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2月)
【编者按】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了解决各国仲裁立法的统一问题,试图起草一部标准的仲裁法推荐给各国立法时采用。为讨论该法的条文草案,1982年2月,任建新率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合同惯例工作组会议。本文是他在会议上的发言。在发言中,他就国际商事仲裁标准法名称、仲裁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外国仲裁员的选用、实体法的适用、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国营公司和企业是否享受豁免权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八个问题,阐述了中方的观点,表达了与国际同行交流经验、加强合作的真诚愿望。这一发言引起与会各国代表的关注和赞赏。中方的许多意见,特别是标准法应改为示范法的建议,引起了工作组的重视,被吸收进了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5年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名称和条文中。该示范法已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
中国代表团能有机会应邀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合同惯例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同到会的各国朋友们一起讨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问题,非常高兴。请允许我以中国代表团的名义,对联合国秘书长对我们的邀请,对秘书长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朋友们对这次工作组会议所作的各项准备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世界各国解决经济贸易争议的一个重要方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不断改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对于逐步减少各国仲裁法律之间的差别,促进各国仲裁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代表团希望这次工作组会议,能在这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果。
为了同到会的各国同行一起就秘书长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标准法的报告进行有成效的讨论,中国代表团愿意先就以下八个主要问题提出自己的初步看法。
一、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标准法的名称
秘书长在报告中提出了许多值得研究的有关改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问题。为了使拟议中的标准法置于更为现实的基础上,既能有助于各国仲裁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逐步统一,又不干预各国有关商事仲裁的立法活动,我们考虑将标准法改名为类似示范法的名称,其内容不是强制性而是推荐性的,较为恰当。
二、关于仲裁机构
根据近年来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实践,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商事仲裁机构已经或者正在签订双边仲裁合作协议,国际商事仲裁似应尽量多发挥双方当事人国家仲裁机构的作用。为此,我们认为双边合作的做法应予以鼓励;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平等、互利原则同意利用第三国仲裁机构,也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外国仲裁员的选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只能从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中选任,不能选用外国仲裁员。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外国经济贸易界的朋友建议我国考虑外国当事人可选用一名外国仲裁员参加三人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本国仲裁员担任),以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开展。对此建议,我国有关方面正在进行研究。(www.daowen.com)
四、关于实体法的适用
这是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工作多年来未能解决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即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问题。近年来我国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是: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贯彻平等互利的政策,参照国际习惯的做法,一般不明文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更有利于争议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平等互利的精神,一致同意规定适用某一国家法律处理其争议,我们也不反对。
五、关于法院对仲裁的干预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独立进行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法院不进行任何干预。但对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如一当事人不服从,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法院依法执行。根据当前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来看,仲裁机构独立进行工作,似更有利于发挥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
六、关于国营公司和企业是否享受豁免权问题
对这样一个涉及到政治、法律和经济利益的复杂问题,我国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的。我们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既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又要考虑到客观实际情况。在对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时,不能完全绝对化,要考虑现实,要合情合理,同时也要防止借口限制豁免而对外国进行滥诉的趋势。
七、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工作的一大特点。近年来,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中越来越引起国际仲裁界的注意。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仲裁规则之后,又制订了调解规则,受到国际商事仲裁界的重视。在调解方式上,近年来,我国仲裁机构和一些国家的仲裁机构通过实践又共同创造出联合调解、联合处理等新方式,也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界的兴趣。我们愿意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一起研究和交流这方面的经验。
八、仲裁裁决的执行
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尚未参加,而是同一些国家通过双边协议相互协助执行仲裁裁决。有些国家经济贸易法律界的朋友询问我国是否参加这个公约。为了适应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仲裁业务日益开展的新形势,我国正在研究参加这个公约的问题。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愿同各国仲裁机构在这方面加强联系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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