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经济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经济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建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认清形势,总结经验,明确任务,研究措施,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就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经济审判工作开创新局面

(1984年3月28日)

【编者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立法的加快,经济司法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工作开始从传统的民事审判领域独立出来,并在短时间内得到较快的发展。任建新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经济审判工作。他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对经济审判从无到有,从初创到发展,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由于经济审判是一项全新的审判领域,机构如何设置,职能如何确定,工作如何开展等等,都亟待明确。尤其是法院部分同志对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为此,任建新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重点就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意义作了全面阐述,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和收案范围,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建新的这篇讲话对后来的经济审判工作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们这次会议是人民法院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性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认清形势,总结经验,明确任务,研究措施,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的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一、经济审判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五年来,党和国家坚决清除经济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左”倾错误,认真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逐步改革经济体制,发展多种经济形式,使国民经济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党和国家要求我们改变过去那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在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同时,还要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法制。彭真同志在1982年9月6日接见全国经济法工作经验交流会代表时指出:“我们有各种法,最重要最繁重的是经济法。”“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法是基础法。”经济建设发展的新形势不仅要求加强经济立法,抓紧制定各种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同时也要求我们加强经济司法,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开展经济审判工作就成为人民法院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党和国家很重视经济司法工作。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强调:“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同年,李先念同志指示要“设置裁决经济工作中各种纠纷、案件的司法机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在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以专门担负经济审判任务。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指出:“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形势的发展,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修改,决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置经济审判庭,进一步从组织上保证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经济建设的发展情况和经济审判工作的初步实践充分证明,经济审判工作是国家运用法律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于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和个体经济并存,以国营经济为主导、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的、实行多种经营方式的多层次经济结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成分、各个经济领域内部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十分复杂。随着城乡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经济往来中的各种联系,除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管理外,大量的是用合同的形式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主管部门调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解决,农村的承包合同纠纷也可以由主管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但是总有一部分经济合同纠纷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要起诉到人民法院。几年来,经济审判工作的实践表明,人民法院解决好这些经济合同纠纷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对于推行经济合同制和经济责任制,保证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与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和间接的贸易关系和经济往来,进出口总额已达400亿美元,共举办了2300多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补偿贸易项目。但据调查,对外贸易合同的履约率只有70%左右。随着我国远洋运输事业发展迅速,海事纠纷日益增多。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国际上通常是通过双方自行协商、由第三者调解、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和到法院进行诉讼四种途径解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案件和海事纠纷案件,维护了我国主权和法律尊严,保护了国家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交流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越来越多地明确规定,某些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和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经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都作了这样的规定。以违反商标法为例,1982年23个省、市、自治区共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违法案件2864件,1983年27个省、市、自治区共查处这类案件5053件,其中有一些已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随着经济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今后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数量必然会日渐增多,任务越来越重。

经济审判工作作为新的历史时期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任务,其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但是,至今还有一些同志认识落后于形势,对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理解不够,认为经济审判工作可有可无,或者是软任务,“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可以不要”。这样的认识是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也不符合实际情况。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绝不是可有可无,而是非有不可,非加强不可。

二、四年多来经济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

人民法院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组建经济审判庭以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经济审判工作。(一)建立了经济审判机构,配备和培训了一批干部;(二)审结了一批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了大量来信来访;(三)积极开展经济法制宣传工作和司法建议活动;(四)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三、经济审判工作的任务和收案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经济司法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院任务的规定,从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形势的需要出发,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通过审判活动,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根据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并适当考虑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主要是:

(一)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凡经济合同法中规定的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均应受理。

按照经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同法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应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对于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是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社员同工业、商业、外贸、供销、食品、水产、药材等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应依法受理。

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对发展农村的商品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他们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中签订的经济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应予受理。

(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根据涉外经济法规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应当受理下列涉外经济纠纷案件:1.国内一方同外商在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2.外商在我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在税务、劳务等方面对我国主管部门的处理持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3.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4.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我国领域外发生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但是,涉外经济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的,或者已经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依法都不予受理。

涉及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涉及在港澳的外国人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另一部分是涉及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经济纠纷案件。前者属于涉外案件;后者不属于涉外案件,但鉴于目前港澳的特殊情况,在审理程序上,有些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涉外诉讼程序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农村社员、专业户与社、队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应予受理。

(四)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www.daowen.com)

这类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类经济损害赔偿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都要积极受理并慎重办好。

