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院工作努力加强,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法院工作努力加强,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积极参加了这场斗争。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及时正确处理这类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支持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

法院工作努力加强,服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1985年2月1日)

【编者按】

1983年,在党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下,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人民法院积极参加了这场斗争。经过一年多的紧张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198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受郑天翔院长委托,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建新在会上作报告,就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作了部署;对做好其他各项审判工作作了安排;明确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式、措施;确定了开创海事审判、专利审判的任务;提出了法院队伍建设要实现五个转变——由干部的调配制过渡到考试制,由低文化结构过渡到高文化结构,由行政工作方式过渡到法官责任制,由“吃大锅饭”过渡到岗位责任制,由手工方式过渡到管理现代化。

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一切工作都要围绕着改革,为改革服务。在改革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第一,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国内城乡人员的流动量将会有很大的增长;进一步对外开放,外资企业将大量增加,出入境人员日趋增多;旅游业的发展,更增加了人员流动和同外界的接触。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敌对势力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会相机渗入,流窜作案的危害增大。人民中间,特别是青少年受不良影响而犯罪的情况增多。第二,经济搞活了,经济合同以及专利、海商和海损等经济纠纷案件都将逐渐增加;同时,经济犯罪也会增多,有的人趁改革之机,假改革之名,行犯罪之实,有的地方经济犯罪还甚为猖獗。第三,经济体制改革,将会引起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生活方式的重大变化,民事案件很快上升。继承法公布后,有关财产继承权的案件将会大量增加。第四,在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的同时,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引进外资和技术的增多,涉外案件和涉港案件也将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法院的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有一个重新学习的过程。在指导思想和工作作风上要有所转变和创新。要关心全局,了解全局,真正做到议大事、懂全局、管本行。要关心经济体制改革,了解经济,投身于改革之中,把审判工作同经济工作挂上钩。要大力克服官僚主义,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上的官僚主义;防止和纠正孤立办案,就案办案和关门办案的影响。总之,要把客观形势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变为推动我们前进的动力,努力提高水平,改进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直接保障。我们必须做到:

第一,要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坚决执行中央提出的加一个“准”字的要求,重点打击七个方面[1]的犯罪分子。始终把依法从重从快同稳准狠结合起来,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该判的必须判,该重判的坚决重判,该处死的坚决处死,在任何情况、任何干扰下都不能动摇。对死刑案件一定要严格把关,一个也绝对不能杀错。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罪行较轻不必收监执行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在社会上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教育。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罚的,应依照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要十分注意通过审判工作深挖犯罪分子和打击流窜犯。要认真审查全部案卷材料,注意线索,发现漏罪、漏犯。对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累犯要注意查清漏罪;对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要注意查清漏犯。提讯被告时注意讲政策,促使其交待漏罪、揭发漏犯。公开宣判和进行法制宣传时,都要体现政策,动员群众检举揭发,促使犯罪分子自首、立功。处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申诉信访时,也要注意发现线索,追查犯罪。对投案自首的,或者检举揭发、确有立功表现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法从宽处理。罪犯主动交待出余罪的,可以不加刑;主动交待出重罪,罪该处死的,也可以不处死;戴罪立功的,应当依法减刑。

第三,要抓紧审结第一战役中积压下来的“骨头案”。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要亲自动手,组织强有力的合议庭,抓紧处理“骨头案”。属于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基本证据不足的,应依照法律规定退请侦查、起诉机关查清、取证;属于政策界限不清的,要及时向党委或向上级法院请示报告。

二、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地指出,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这是我们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四项最重要的保证之一。我们必须在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和加快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继续抓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

为了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嚣张气焰,对那些显然触犯刑律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看准了的,要狠狠地坚决地依法惩处,决不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其中数额巨大、破坏性大、腐蚀性大的大案要案,更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要坚持原则,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要大张旗鼓地召开典型案件的宣判大会,以宣传法制,宣传政策,教育群众。对一些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区分,一时还看不准的问题,应持慎重态度,不要匆忙处理。对这类案件中已被羁押的被告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对打击经济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进行深入、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分析典型案例,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分清政策界限,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总结经验,以准确地打击经济犯罪,保护正当、合法的经济活动。

