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研究回顾与文献综述
2.1 国外邻避设施的研究现状
2.1.1 邻避效应的研究现状
2.1.1.1研究邻避效应的两个流派
邻避效应的英文名称是NIMBY,NIMBY是“Not In My Back Yard”(不要建在我家后院)首位字母的缩写,1980年以后以欧美为主对NIMBY概念的研究不断展开。该词汇出处目前最可信的是1980年美国原子能学会上Walter Rogers面向那些享受恩惠却反对邻避设施者的发言[6]。3年后的1983年5月13—14日在加拿大约克大学召开了有关明示NIMBY的居民参与型公共事业的学术研讨会,自此NIMBY概念在区域政策领域急速普及[7]。理论上赞成但是作为现实问题当麻烦触及自身时就会反对。邻避现象本身是一个非常单纯易懂的概念,1970年以后在邻避设施区位选择问题愈发严重的过程当中这一现象开始受到关注。因此邻避设施常常与LULU(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当地不希望出现的土地利用)成对被定义,但严格讲它们不是同一个概念。
NIMBY研究数量繁多并涉及多个领域,大致可分为:①针对某一负面影响从近邻集团和个人的拒绝程度出发明确NIMBY制造的社会、心理过程及结构;②从NIMBY现象出发提出政策方面克服及缓和这一现象的建议。
(1)污名(Stigma)理论。前者即很多关注NIMBY的社会(集团)结构的研究大多引用社会学者戈夫曼(Goffman,E)的污名理论、将其作为理论支柱。Goffman指出,Stigma的语源来自希腊语,表示奴隶、犯罪者“肉体上的象征”、是劣种。Stigma大体分为:①伤痕、肥胖等外在特征;②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个人品行的反常表现;③基于民族、国家、宗教差异的集团性Stigma这三类[8]。基于污名理论展开NIMBY研究的人物是英国地理学家Hubbard[9]。调查了英国布拉德福德和伯明翰伴随性风俗地区城市化的变化过程,发现再开发导致移民流入使得租赁物件大量建设、促使街娼“向郊区扩展”和室内化,周边居民发觉风纪败坏于是发起反对运动,当地警察的取缔和条例规制使得街娼进入其他地区(城市)。Takahasi援用污名理论对附近居民反对流浪者和HIV患者福利设施区位选择的NIMBY现象进行了说明[10]。Strike et al.也援用污名理论阐述为减少HIV患者而进行注射针无偿交换的交换所区位选择时附近居民的反应[11]。Tempalski et al.对全美32个城市注射针交换项目的活动家进行了问证调查,指出NIMBY综合征促使当地政治家修改条例同时注射针交换项目被中止,这一现象不单纯是NIMBY,应从整个国家、地方政府对社会弱者的排除结构(不公正的排除Inequitable exclusion alliances)来说明[12]。此处,NIMBY现象被解释为“社会空间Stigma化”的过程,引发NIMBY的是众多“正常”的相关人员。如上所述,以上研究立足于污名理论,其共通点是欲揭穿排除社会弱者的社会结构。
(2)管理学相关理论。NIMBY研究的另一个流派是与环境、福利政策、地区计划等和管理相关的诸领域的研究,其共同点是作为邻避设施的NIMBY最适或公平区位选择、分配问题(facility-location issue)。初看与污名理论的方法相同,但是必须注意这一方法的视角与污名理论存在根本不同。该研究中的NIMBY是最适区位选择的偏倚要素,因此居民运动被看作是一种搭便车行为(Free -rider behavior),着眼点在于如何与限定地区的NIMBY相妥协同时进行满足社会总体利益的邻避设施区位选择。从管理视角展开对NIMBY研究的背景可归纳为两点。一是生态学的兴起。“沉默的春天(1962年)”和“成长的界限(1972年)”给世界带来冲击,在“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下,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就环境保护达成了历史共识。随着公害、环境污染的不断加剧,1960年国家层面推动的环保行动达成了国际共识。但也意味着社会如何对存在环境风险的邻避设施进行公平区位选择和分配。