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经济贸易合同法律问题解析

中国经济贸易合同法律问题解析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鉴于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和国内经济合同某些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

中国经济贸易合同法律问题解析

(1982年5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是一个伟大的战略决策。根据这一决策,我国在新时期的工作目标就是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我国建设成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了适应这一形势,首先要对现行的经济制度、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基本方法,就是要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组织和用行政手段来管理经济的办法,代之以主要靠经济组织和采取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的办法。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生产建设、交通运输、流通、消费、科研等各个方面,都有大量经济往来。特别是现在,除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还有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个体经济及中外合资企业等。这是一个多种经济并存、多层次的经济结构。而今后,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中的纵向和横向联系,除必要的行政办法外,大量的要靠经济合同来解决,这就需要有统一遵循的法规,才能保证经济活动正常进行。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是为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

我们在国家统一领导和计划指导下,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经济合同应当确保国家计划的贯彻执行,同时也要通过经济合同的签订,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把经济搞活。因此经济合同法规,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关于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关于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法律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2.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5.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鉴于涉外经济贸易合同和国内经济合同某些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参照本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另行制定。”现在我国有关方面正在根据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等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对外签订合同的实践和经验,参照经济合同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起草涉外经济贸易合同条例[2]。国外朋友们都关心这方面情况。现在我愿意把我国当前对外签订和履行经济贸易合同的实践,向朋友们作一些介绍。

一、关于签订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执行平等互利的政策,参照国际习惯的做法,是我国处理涉外经济贸易法律问题所遵循的原则。这些行之有效的原则,应当体现在签订和履行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具体地说:1.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和各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强加和欺骗对方。3.对于国际上广泛接受的合理的贸易惯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时的参考。

二、关于合同的订立

为了使对外经济贸易合同订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我们主张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根据需要,应首先通过有效方法了解对方的资信和登记情况,依据各自的资信以及其他经济技术等条件,商订切实可行的履行条款,使合同的订立具有较好的保证。

关于合同的内容,我们主张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将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主要项目,尽量具体地加以规定。对于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应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对履行标的物承担风险的界限,必要时还应当约定对标的物的保险条款

关于合同成立的条件,我国外贸公司长期以来采纳了国际上普遍承认的通过报价和接受的方式来商订合同的办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涉外合同都是采取书面的方式。对于合营企业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海洋石油勘探和开发合同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须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后方为有效。批准手续,由中方当事人负责申请。

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保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有些大的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可要求对方具有权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这是一个值得采用的办法。(www.daowen.com)

三、关于合同的履行

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全面地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负责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相当于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本来可以获得的利润。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某项义务时,须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预定赔偿金。由于对方违反合同义务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如果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在他应当负责的后果范围内,失去要求赔偿的权利。

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可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期限履行的,可以根据情况免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或者免除当事人履行迟误的责任。不可抗力事故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影响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四、合同的转让、无效、解除和终止

涉及经济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才有效的合同,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经当事各方达成协议后,还必须报请主管机关批准。

涉外经济贸易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合同的条款掩盖偷漏税收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合同无效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受到对方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由于对方违反合同义务,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价值的合同;或者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经规定合理期间允许推迟履行,期满后仍不履行的合同。在这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因约定的履行项目已经完成而终止。需要较长期间连续履行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发生变化,以致原来约定的条款显然不合理,或者使履行合同义务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协商提前终止合同。

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利。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之间由于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一般都是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或通过调解来解决。经过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可以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据诉讼管辖协议提起诉讼。涉外经济贸易的争议,我们鼓励以仲裁方式解决。

【注释】

[1]本文节选自任建新1982年5月12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举行的对华贸易讨论会上的发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条例(草案)》于1980年开始起草。后来,上级主管机关审议条例(草案)送审稿时认为,可以将条例改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于1985年3月21日颁布,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后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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