(五)经济行政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和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确定专利权、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等所作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商标法第三十六条、食品卫生法第三十八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统计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五条等都规定,当事人不服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类案件,关系到保护国家利益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经济审判庭都要依法受理。

(六)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除上述五类案件以外,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经济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审判庭也应予受理。

关于经济审判庭管不管经济犯罪案件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规定,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这样做,有利于刑事、民事、经济各审判庭的业务分工,便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经济纠纷案件门类众多,内容复杂,涉及经济、贸易、海事、科技等各个方面,专业化要求将越来越高,审判任务日益繁重,从长远看,经济审判庭不宜承担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任务。但是,经济审判庭建立时间不久,各地情况也不尽相同,现在有些地区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尽先办好经济纠纷案件的前提下,分担一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这应当是也只能是暂时的。随着经济审判工作的开展,要尽早过渡到经济审判庭只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以便集中力量做好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至于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一并处理;不便直接处理的,可以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对已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不能单纯处理经济纠纷了事,放纵不管。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收案范围实施中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加以总结,随时提出意见,以便不断研究改进。

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第一审案件管辖分工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主要是法人等特点和各地审判实践,可以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及案情繁简来划分:诉讼单位属地区、省辖市(含本级)以下的,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标的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本级)以上的,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标的金额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第一审;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至于涉外经济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案件,一般也由中级人民法院作第一审,但这类案件较多、干部力量较强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标的金额较小、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原则,因地制宜,划几条具体杠杠试行,摸索经验。

四、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开创经济审判工作新局面

八十年代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发展上的重要年代。在这期间,我们要完成第六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为九十年代进入新的经济振兴时期打好基础,积蓄力量,创造条件。为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经济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树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克服保守思想和畏难情绪,立足当前,展望未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开展,稳步前进。当前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时间,建立和健全经济审判庭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设置经济审判庭。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抓紧时间,把经济审判庭健全起来。尚未建庭的个别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建立,早日开展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以前,除少数经济不发达、经济纠纷案件确实甚少的地区外,都应把经济审判庭建立起来。

建立和健全经济审判庭的重要标志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数量和一定质量的审判人员,并要保持相对稳定。今年内,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按三个审判员组成一个合议庭计算,至少应有1~2个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至少要有2~3个合议庭,使之能够依法承担经济审判任务,改变有的法院有案无人办的状况。高、中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要尽快配备有经验的骨干力量,以便做好审判工作,抓好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二)大力培养经济法官

根据经济审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第一,请各级党委选调一批政治上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的中青年干部充实经济审判庭。第二,加强在职干部的培训。办法是举办短期训练班、以会代训、上业余大学和函授大学、到有关业务部门实习、到大专院校进修,等等,尤其是要加强在实践中学习,边干边学,通过办案,特别是各级法院院长、庭长等领导干部要有重点地亲自办一些案件,总结审判经验,提高业务能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协同司法厅、局举办经济审判干部训练班,争取在1985年前,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审判干部轮训一遍。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这样做。第三,从经济审判工作发展来看,主要应依靠大专院校有计划地培养。

(三)熟习法律,严格依法办案

一年多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试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由于这两个法律实施的时间不长,有些同志在执行上还存在不熟练、不严格的情况;在此前后,国家又制订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现在还有许多经济法规正在草拟制订。因此,熟习法律,严格依法办案,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审判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刚正不阿,敢于碰硬,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的审判工作基本原则,查清事实,核实证据,分清责任,依法处理。有法的,依法;无法的,从政策;尚无具体政策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多与有关方面商量,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合情合理解决。

处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必须强调质量第一,讲究办案效果,在“准”字上下功夫,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是非分明,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文书齐全”。合乎这个标准的,就是合格的。在办案中,要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有利于“四化”建设,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办案。衡量经济审判工作的成绩,不能光看办案的数量,更要看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四)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是搞好经济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定期重点检查本院已审结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要检查下级人民法院已处理的案件,发现在认定事实,执行法律、政策和诉讼程序制度等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依法纠正。对涉外和重大、疑难等经济纠纷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上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基层蹲点,总结、交流经验,要及时就经济审判工作中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解答。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

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和支持,是做好经济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主动与经济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联系,遇到问题要虚心向他们学习请教。在办案中,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尤其是诉讼当事人和关系人的上级主管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解决和执行。

【注释】

[1]这是任建新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收入本书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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