三、加强民事审判工作

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加快进行,城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民事案件的数量迅速上升,而且种类增多,范围也扩大了。其中大量的由行政部门作了适当处理,或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了,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仍然很大。在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后,民事审判工作将会面临更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正确处理这类民事案件,直接关系到支持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予以高度的重视。

民事案件虽然是群众内部的纠纷,但有些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地处理,矛盾就有可能进一步激化,发生伤害、凶杀、爆炸、纵火、投毒等恶性案件。因此,正确、合法、及时地调处民事案件,对于防止因矛盾激化而演变为刑事案件,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要着重调解;要加强对民间调解的业务指导;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走群众路线;民事审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群众工作,必须学会做人的工作;要面向基层,加强人民法庭的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充分发扬人民司法工作在革命根据地形成的优良传统。

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

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后,全国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的工作有了进展,一部分法院还培训了一批经济审判干部。但是,经济审判力量仍亟待加强,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也亟待提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加强了经济立法,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商标法专利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试行)、食品卫生法(试行)、药品管理法等十几个重要的经济法律。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规定。国务院也制定了近两百个经济法规。今后还将陆续制定和颁布更多的经济法律和法规。各级人民法院的干部特别是经济审判干部,要努力学习和宣传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熟悉党的经济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精心指导和监督,要从人员配备、干部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并且还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处理简易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的职能,及时把这些纠纷解决在基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建立上海等五个沿海港口的海事法院,并已开始受理海损、海商纠纷案件。海事法院的干部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我国涉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要熟悉国际上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基本情况,了解有关科学知识。对于涉外和涉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严格依照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条约、协定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慎重处理。一定不能出差错,一定不能延误。

我国专利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暂作如下指定管辖:1.国家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确权、实施强制许可及其使用费的决定的第一审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在必要时,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后,也可以指定开放城市和其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五、做好申诉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的同志都要认真对待申诉信访,采取切实措施,安排适当力量,充实和健全申诉信访机构,加强对申诉信访工作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特别是要加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诉信访工作,把大量的申诉信访解决在基层,处理好简易纠纷。要经常研究分析信访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供信访信息。对于起义投诚人员、港澳同胞、台胞台属、侨胞侨眷、高级民主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和宗教界知名人士判处不当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定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迅速予以复查改正,并协助有关部门大力做好善后工作。

对1983年8月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除中央文件已明确规定应依照新的政策复查纠正的案件外,一般应以当时的政策、法律为依据。凡原判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判;凡是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失实或者虽然属实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改判纠正。凡是把普通刑事犯罪错定为反革命罪的,应按原普通刑事犯罪定性。不应当改的,坚决不改;应当改的,坚决改,不要留尾巴。(www.daowen.com)

对于经过审查,原判正确,或者有错已予改正,而申诉人仍反复申诉的,应教育其息诉,不再受理并将审查处理情况通报有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申诉人要教育,屡教不改、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建议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对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的,确属基本事实和基本性质搞错了,应当迅速纠正;判刑在量刑幅度之内偏重偏轻的,不要去搞复查;对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用减刑、假释等办法来解决。

对多年积压的申诉老案,应集中力量,一件一件地查个水落石出,要认真负责,经得起检查。对这类案件不应久拖,更不应敷衍应付,推出了事。

六、运用审判机关的职能,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一手抓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一手抓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思想上、组织上和工作上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许多人民法院在积极参加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少新的经验。主要有:

(一)开展法制宣传。第一,最基本的形式是通过公开审判向群众宣传法制。无论重大的刑事案件,还是对于一些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的干涉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的民事案件,以及违反政策和法律的经济纠纷案件,都注意在公开审理中进行法制宣传,努力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第二,印发法制宣传材料,办黑板报、墙报、法制宣传栏,利用报纸、刊物、广播进行法制宣传。第三,接受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有关司法问题,介绍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第四,举办法制宣传展览。第五,有的法院指定一些审判人员经常同专业户联系,介绍法律知识;有的法院为专业户举办学习班,辅导学习经济合同法,进行遵纪守法、勤劳致富的法制教育。第六,派审判人员到学校、工厂、基层去讲法制课。

(二)召开各种形式的公开宣判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对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罪犯进行考查,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四)及时、妥善地调处人民内部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一,提高对及时妥善调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认识;第二,发现矛盾有激化的苗头,及时赶到现场,找当事人了解情况,抓住主要矛盾,反复耐心地做好疏导工作;第三,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支持与配合;第四,在调解纠纷中,向当事人宣传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第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使其发挥第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及时把纠纷解决在基层。

