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立专利制度的利弊问题调查及国际交流

建立专利制度的利弊问题调查及国际交流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在认真研究了筹建中国专利制度方案后,于1980年1月批准成立了中国专利局。我国是否建立专利制度,是这次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此,我观察小组同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埃及、墨西哥、瑞士、瑞典、法国、英国、西德、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代表团,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阿拉伯工业发展中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建立专利制度的利弊问题进行了多次交谈。

建立专利制度的利弊问题调查及国际交流

(1974年1月7日)

【编者按】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贸交往的增多,专利保护的缺乏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形成的矛盾日益明显。当时,许多人不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作用。有的人甚至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格格不入的。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了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国家对外经贸事业、特别是中外技术合作的发展。

1973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任建新率观察组赴日内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全体会议第二次会议。这是中国第一次派代表参加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会议。任建新在会内外会见了一些国际组织和许多欧、亚、非国家的代表,并在会后到瑞士和法国实地考察,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回国后,向国务院写了报告,明确阐述了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观点和理由,力主建立专利制度,并建议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他的这个建议得到了周恩来总理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由于“文革”的干扰,专利制度建立的问题被搁置起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在认真研究了筹建中国专利制度方案后,于1980年1月批准成立了中国专利局。

本文是向国务院报告的摘录。

我国是否建立专利制度,是这次调查研究的主要内容。为此,我观察小组同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埃及、墨西哥、瑞士、瑞典、法国、英国、西德、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代表团,以及联合国贸发会议、阿拉伯工业发展中心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有关方面,就建立专利制度的利弊问题进行了多次交谈。在交谈中,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对建立专利制度的出发点虽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认为,建立专利制度、加入巴黎公约、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好处为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收集各国大量新的技术情报,了解国际科技发展动态,促进本国科研和工业生产。巴黎公约缔约国之间,如经一方请求,其余的缔约国即须提供它全部已公布的专利技术资料。罗马尼亚每年公布1000多个专利技术资料,但从其他22个国家即可收到40万个专利资料,对罗工业生产和科技研究很有帮助。瑞典、埃及、日本、法国、澳大利亚代表团均向我介绍,通过外国人为申请专利保护而提供的技术资料,有利于为本国科学技术研究和工业生产发展提供借鉴。全世界目前每年提出专利申请约100万个,其中获准登记注册的约50万个。通过巴黎公约成员国相互交换资料是收集专利技术的一个重要渠道。

二、有利于引进新技术,保护发明创造,发展本国进出口贸易。阿尔及利亚代表团告我,阿未搞专利制度前,工业发达国家担心其专利不受法律保护,而不愿对阿出售新的专利技术,或者以两三倍的高价出售。自从办理专利注册以后,问题比较容易得到解决。阿拉伯工业发展中心负责人说,过去有些发达国家曾将过时、失效的专利高价售给他们,他们往往受骗。因此通过办理专利注册,掌握有关技术情报是很必要的。另一方面,从保护和发展本国出口来说,也是一样。罗马尼亚和澳大利亚代表团反映,过去他们出口的一些具有新技术的设备,在没有办理专利注册以前,往往被人复制,影响出口;办理专利注册以后,这才保证了有效的出口。

三、有利于享受巴黎公约中的优惠条款,保护本国的利益。巴黎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申请专利注册,最主要的优惠条款有:1.相互给予本国国民待遇,而不受各国法律有关对外国公民苛刻规定的限制;2.申请人向其中一个缔约国办理专利注册以后,一年内又向其他缔约国提出同样申请时,视作与第一次申请同日提出;3.各国可订出强制许可规定,即一项专利注册后,如注册人三四年不加使用,就可以强制其许可别人使用;4.对缔约国政府所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品中的专利技术,应给予暂时保护;5.允许暂时进入本国的其他缔约国的船只、飞机或车辆使用本国专利权人的专利。(www.daowen.com)

四、有利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同西方国家在专利技术问题上开展反垄断的斗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中过去一直是西方国家占多数,但近年来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目前共有成员国63个,第三世界国家29个,苏联东欧国家8个,西方国家23个),发展中国家在这个组织中的作用逐步增强,该组织的领导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因而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地认为,这个组织在促进国际专利及商标制度的统一和情报的交流等方面,能做些实际工作。特别是在这次大会上,发展中国家在几个重大政治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胜利,因而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次会议是该组织历史上的一次“沸腾的会议”。非洲和发展中国家与会的一些朋友对我说:“发展中国家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方面是为了便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而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西方国家技术垄断,希望中国参加进来同发展中国家一起合作。”

对办理技术专利的不利之处,据各国代表团反映,各成员国可根据国家主权独立的原则,尽量通过立法或行政规定,消除办理专利注册中对本国的一些不利因素,以抵制外国对本国技术的垄断和限制。各国在这方面所采取的一些立法活动一般有:1.涉及本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外国发明创造,一律不予专利注册。例如,罗马尼亚专利法规定,有关国防的专利技术以及原子能、医药、种子、种畜等等,对外国专利不予注册。2.尽量缩短专利注册有效期。目前各国专利有效期一般均为15年至20年,有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打破外国的技术垄断,正在考虑尽量缩短有效期,如墨西哥设想定为5年。3.规定强制专利特许。外国在本国注册的专利,如在若干年(例如3年)内未使用,可以实行强制特许。瑞典专利局负责人说,因为瑞典法律有这条规定,外国企业往往自动给瑞典企业专利特许,这有助于瑞典作为一个小国在技术上同大国抗衡。

我国目前没有专利制度,国外在卖给我新技术方面顾虑较多,主要担心其技术得不到保护,怕我仿造,因此一般报价较平常高,有的高出一二倍,有的甚至索性不卖。目前已有20多个国家(主要是西方国家)向我提出申请专利注册问题,有的要求与我签订双边的专利协议,有的建议我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的建议我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这次大会期间,当我谈及我国目前对于专利发明的保护,一般在贸易合同中具体规定(特许合同)时,国外对此仍有顾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局长华尔特·斯坦姆说:“光有特许合同是不够的。如果想在特许合同签订之前保护发明,那又怎么办呢?再说还有展览会,也可搞些新技术。”反映了国外在这个问题上对我的疑虑。从我国本身来说,随着我科学技术和工业水平的发展,随着我出口商品结构的逐步改变,如何避免我国出口的先进产品在国外被人仿造和抢先注册专利的情况发生,以适应我国今后对外贸易要有一个较大发展的形势,也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同时,为了支持发展中国家反对技术垄断的斗争,为了尽可能利用各国都在利用的这一合法途径取得技术情报,从而为国内科研、生产和外贸等部门服务,我们认为,应该考虑建立专利制度和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管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问题。

鉴于此事比较复杂,涉及面也较广,虽然我们主要考虑的是进出口贸易方面的技术专利问题,但也关系到国家计划、科研、生产、外交、外贸等部门,需要一起商量才能提出一个较全面的方案。为此,我们拟会商国家科委,并召集有关部门就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我国是否和如何建立专利制度的具体方案,正式上报。

【注释】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成立于1970年,是世界上最大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的机构,1974年成为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目前有成员国171个。中国于1980年6月成为该组织第90个成员国。

[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由欧洲和拉丁美洲11个国家在法国巴黎签订,目的是使一个国家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在其他国家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得到承认和保护。该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中国于1985年3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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