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28日)
一、为什么说法院宣传工作很重要
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党的十三大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十三大明确要求,“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我们做好法院宣传工作,就是贯彻十三大的精神。
第二,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我们在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今后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具体说就是要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完成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服务四化的任务。这就需要让广大人民知道,你服务得怎么样?质量如何?是不是达到了党和国家、人民的要求?这个问题不仅国内群众关心,外国人也关心。因为我们要开放,要同这些国家发展关系,要建立和发展政治友好关系,经济贸易关系,科技协作关系,文化交流关系。我接触的很多国家的领导,上层的也好,中层的也好,基层的也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不仅希望了解中国的立法,还非常关心我们国家的司法。这次我到澳大利亚访问,参加他们建国二百周年纪念活动,主人特地安排我到澳大利亚全国新闻俱乐部讲演。你中国最高法院院长来了,请你讲演,看你中国的司法是如何保障中国的改革、开放的。我在讲演中举了几个涉外经济纠纷的案例。我一面讲,下边一面就议论起来了。讲完后,主持人对我说:“我祝贺你,祝贺你讲演成功,特别祝贺你这三个案例讲得好。”所以说,我们法院要为改革、开放服务,宣传工作十分重要。
第三,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院的宣传工作过去做了很多,但是从党、国家和人民的需要来看,从新的形势要求来看,法院的宣传工作必须大力加强。这不仅是法院的任务,也是新闻界的任务,是我们共同的任务。
二、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有了进展
党的十三大以来,在各级法院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在新闻界的支持、帮助下,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有相当的进展,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认真执行了公开审判制度,宣传了社会主义法制。在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我们又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一审案件要做到一律公开审理;二审案件要尽可能地公开审理;再审案件也要创造条件公开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搞好开庭审理,并依法公开宣告判决。
(二)新闻界的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对我们法院的工作做了很多好的宣传报道。
(三)新闻界对我们法院的工作从各方面提出了不少好的批评,实现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代表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见的,对促进我们法院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我每天早晨起来首先要听六点半到七点的新闻,晚上的电视新闻我也是必看的。报纸的新闻报道我也注意看,很注意舆论对法院的批评,很多我都批给下级法院查处。新闻界的批评对我们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法院的情况,搞好审判监督,起了重要作用。
(四)新闻界对我们加强法院建设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最近《法制日报》有一篇文章提出,法院收案后要及时答复当事人,就是一个很好的意见。
三、法院宣传工作的内容很丰富
法院的工作量是很大的。1987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案件241.3万多件,其中,一审案件187万多件,二审案件14.7万多件,再审案件39.6万多件。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领域宽。就审判工作讲,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海事诸方面;就与社会联系讲,涉及我国的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和文化生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出现各种新类型的案件,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通过对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通过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往往又对促进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意义。法院必须把案子办好,同时还要宣传好。
除了审判工作,法院的自身改革和建设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宣传内容。如1985年我们开办了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1988年又成立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引起了国内外有关人士的广泛重视。他们认为,这表明中国司法向高水平发展,法律作用越来越大,法律环境越来越好,有的还表示愿意提供资助,支持我们办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
四、法院宣传工作的形式要多样化
法院应该通过各种手段来进行宣传。我想,起码可以采取六种形式:第一是要搞好公开审判,这是最基本的宣传形式。第二是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主要发布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大决定、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典型案例、司法解释等,并于今年8月1日举行了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宣布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欢迎新闻界朋友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第三是报纸。第四是书刊杂志。顺便说一下,我们的《人民司法》明年将对国内外公开发行。[2]第五是广播电台。广播的宣传作用很大,全世界都能听到,对外影响大。第六是电视和电影,覆盖面广,观众多。第七是各种对话。比如,同企业家对话,同新闻界对话,等等。
