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29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中的最高审判组织
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了要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和决定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外,还要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在谈到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问题时,多次表示应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希望最高法院充分发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作用;多做司法解释,特别是在当前法制不健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多做一些;同时要更多地搞点案例。尽管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案例对下级法院做好审判工作是很有指导作用和参照作用的,而发布案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做。这些任务都是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来决定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每一位委员都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任。为了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审判委员会的权力,必须保证审判委员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各位委员除因特殊情况请假外,都要积极、主动、负责地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
二、为了保证审判委员会依法、及时地行使职权,要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例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周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并把每周开会的时间固定下来。各位委员在这个时间里,除特殊情况外,不要安排别的活动,以保证会议能按时召开;必要时,也可每周开两次。现在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已有39件,下面很有意见,应当“突击”一下。造成案件积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看,有的案情复杂,如何处理,一下子定不下来;有的还需要进行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的涉及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备。这些都需要时间。从主观上看,是院里抓得不紧,这首先是我的责任。属于主观上的原因一定要努力克服,不要因工作拖拉,抓得不紧而使案件积压。
三、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
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以前都是由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兼任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和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在有了专职委员,即不担任其他审判职务的委员。这个问题我已经向中央和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以及中央有关方面领导同志报告并得到同意。最高人民法院需要保留一批有较高法律理论水平、经验丰富、资历较深、身体健康的高级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的专职委员。如何充分发挥这些专职委员的作用,是个新课题。初步设想有三个方面:1.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在讨论各项议题中,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2.协助正、副院长分管、指导某一方面的审判工作;3.根据院领导的决定,负责完成某一专项任务,如代表院里去下级法院协助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参加某一法律的起草,等等。(www.daowen.com)
四、起草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
参照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根据法律关于审判委员会职权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抓紧起草我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使我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五、重申请假制度
审委会委员和各庭、厅、室的第一把手,无论因公或因私,凡需离京外出的,经主管副院长同意后,还要报院长同意。各庭、厅、室的副职要离京外出的,要经庭(厅)长、主任同意,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审判组长、审判员等需要外出的,经各庭、厅、室领导同意;但如有特殊情况也可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01次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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