那之后全美出现了大量邻避设施区位选择问题,各地NIMBY导致的居民运动由此而不断激化。Gladuin分析了1970年至1978年间起因于产业设施区位选择的366起环境纠纷,将反对区位选择的当地居民的战术分为:①行政诉讼;②行政上的行为;③民间诉讼;④游行;⑤请愿、居民投票;⑥说服议员;⑦公布报道内容;⑧暴力八种。Gladuin分析了计划主体对以上活动采取的对策,大致可分为对立(补偿、刑事处罚、关闭和缩小、封场、延期)、妥协(推迟、技术上的缓和、转移场所)、协助(容忍、设置)三种[13]。Gladuin的研究是使用定量手法概观NIMBY现象整体情况的重要基础研究。该领域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Quah and Tan对过去交涉事件进行了展望并对环境纠纷的解决方法进行分类[14];Munton从管理的角度编写了论述其倾向与对策的书籍和论文集;以广泛分析日本各地伴随电力开发的NIMBY现象的Lesbirel为首,Wolsink将反对风力发电区位选择的理由分为:①噪音;②景观的破坏;③对自然的干涉;④能源供给源的不稳定性;⑤成本五类,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区位选择积极派与反对派意见相关性[15];Jordan and kirkpatrick基于1983年颁布的该州水质保证条例介绍了佛罗里达州克服NIMBY的事例[16];Levinson指出将税用于跨州的废弃物处理政策会导致税制的弹性[17];Hsu等概观了民主化以后台湾各地垃圾填埋场建设的反对运动[18];在该领域日本研究者的实证研究内容丰富,包括清水修二和土屋雄一郎,带谷博明则研究了堤坝建设的反对运动[19-20]。
从管理的角度对NIMBY展开研究的第2个背景是20世纪以后伴随社会福利事业概念的成熟北美倡导的残疾人回归社会政策。20世纪50年代丹麦的社会运动家Neils Erik Bank-Mikkelsen提倡的正常化(normalzation)运动在20世纪70年代急速扩展到西欧诸国和北美。该运动是使之前未充分获得人格尊严和人权保护的被隔离的特殊人群——弱智人士及残疾人能够与健全的人在地区社会中共生[21]。以此为契机,英国于1959年以精神疾病患者为对象制定了精神保健法,1963年北美制定了地区精神保健中心法并建立了精神薄弱设施以及地区精神中心法。1990年,美国扩大了1964年制定的公民权法适用范围、制定了有关残疾人区别对待的美国残疾人法(通称ADA)。2002年12月日本制定了“残疾人基本计划”倡导“从设施向地区生活的转移”,并规定“所入设施只限于基于本地区实情真正需要的”。同时日本总理府残疾人推进本部的“重点设施5年计划”也在积极从扩充建设的数值目标中去除上述设施、以摆脱对设施的依赖。众所周知,在摆脱对设施依赖的同时会产生NIMBY现象。1896年的纽约针对罪犯社会复归设施区位选择的反对运动就是一个好的例子。
2.1.2 邻避设施研究的重心
首先,就像论述原子能相关设施区位选择一样,古典的NIMBY研究中,将反对区位选择的居民客体化,从“有偏见的狭隘的目光短浅的一种反对”或“利己式的反对”方面消极地进行推理。Dear将NIMBY比作一种地盘行动,“面对自己近邻不受欢迎的开发,社区内部集团采取一种保护主义的态度和手段”[24],那之后的很多研究也是这种观点,就是将管理型视角作为研究的中心。Kraft and Clary将NIMBY作为具备①排除更广范围的意味、属于区域内局部态度;②对项目出资人的不信任;③建设预定地、风险、预期收益相关信息存在一定限度;④对风险关注度高;⑤对设施建设纠纷缺乏理性这五种特点的合成概念进行了假设,指出周边居民反对核设施建设的原因是②和④,几次再测试的结果表明,与设施种类无关经常出现的主要因素就是以上两个[25]。
近年来对这两个因素的研究进一步细化,比如是不信任导致的NIMBY还是在NIMBY的基础上出现了不信任[26-27]。还有Wolsink对基于利己动机的狭义NIMBY以外的动机的研究[15],特别是Wolsink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指出NIMBY是一种流动的现象并称其为“制度式的主要因素”,他认为重要的是通过合理构建达成共识的程序,实现(利己动机以外的)包容和协作。日本之所以以达成共识为研究重心、不断积累NIMBY研究的一个原因就在这里。另一个原因就是NIMBY与环境社会学的受益圈、受苦圈概念的接点仍然暧昧。“在大范围社会体系的要求下,在特定的局部地区投入带有社会意义的巨大资本,结果一部分地区产生很严重的结构型紧张”,受益圈、受苦圈以此为问题,导入了解析其特性的概念装置。他们的主要着眼点在于伴随着大规模开发设施受益者广域化,但另一方面受苦者局部化,双方差距拉大,因此与NIMBY概念在很多地方类似。梶田孝道提出这一概念是1979年,在NIMBY概念产生之前[28]。