我要强调的是,我们同新闻界的关系,不仅是平等、友好、合作的关系,而且是同事的关系。我认为,在宣传工作上,法院的同志和新闻界的同志是一家人,不是两家人。我们都是为了国家的法制建设,不是为了法院出风头。只要大家把这种关系建立好,把各种宣传手段充分运用起来,我相信到明年这个时候,我们的宣传工作一定会向前迈出一大步,有大的起色。(www.daowen.com)
五、法院的宣传工作有它自身的特点
法院宣传工作不单单是法院自身的事情,而是国家法制宣传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方面,一个领域。当然,它也带有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我认为,法院的宣传工作有这样四个特点,即政治性强,法律性强,新闻性强,教育性强。把这四点统一考虑,结合起来,法院的宣传工作就会收到好的效果。
关于法院宣传工作政治性强的问题,比如,涉外案件往往政治性都强;有些国内案件,国内外都很关注。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同样,新闻报道也要慎重,要依法宣传。希望法院和新闻界的同志们共同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关于法律性强的问题,比如,叶之枫、张常胜一案的审理工作,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这个案子的审理是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现在看来,当时对这个案子的宣传不够:为什么要这样判?法庭认定的事实是什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等。所以案件判决结果报道后,群众有反映,为什么张常胜判死刑,而叶之枫只判17年有期徒刑?当时议论纷纷,很多人不理解。后来请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张旭同志答记者问,全面阐述了审理情况和判决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叶之枫泄密,受贿2万多元,张常胜则拿了港商和外商70多万元。根据有关规定,受贿的数额在3万元以上,情节恶劣的就可以杀头。所以张常胜依法判处了死刑,叶之枫判了有期徒刑。[3]可是,当初我们的宣传工作没有做好,新闻稿没有抓住重点,难怪群众议论。这也说明了宣传工作的重要性,不仅要把案子办好,还要宣传好。
关于教育性强的问题,比如,湖南发生的蒙延芳(军人)故意伤害学生案,为了以事实教育群众,空军军事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退休的副院长、湖南大学法律系一位教授作人民陪审员,与空军法院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最后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死缓。判决后学生说,参加公开审判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法院是依法审判的。上海市审判于双戈盗枪杀人案的实况录相,在上海电视台播放时,收看率很高,就像看重要体育比赛一样,街上人都少了。这说明法院宣传的教育性是很强的。
六、争取最佳社会效果,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舆论监督与不干涉法院审判的关系。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有群众监督;有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很重要,我们欢迎和感谢舆论监督。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多,人力不够,有些案件难免判得不恰当,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舆论监督既要加强但又不能干涉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这个关系要处理好。
二是新闻报道与法律程序的关系。新闻要新,但法院审理案件有程序上的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能不能报道?可以报。但报道时要说清楚,这是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检察院有权抗诉。上诉或者抗诉就要二审。二审就可能有两个结果:一是维持一审判决,二是改变一审判决,还有可能发回重审。报道死刑案件更要注意,根据法律规定,不仅有一审、二审程序,还有死刑复核程序。
三是信息与保密的关系。该报道的信息要报道,但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要保密。
四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新闻报道有一定的自由,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最近《法制日报》有一个报道,叫做“新闻记者坐上被告席”。类似案件上海有30多件。这些案子很复杂,审理要十分慎重。报道也要慎重,弄不好就可能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等问题。我已经要最高法院民庭研究这个问题。我希望新闻界和我们共同处理好这个问题。
五是宣传与效益的关系。法院宣传工作要达到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有利于加强法制,有利于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有利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社会效益。
希望我们与新闻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法院的宣传工作做好。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部分高级法院法制宣传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2]《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刊物,自1957年创刊后,一直在内部发行;从1989年1月1日起,改为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3]1986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9次会议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张常胜、叶之枫这样的犯罪分子,对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对外经济交往活动正常进行,是有积极意义的。张常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是当时发现受贿数额最大的罪犯之一,判处其法定最高刑死刑,是正确的。叶之枫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判处其法定最高刑有期徒刑7年;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以收受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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