律的人民法官。
思想政治工作不仅要抓,而且要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真正入耳、入脑。各级法院这几年有不少好的经验,如开展“怎样做一个新时期的好法官”、“法官如何抵制不正之风”等专题讨论,组织以廉政为主题的“天平在我心中”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这类教育活动,针对性强,有深度,能较好地解决思想问题。各级法院要不断总结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经验、新方法,提高广大干警保持廉洁的自觉性。对保持清正廉洁的先进典型,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宣传。
抓法院廉政建设,要特别注意抓好各级法院党的建设。在全国法院干部中,党员占63%。只要广大党员保持坚强的党性,保持严格的纪律,保持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搞好队伍建设就有了可靠的保证,各级法院党组织要围绕如何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当前,要注意加强党委和政治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不适应工作需要的,要尽快充实和加强。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既有各种实体法为办案依据,在程序上又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等法律的明确规定,从而使法院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严格依法办事,本身就是保持清正廉洁的一个重要保证。这是法院工作固有的优势,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这个优势。
中央提出党政机关要办事公开,并且总结推广了廉政制度建设的“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依靠群众监督)的经验,认为这是解决廉政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法。“两公开、一监督”的实质,是建立和依靠社会制约机制,形成广泛的社会监督力量,以保证国家机关正确行使权力,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人民法院依照宪法和法律执行的公开审判制度,完全体现了“两公开、一监督”的精神。公开审判要求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要在庭审中公开调查、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公开认证,最后还要公开宣告审判结果。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而且对保证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也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审判活动完整地、公开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因而能有效地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过去的实践也证明,凡认真坚持公开审判制度的,确实极少发生徇私枉法的问题。因此,各级法院在廉政制度建设上,首要的就是严格依法办事,并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以此带动其他廉政制度的建设。
第四,进一步健全法院办事制度。(www.daowen.com)
中央指出,抓廉政建设不能靠搞运动,重点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虽然审判工作程序有诉讼法律规定,但法律对许多具体环节还没有或者还不可能详尽规定,因而在某些方面,尚需要制订相应的办事制度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起草刑事、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和刑事再审案件的公开审判程序。根据当前需要,各级法院要着重围绕审判工作中因法律规定不具体而存在随意性,又为群众比较关心或者意见较多的几个环节,研究和拟订一些办事制度。
在案件立案受理环节上,对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群众常有“告状难”、“人情案”的反映;有的法院也确实存在该收的案不收、不该收的案收了的问题。这有主观上的原因,在客观上,立案受理制度不尽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可以考虑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作一些具体规定,把案件该收不该收的条件进一步明确起来,使立案受理工作制度化、具体化。
在审理环节上,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审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时限。审判人员可以早办、快办,也可以晚办、慢办,随意性比较大。这不仅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也容易发生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问题。为此,可以考虑根据当地受理案件的多少以及案情的繁简情况,对各类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规定一个大致的审理时限。这样做,不仅不违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精神,而且对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完善管理,具有积极作用。
对各类案件的再审改判和刑事案件的减刑、假释,要有严格的审查、监督制度。目前,发现有的刑事被告人及其家属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为达到改判目的,向审判人员送礼行贿。因此,对案件的再审改判,除了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可对案件审理、审核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堵塞可能发生的不廉洁问题的漏洞。
当前,各级法院在廉政制度建设中,都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制定了一些具体制度和规定。例如,许多法院规定:审判人员不准在家里接待当事人;不准委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替人打听案情和帮人查阅卷宗等。今后各级法院还应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切实做到用法律和制度保证法院的高度廉洁。
有了制度,关键还在于切实执行。当前,在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对已有的制度不严格执行的情况。为此,对制度的执行要有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办法,凡是与群众关系重大的办事制度都应当公开,以通过群众的监督来保证制度的执行。对不严格执行制度的,要订出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五,自觉接受广泛的监督,推动法院的廉政建设。
自觉地接受广泛的监督,对法院保持清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要把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作为推动审判工作和搞好廉政建设的动力。首先,要经常地向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第二,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他们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做到件件有答复。第三,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第四,加强同新闻部门的联系,进一步搞好新闻报导工作,把法院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舆论和群众检举揭发法院消极腐败的问题。对检举揭发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重大问题,院领导要亲自过问,处理结果要作出交待。总之,要采取多种形式,最大可能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从严治院,严肃查处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
加强法院廉政建设,必须及时、严肃地查处法院干警违法违纪案件,有一件查一件,形成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威慑力。当前,对违法违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查处不力的现象。有的问题就发生在身边,却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有的有明显的线索,却不认真追查;有的问题已很清楚,仍拖拖拉拉,不及时处理;有的对严重问题处理心慈手软,失之过宽。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强调对案件的查处,一要认真,二要严肃。各级法院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认真对待,发现线索,绝不轻易放过,查个水落石出,对那些明显不应当办错而办错的案件,应当注意查一查办错案件的原因,查一查是否有不廉洁的问题。
对查实确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尤其对利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卖法的,要严惩不贷,依照党纪国法,该处分的处分,该开除的开除,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我们要看到,姑息迁就一个人,就会影响法院这个整体,就会给廉政建设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纪律就是纪律,法律就是法律,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必须有坚决的态度,不能不负责任,听之任之,更不得偏袒违法违纪行为。有偏袒的,一定要追究责任。
在查处工作中,还要注意保护干警,对受到诬陷的,要支持他们严肃执法,秉公办案。
第七,建立法院监察系统,加强政纪监督。
法院现有的纪检部门,由于党政分开,主要是管党内纪律的执行。为了加强廉政建设,法院系统有必要建立监察机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要成立监察室;基层法院配备专职监察员。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各级法院的监察机构,应当抓紧筹建,大体要在今年内建成。
纪检、监察部门是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法院要加强领导,挑选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干部担任这项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无私无畏地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我们相信,只要各级法院的领导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只要法院的全体干警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我们完全能够建设一支坚强的秉公执法的法院队伍。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全国法院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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