其次,就是横向论述NIMBY的两个流程、尽早在概念上达成共识的重要性。Hall讽刺为“代表20世纪80年代的人民党员型政治理念”的NIMBY正如Burningham所指出“是贬低反对派的最直接的方法”[29]。前述Hubbard着眼于诺丁汉州政治难民收容设施建设的周边白人居民的反对运动,反对派居民将自身民族多样化单纯化为白人名下,作为白人的维权运动揭示了深埋于邻避现象下的种族歧视。将具有古典意味的本位主义和不劳而获的同义词NIMBY适用于地区内作为少数派的社会弱者的研究。与之相对站在地区政策学立场上研究NIMBY的Wolsink在2006年的英国杂志Transactions上反对Hubbard,指出Hubbard立足的带有辱蔑意味的NIMBY概念是一义的、毋宁说是通过NIMBY贬低当地居民使其无法抵抗。双方的讨论描述了本书所说的NIMBY概念的两面性。通过立足于污名理论Hubbard的NIMBY观与站在地区政策学立场的NIMBY观的相互摩擦来弥补双方同意的NIMBY概念的暧昧。1990年初,大型风力发电公司KANETEC在华盛顿州Rattlesnake Ridge发表发电设施建设计划时,距离30英里以外的居民以眺望污染(visualpollution)为由发起反对运动,不久该公司不得不将建设用地搬至别处[30]。针对绿色能源设施也有可能产生邻避现象。20世纪90年代以后邻避效应研究最显著的特点便是近邻对绿色能源发电设施区位选择的反对运动[15,30-31]。
2.1.3 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研究现状
垃圾处理设施被称为“邻避设施”,虽然人们承认垃圾处理设施修建的必要性,但大部分人还是反对建造在自家附近。垃圾处理设施近年来的问题是区位选择,设施区位选择带来的环境风险有时成为社会问题并出现反对运动。垃圾处理设施给周边地区带来的环境风险包括焚烧设施排放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保管设施和填埋设施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等。
在日本,为保证垃圾得到正确处理同时消除周边居民的不安,一方面从法律上明确固废处理设施建设的相关规定,比如国家层面的《废弃物处理法》和地方上的《水道水源保护条例》《小规模固废设施建设条例》和《预防纠纷条例》等,另一方面从固废处理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区位选择技术标准方面明确设施建设和区位选择的技术要求,比如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固废处理设施建设相关基准,即固废设施构造基准、维修管理基准以及封场基准,以期在环境保护、风险管理方面避免固废设施建设发生问题,随后于2008年出台了“固废填埋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指南”,目的是在设施建设之前将环境保护意识渗透到决策当中。
此外,近年来,围绕提供风险信息的区位选择主体与周边居民如何建立信任关系展开了基于公平理论的废弃物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研究。笼义树调查了废弃物焚烧设施的区位选择纠纷事例,指出事业者与周边居民之间的信任关系遭到破坏是导致纠纷长期化的原因。在该事例中区位选择没有公开进行,应居民的要求后来对区位选择的过程进行了说明。但是临时的应付使得提供的信息产生差错导致不信任进而使区位选择难以达成共识[32]。秋贯从环境公正性(Environmental Justice)的视角出发就废弃物填埋场的区位选择定量描述其空间分布不均的同时定量评价了周边居民的苦恼[33]。