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加强海事法院建设,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加强海事法院建设,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事法院面临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审判工作水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成立后,也要加强研究工作。从有利于海事法院的工作来考虑,近期内也以不改变为好。海事法院和高级法院应相互体谅,取长补短。海事法院与港监关系

加强海事法院建设,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1987年6月13日)

【编者按】

设立海事法院,专门审理全国的海事海商案件,是中国的一大创举。自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以来,至1987年短短的三年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了广州等六家海事法院,审理了大批海事海商案件,其中涉外涉港澳案件占22%,在国际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海事审判工作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和制约海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任建新在全国海事法院工作会议的讲话中,就这些亟待规范和明确的问题,包括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管辖区域、隶属关系等,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这一讲话对后来海事审判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984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成立了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和武汉六个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一手抓办案,一手抓建设,审理了一大批海事海商案件,涉外案件当事人的国籍遍及亚、欧、南北美洲等20多个国家,维护了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保护了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初步打开了局面。

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第七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和改革、开放、搞活、建设的深入发展,以及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加强,各种海事海商纠纷必将日益增多。海事法院面临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审判工作水平的问题。现在我就加强海事法院建设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问题

鉴于我国正处在全面改革的过程中,海事法院的工作还处在摸索阶段,在办案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海事法院现在受理的某些案件实际已超出原来规定的管辖范围。因此,有的同志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一个新的案件管辖细则。这个意见可以考虑,但现在条件恐怕还不成熟。对于超出收案范围的案件是否受理,可由交通运输审判庭、司法行政厅、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一起商量,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对目前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向上级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个别问题个别解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当的时候再进一步考虑作出新的规定。

二、海事法院的设置问题

当前,我们的重点是要尽一切努力把现有的六个海事法院人员加以充实,把法院内部的审判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各项制度健全起来,把各项工作做好。对于案件比较多、管辖区域过大、工作确有困难的海事法院,可以考虑几种方案:第一,设派出庭;第二,增设海事法院;第三,临时派出巡回法庭。究竟采纳哪个方案,需要经过调查研究再定。在定下来以前,可以根据需要派出巡回法庭,开展就地办案。现在各海事法院编制未满,先充实力量,提高素质,提高效率,提高质量。关于增设海事法院和派出庭的问题,到适当时候再作决定。

三、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问题

根据目前长江的案件管辖情况,有必要对管辖区域加以调整。如何调整,请武汉海事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先提出意见,经司法行政厅、交通运输审判庭和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研究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并以正式文件下达。

四、海事法院干部培训问题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怎样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郑院长在报告中已经全面讲了,完全适用于海事法院。我现在只就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问题,提出几种培训方式供大家考虑:1.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如海商法公布后,就可以举办一次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2.有计划、有目的地请外国专家、学者、法官来华讲课、讲案例,去年我们组织了专利审判讲习班,今明两年可以考虑举办海事审判讲习班。3.有计划地选派少数海事审判人员到一些有海事审判经验的国家,进行中、短期考察或长期学习,培养高层次的海事法官。培训干部很重要,从现在起就要认真抓。此外,还要有重点地搜集国外的海商法和海事审判资料,有选择地译成中文,供海事审判人员阅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和各海事法院都要有计划地开展这方面的工作。(www.daowen.com)

五、加强研究工作的问题

海事审判工作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各海事法院都有了研究室,要加强研究工作,为全面提高海事审判工作水平服务。为此,有必要把研究室适当充实一下,充分发挥其参谋和助手作用。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成立后,也要加强研究工作。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订研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走出机关,到国内各有关部门去,也可以有计划地到国外去。现在出国经费很紧,我们一定要有计划地而不是漫无边际地研究,研究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讲究出效果。六个海事法院之间,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六、海事法院的隶属关系问题

根据我们目前的情况,海事法院在近期内还不可能改变现行的体制。从有利于海事法院的工作来考虑,近期内也以不改变为好。请同志们作较长时期的准备,消除顾虑,稳定思想,安心工作。请交通部党组继续加强领导,并请各有关组建单位继续给予大力支持,同心协力,把海事法院办好,为促进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至于从长期来看,究竟如何为好,到适当的时候再去考虑。

七、物质装备问题

鉴于海事法院的特殊性,在物质装备方面有些需要适当照顾,以保证海事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个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和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提出具体意见,经领导批准后,联合发文给各组建单位,促进必要的物质装备建设。

八、海事法院与各方面的关系问题

为搞好工作,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很重要。一是处理好与高级法院的关系。海事法院在海事专门知识方面较为内行,高级法院在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方面有其专长。海事法院和高级法院应相互体谅,取长补短。他们要向你们学海事业务,你们要尊重他们的审判经验。有的高级法院提出审理二审海事案件有困难,我想解决的办法有三个:1.先当“学生”,后当“先生”;2.各有关高级法院要设法争取配备一两名懂海事的干部,并加强向专家的咨询;3.你们有问题可同高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一起进行研究。这是一种特殊情况,目的是确保办案质量,严肃执法,及时公正地处理海事海商案件。我们审判海事案件的水平不能降低,要高标准,严要求。作一个判决像一个判决,要在国内外经得起评论。一审、二审都要这样做。二是处理好与港监的关系。海事法院与港监关系密切,特别在海事取证方面。港监对海事法院的工作是支持的,要进一步加强联系,主动多做工作,取得他们更多的支持与配合;遇到困难,可通过交通部海事法院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进行协调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同有关单位协商,争取尽快订出可行的办法。办案该取证的一定要取证,有困难要及时提出来,上级要给予支持、帮助和解决。三是处理好海事法院相互之间,以及有海事审判任务的高级法院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多交流,多支持,多协助。四是处理好与地方的海事专家、科研部门的关系,取得他们的支持。目的只有一个,都是为了依法搞好海事审判工作。

九、海事法院内部机构、编制和职级比例问题

这些问题我们都准备一一进行研究,亦请同志们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现在海事法院人还没进齐,编制一定要合理使用,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进齐后还要培训提高,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注释】

[1]节选自任建新在全国海事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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