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4月2日)
【编者按】
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届大会于1974年4月1日至5日在德国汉堡举行。任建新率考察组赴会,并在会上作了这篇发言,介绍了我国处理海事争议案件的方针、原则,强调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事立法领域同海洋霸权主义的斗争,促进我外贸发展和国际航运合作。任建新回国后,提出了尽早制订我国海商法规的建议,对促进我国海商法的起草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发展民族经济的同时,初步建设和发展了本国的航运事业。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先后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和海损理算处等机构。我们坚持独立自主的方针,平等互利的政策,适当参照国际习惯的做法,本着正式审理与友好协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研究合理调整海上运输各有关方的经济利益,认真进行调查研究,逐步改革程序方法,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目前,我们已同许多国家的国际贸易和航运界的法律工作机构及国际组织建立了友好的业务关系。我们希望这种关系今后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维护国家主权和独立,发展本国航运和民族经济,促进国际航运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的发展,增进各国人民的友好贸易往来,是亚非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要求,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我们希望国际海事委员会在起草有关国际海事法规的时候,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愿望,重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利益,考虑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条件的特点,并参考国际经济贸易和科学发展的新情况,不断地、逐步地、合理地调整国际海运各方的权益。这次会议讨论的几个有关国际海事法规修改草案,多是关系到如何合理调整船货两方的利益问题,希望大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改革的正当要求和合理主张,认真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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