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开展审判工作,努力发挥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改革、保障四化的职能作用。

政法工作五十年-任建新文选

(1989年3月29日)

【编者按】

任建新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这是他在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在报告中,第一次详尽地介绍了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经济、海事、行政五大审判职能和告诉申诉工作,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法院改革和建设的任务,使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有了全面了解。

本文只节选了报告的第一部分。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开展审判工作,努力发挥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保护人民、促进改革、保障四化的职能作用。

一、关于刑事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313306件,比上年增加8.2%;审结312475件,比上年增加7%;判处被告人368790名,比上年增加13%。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3533名,占30.8%,比上年增加14.2%;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有253218名,占68.7%,比上年增加12.7%;宣告无罪的有2039名。全国法院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继续贯彻执行了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的方针;对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1988年,全国法院依法宣告缓刑的有27994人;对在服刑中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的有151538人;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2030件,审结2000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确实不当而依法改判的737件,占36.9%。

当前,全国社会治安基本稳定,但不安定因素增多,我们面临的形势还是相当严峻的。

近几年来在刑事案件中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青少年犯罪不断增多。1988年判处的罪犯中,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占8.9%,比上年增加13.8%。为加强对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推广了上海天津等地人民法院组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经验。对失足少年着眼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实行“寓教于审";同时,注重同家长、学校、社会结合起来,进行疏导、防范,共同矫治失足少年的不良行为。这样做的效果比较好。我们提出今年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在大、中城市及沿海开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一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逐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我们希望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和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共同参加对少年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希望通过立法并健全审判组织和程序,逐步完善我国矫治失足少年的法制度。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经济犯罪案件55180件,审结55710件(含上年未结案),判处被告人74923名。其中,判处贪污案件被告人8248名(贪污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166人,10万元以上的有73人,贪污数额最多的一人达334万元),判处受贿案件被告人1584名(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有9人,10万元以上的有12人)。贪污、受贿罪犯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的有111名。判处投机倒把案件被告人1699名,判处走私贩私案件被告人198名,判处偷税抗税案件被告人785名。从总体上看,全国法院对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认真贯彻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坚持了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注意严格区分工作失误同违法犯罪的界限,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的界限,以保证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健康发展。当前,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猖獗,必须继续严厉打击。我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特别注意抓好:1.认真执行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处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主要力量放在反贪污、反受贿上。2.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必须坚决予以惩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进行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走私、贩毒、诈骗、偷税抗税、假冒商标、制售伪劣商品等其他经济犯罪活动,也必须依法严惩。

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会长期存在。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也会利用我们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捣乱与破坏。因此,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还必须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国家的专政职能不能丢。同犯罪作斗争,稳定社会治安,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必须继续加强,以保障、促进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民事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1455130件,比上年增加19.9%;审结1419056件,比上年增加18.6%。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反映了改革深化、商品经济发展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民事权益的扩大。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632278件,在民事案件中仍居首位,占43.5%。离婚案件突出表现了在新形势下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一方面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多了,另一方面第三者插足或轻率结婚而又轻率提出离婚的也多了。同时,在离婚涉及的财产性质的认定、财产的分割等方面出现了许多复杂情况,双方争议大,执行困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本着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制裁违法行为的原则,保障婚姻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与不离的标准,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近几年来,债务案件在民事案件中上升幅度一直最大。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债务案件376440件,比上年增加46.8%,居民事案件的第二位。在债务案件中,出现了生产、经营性借贷多,金额大,利率高等方面的变化。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间正当的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利益,积极扶植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和促进资金的流转,限制和取缔高利盘剥。为了使民间借贷纳入法制的轨道,我们建议在国家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房屋、土地、山林纠纷案件105541件,住房制度实行改革和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后,这几类案件明显增多。人民法院审理房屋、土地、山林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制裁利用房屋、土地进行非法活动和侵占、滥用国家、集体土地的行为。

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案件日益增多,1988年受理2775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就比上年上升61.3%。人民法院审理这几类案件,既坚持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害,又支持正当的社会舆论监督。对构成损害名誉权、侵害著作权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必要的民事制裁。根据近年来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我们希望早日制定著作权法和新闻法。(www.daowen.com)

