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政法工作五十年输出高级法官既为法律家又是政治家

政法工作五十年输出高级法官既为法律家又是政治家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高级的法官,必须懂得政治,离开政治不可能是个好的高级法官;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也必须懂得法律,否则也不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建议今后每年各高级法院院长以个人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一或二个专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要研究一二个题目。在坚持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

政法工作五十年输出高级法官既为法律家又是政治家

(1988年7月27日)

【编者按】

在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期间,根据会议分组讨论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和通过与一些高级法院院长交谈了解到的情况,任建新感到,能否推进法院工作,领导是关键。因此,他专门召集各个高级法院院长在一起座谈,就如何当好法院领导谈了十个方面的问题。他特别强调,一个高级法官,必须懂得政治;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也必须懂得法律。法院的领导同志必须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严肃执法,才能完成审判任务。

一、加强宏观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当前,我们要特别注意贯彻好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的方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我们作为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领导同志,在这个方面不仅要领会得更深、更透,更重要的是要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认真真贯彻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只有明确了这一指导思想,才能加强宏观指导,才能完成审判任务。

一个高级的法官,必须懂得政治,离开政治不可能是个好的高级法官;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也必须懂得法律,否则也不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所以,我们法院的领导同志必须充分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导下,严肃执法。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我们的审判任务,才能为经济建设服好务。如果不能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来指导,我们的工作就不可能是高水平的,也不可能很好地完成审判任务。

二、在工作中要抓住重点,带动全面

在五十年代,中央政法委的领导同志就提出:高级领导同志应该是能抓住重点,应付“门市”。现在,我们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了“全面开展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的任务。从表面上看来,我们对六大审判工作没有指出重点,但实际上,每项审判工作我们的提法都不同。如“进一步抓紧抓好刑事审判工作”,“继续以贯彻民法通则为中心,搞好民事审判工作”,“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努力加强海事审判工作”,“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改进告诉、申诉工作,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这是因为我们既考虑了现在,又考虑了今后。因此,是既全面,又有重点的。

作为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领导同志,我们要学会弹钢琴的工作方法。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安排好审判工作。既要抓重点,又要抓全面。抓全面,不要丢了重点;抓重点,不要忘了全面。什么是重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大要案还要继续搞好;二是对刑事、经济审判工作要重点、全面地进行指导。我们指出抓大案要案,是针对“严打”期间的形势提出来的。根据目前的形势发展,我们仍然要抓好大案要案。对大案要案的理解,不能仅局限于刑事案件上,经济、民事审判也有大案要案。对于什么是真正的大案要案,这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全国有影响的大案要案也要一抓到底。因为,有些案件如果办不好,就会成为政治问题。

对一些重大案件总的来讲,办案质量是高的。但在“严打”初期,也确实发生过个别错案,那是特定历史环境造成的。当前的治安状况是严峻的,对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该判死刑的就要判死刑,决不能手软;另一方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定要强调一个“准”字,一定要把好死刑关。

三、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

近几年,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工资、物价改革也进入了关键时刻。有些人对一些改革措施不理解,难免会借此搞一些活动。因而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到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前几年发生过的事情也许还会发生,前几年未发生过的一些新的事件也可能发生。对于这些问题,我们法院的领导同志在思想上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在工作上甚至组织上也有要所准备。某些案件就案件本身来看,本来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但就是有人想利用案件搞成政治事件。因此,对一些案件不要单纯从案件本身来看,还要从政治角度来看,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案件。

四、加强调查研究,注意研究解决新问题

法院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我们必须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研究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成熟的我们可以向人大提出议案;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通过自身的努力来解决一些新问题,以保障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向人大的工作报告以及这次会议的报告,都提出了许多需要研究的新问题,如突发事件的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民事审判中的婚姻高利贷问题等都有待研究。经济审判、海事审判如何更好地为沿海经济战略服务好,今年下半年,我们准备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一下这个问题。关于行政案件究竟有无变更权问题,什么情况下、什么案件可以有变更权,什么情况下、什么案件不可有变更权?哪些案件可以全部行使变更权,哪些案件可以部分行使变更权?希望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领导同志,针对全国或本地区的情况,搞一些重点调查,高水平的调查。建议今后每年各高级法院院长以个人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写一或二个专题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要研究一二个题目。为什么以个人名义写呢?这样就促使领导非抓不可了。