(五)开展司法建议活动。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提出司法建议,协助有关单位改进工作,堵塞漏洞,加强管理,抓好职工的法制教育,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

七、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完成法院审判工作任务,最根本的保证是提高法院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任务。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完成这一任务。

(一)坚决按照中央的要求全面地完成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的任务,进一步端正业务工作指导思想,消除派性,增强党性。人民法院的干部应当执法如山、刚正不阿、清正严明、廉洁奉公,原则性强,党性强,密切联系群众。不管办什么事情,都要坚持原则,祛除歪风邪气。要反腐蚀,绝不能允许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混杂在我们的队伍之中,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和触犯刑律的人,一定要按党纪国法从严惩处。凡是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都要按照中央的规定,坚决调出法院。

(二)大力提高法院在职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所有法院干部都要加强学习,不仅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要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也要学经济,学点同审判业务有关的自然科学。文化偏低的还必须补习文化。要通过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办法迅速提高法院干部的文化、理论和业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已决定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争取到1990年有40%左右的干部达到大专以上水平。这样,法院干部队伍的素质就会有一个飞跃。继续努力,到二十世纪末,法院干部队伍的素质就可以全面改观。这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有重大的影响。这是一项具有根本性的建设事业,一定要抓紧抓好抓成功。

(三)要把好进人关,保证进人的质量。把吸收干部由调配制改为招考制。除分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精选一部分适合法院工作的干部外,一律要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考试和政审、体检,择优录用。招考录用的权限统一由高、中级法院掌握为宜。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拉关系、“开天窗”、“走后门”等不正之风。违者,一经查明,对被录用的要坚决除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任何单位、任何人均不得强迫法院接受不符合法院要求、不够法院干部条件的人。

(四)要严格按照干部“四化”的要求,大胆选拔一批党性强的、文化高的、年纪轻的、有能力的干部,参加各级领导班子。要保留骨干,也要抓紧人才开发,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挑选那些20多岁、30多岁和40岁到50岁的中青年干部,经过考核,有的可充实到领导班子中去,有的选送到基层锻炼,有的放在领导周围做助手,以锻炼提高。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第三梯队、第四梯队来。对缺乏实际经验的中青年干部,必须到下面去锻炼,在审判实践中学会做好审判工作。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法院是审判机关,应当把行政机关的一套工作制度和方法,逐步改变为法官责任制,使审判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充分行使职权,负起应负的责任,以充分贯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六)法院队伍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加强基层。新增人员的编制希望能注意充实人民法庭。建立和健全人民法庭是法院系统加强基层工作和基础工作的根本措施。在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步伐的形势下,各级人民法院务必要对建立和健全人民法庭的问题,作系统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因地制宜,加强指导。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进行加强人民法庭的试点,可以继续试验下去,随时总结经验。进行这种试点,一要报告党委,二要合乎法律规定,三要具备条件。

(七)加强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现在,我们已进入用系统工程、数理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和解决社会科学问题的时代,这就更需要我们注意数字的统计和综合分析的工作,学会从数字变化的动态中发现事物发展的趋势,研究我们的对策,决定我们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和综合分析的力量,搞好信息传递和处理,力求做到信息灵,传递快,统计准,情况明。

(八)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必须同时加强法院物质装备。今年各级法院仍要请党委和政府支持,狠抓审判法庭的建设和经费的落实。凡地方财政能够办到的地区,高级法院和大、中城市,特别是开放城市的中级法院,要有计划地采用录音、录像、闭路电视等现代技术装备,使人民法院的管理逐步现代化。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和健全法医技术室,重视和加强对法医工作的领导,并逐步在有条件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和健全法医技术室。

为了加强法院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我们要努力实现五个转变,这就是:由干部的调配制过渡到考试制,由低文化结构过渡到高文化结构,由行政工作方式过渡到法官责任制,由“吃大锅饭”过渡到奖优罚劣的岗位责任制,由手工方式过渡到管理现代化。这是我们提高的关键,也是改革的重要关键。我们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实现这个目标。

【注释】

[1]七个方面的犯罪分子,是指: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5.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6.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7.传授犯罪方法的。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上述前6个方面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决定同时将“传授犯罪方法”补充规定为单一犯罪,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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