近两年来,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民间往来增多。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涉台民事案件246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理涉台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到海峡两岸人民长期隔绝的历史事实,合情合理地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于去年8月就审理婚姻、继承、房屋、债务等涉台民事案件作出了司法解释。涉台民事案件的正确处理,对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加强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起了积极的作用。台湾当局最近也就涉及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中的某些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反应。根据形势的发展,我们将进一步在适用法律、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等方面进行研究。

三、关于经济审判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513615件,比上年增加39.9%。审结经济纠纷案件485988件,比上年增加33.2%,审理争议金额118亿多元,使近100亿元的资金由死变活,重新投入运转,对维护经济秩序起了积极作用。

一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了一批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有中方当事人胜诉的,也有外国当事人胜诉的,还有各有胜负的。由于审理这些案件严格依照了我国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了国际惯例,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在国际上获得了信誉与好评。同时,全国法院还依法公正地审结了一批涉港、澳、台的经济纠纷案件。今后要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涉外和涉港、澳、台经济审判工作,促进对外和对港、澳、台的经济贸易、技术合作的发展和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目前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仍非常突出。不少有关清偿债务的案件很难处理。有一些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些公司被清理停办后,开办单位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更有一些“四无"公司将贷款或预付货款挥霍浪费殆尽。有些地方、有些部门,为了保护本地、本部门的利益,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不予协助;也有的地方法院有意袒护本地当事人一方,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不予协助。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今后一定要严肃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干扰,坚决依法办事。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当事人仍拒不执行的,要严格依法强制执行

四、关于海事审判工作

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1988年底,上海、广州、青岛、天津、大连、武汉等六个海事法院共受理案件1454件,审结1233件,结案诉讼标的额为4.5亿多元。海事法院的收案数量逐年增多,案件类型已达20多种。

四年来,海事法院共受理涉外案件146件,外国当事人涉及亚、欧、非、南北美洲的30多个国家,其中有些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海事法院在办理涉外案件中,坚持了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国内外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岸线长,港口众多,随着形势的发展,海事审判任务会越来越重,现有的六个海事法院不能适应需要;同时,由于体制不健全,上诉案件的审理和对海事审判工作的监督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们拟在某些沿海经济特区的港口城市增设海事法院;改进上诉体制,健全海事审判机构;同时,各海事法院根据需要派出巡回法庭,就地办案,便利诉讼,提高海事执法水平。

五、关于行政审判工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民和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可以向法院起诉,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加,1986年以来,人民法院陆续建立行政审判庭,现已有26个高级法院、242个中级法院(占中级法院总数的63.5%)、1154个基层法院(占基层法院总数的39%)建立了行政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也于去年建立了行政审判庭。

全国法院两年来共受理行政案件14513件,涉及治安、土地、海关、食品卫生、医药、环境保护工商税务等许多行政管理部门。这两年内,全国法院共审结行政案件13428件,其中维持原行政决定的6698件,占49.9%;撤诉的3354件,占25%;撤销原行政决定的1321件,占9.8%;变更或部分变更原行政决定的674件,占5%。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促进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六、关于处理告诉、申诉工作

1988年,全国法院处理各类来信3570685次,接待来访4175204人次。其中,告诉占59.4%,对历年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的占25.6%,不属法院管辖的占15%。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案件有119315件(维持原判的74339件,改判的31134件),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有16315件(维持原判的9040件,改判的2947件)。通过处理告诉、申诉和再审,特别是对那些确属错判案件的改判纠正,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年来,全国法院还处理了一些涉台申诉案件,其中刑事申诉197件,民事申诉26件。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对台政策,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提出申诉的涉及去台人员的历史老案,继续认真地进行了复查,对确属错判的进行了纠正。这对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相互理解和情谊,促进“三通",早日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产生了积极影响。有些台胞、台属十分感激,表示要为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竭尽全力,以遂夙愿。

我们将进一步努力做好各项审判工作,积极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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