五、坚持严肃执法(www.daowen.com)

这里只想再讲三点:1.严肃执法,关键是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在坚持独立审判这一宪法原则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2.党政职能分开后,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法院必须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必须依法办事,不能因某个领导人的一句话而违反这一宪法原则。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基层。如果遇到个别人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法院要敢于顶住;万一遇到顶不住的情况,要向上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行为给予支持。这不是不尊重谁的问题。3.严肃执法的观念能否树立是我们的党性强不强的表现。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法律,党章和十三大都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能否严肃执法,就是党性强不强的表现。我认为,法院工作人员的党性主要表现为: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肃执法;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廉洁奉公的模范。

六、关于人大监督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也是工作中碰到最多的问题。最近,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稿)”,明确规定:1.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2.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法律规定由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不能越俎代庖,以保证政府工作的高效统一运行,保证审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总之,这一规定总的精神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牢固树立“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的思想

“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两者缺一不可。各级法院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这“两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要认真抓好。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1.法院进人问题。一定要把好进人质量关,宁缺勿滥。法院进人一定要考试,宁可编制空着,也不要背包袱、凑数。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副院长的级别问题。希望各高级法院院长亲自抓一下这个工作。我们认为,像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以及一些拔尖的副院长都可以定为正局级。3.法院干部的政治思想工作要加强,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要深入。4.抓好法院干部的理论、业务学习以及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这项工作已成为法院的一项战略任务,我在向中央有关负责同志汇报时,中央领导同志一致认为,法院抓教育培训抓得对,否则,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法官法,提高法院干警待遇,一切都将是空的。有的中央领导同志说,应当把法院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提到首要任务上来。5.廉洁奉公。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仅不要出问题,而且要起到模范作用。对法院内部的违法违纪问题,一定要狠抓一下,希望明年有大的改进。

八、加强法院自身改革

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的第二部分专门讲了法院自身的改革和建设问题,重点是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官制度。在讨论“法官法(讨论稿)”时,大家关心的问题也正是我们想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要通过制定法官法,在各方面实现宪法所赋予法院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大家在讨论中,都认为法官法好是好,但哪一天能实现呢?当然不是很短时期就能实现的,近一两年不一定能解决。在法官法通过前,我们正研究解决目前的几个问题:1.干部管理体制问题。我们已和中组部商量好,在全国选择三四个省搞试点,将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基层人民法院正、副院长由地方党委管理为主,改为由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理为主。2.工资待遇问题。在法院工资系列实施以前,先暂时采取过渡性方法,即:适当提高法院干部的工资,同时对法院干警实行岗位津贴。两条能同时争取到最好,但起码也要解决岗位津贴。总之,我们不仅考虑到了远期问题,也考虑到现实问题。

如何关心群众生活的问题,这就是法院如何实现增收节支。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搞一些增收节支的活动,改善干警的生活,但决不能经商,或变相经商。个别地方有的搞了“讨债公司”,我们已发了文件予以制止,望各法院按文件规定执行。

九、关于法院的党组织问题

中央已明确,法院、检察院和人大的党组织要保留。这样,法院有了重大问题,可以向上级党委请示。另一方面,党政职能要分开。法院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法院本身也存在着理顺法院内部领导体制关系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准备制定《党组工作规则》、《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院务会工作规则》。会后,最高人民法院要先搞,搞出来后发给大家参考。

十、进一步密切地方与军事法院的关系

近几年来,军事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当前,随着形势的发展,军委提出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方针,军队办的企业日益增多,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不少。军事法院考虑能否扩大收案范围。经我院研究决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作为试点,由军事法院审理,但军队和地方互涉的经济纠纷案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由地方法院审理。希望今后地方和军事法院密切合作,加强联系,互相配合,但都应严肃执法,不能有地方保护主义,要互相支持。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密切合作,这是一个新的问题,希望能搞好。

【注释】

[1]此文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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