笼义树认为要扭转分配的不公必须有合理的补偿措施和摸索替代方案的程序,因此对“受苦”进行客观评价作为区位决定阶段的信息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居民参与也必须从区位决定这个阶段开始。这样才会实现分配以及区位选择的公正性[34]。寄本胜美指出,在没有征得居民同意的情况下区位选择依旧会面临困难,正确的做法是不仅仅事先疏通、修建福利设施,还应当与居民交流[35]。在实证研究上,原科幸彦、小野间史敏通过对废弃物焚烧设施周边居民的采访调查和问卷调查,指出也存在一种情况,就是设施建设的反对派参与到区位选择纠纷中导致居民对行政不信任,在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中居民认识到设施的实际情况从而减少了对行政的不信任,对设施的优点也会理解更多[36]。原科幸彦和Harashina基于区位选择纠纷的事例分析,指出在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主体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强调纠纷解决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居民不光是反对的主体,也会通过获得新的信息改变态度[37-38]。为进一步把握废弃物处理设施区位分布与居民意识之间的关系,秋山贵等对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区位和违法弃置场所的空间分布特点进行了定量描述,研究方法为数理解析和基于社会调查的统计分析[39]。柏原土郎、石崎研二通过对下水处理设施以及垃圾焚烧设施周边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分析了居民对设施的厌恶感与距离之间的关系,设施的影响圈在400~500米范围内[40]。Smith&Desvousges就有害废弃物处理设施带来的风险使用CVM(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进行了意识调查,过半数的人可接受的设施距离约为10英里(16km),到设施的距离相当于330~495美元/1年1英里的消费者剩余[41]。Lober&Green通过调查居民对设施赞成与否制作了随着距离的增加反对率减少的模型[42]。近来,作为废弃物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外部费用定量评价手法,笼义树、高迁秀兴以首都圈为对象的基准网格(一个边约1km的正方形面积)分类成具备同等城市潜力的地区,从土地利用变化和资产价值变化两方面进行社会影响(与环境影响相对,此处称为社会影响)评价,揭示了废弃物处理设施区位选择对人的选择行为带来怎样的影响[43]。
在美国,Rabe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有害废弃物处理场区位选择的事例研究主张在区位决定阶段应当有市民参与[44]。美国环境保护厅(EPA)通过建立市民组织Community Advisory Group(CAG:定期召开会议以达成共识的组织,会议主席由当地社区居民担任)促进与居民达成共识。Short等人认为美国逐渐重视决策阶段市民参与的重要性[45]。
在英国,Petts针对英国焚烧设施区位选择问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提出信息应当充分公开、流通,同时要建立市民参与型共识达成体系[46]。
从国外的研究实践来看,近年来垃圾处理设施在区位选择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附近居民展开对话,为达成共识而采取各种措施,比如补偿机制、事先疏通等。另一方面,从研究理论来看,即使完全没有环境影响,但是由于区位选择被大多数人嫌恶,所以依然存在着污名(stigma)影响并引发资产价值的下跌,因而居民回避在附近区位选择的思想根深蒂固。针对以上情况从环境风险与人性公平角度试图进行合理评价和说明的就是对“社会影响”(与具备同等城市潜力(Potential)的地区相比,邻避设施周边居住和办公用地其发展方式会有差别,这是认知性环境质量的下降对人们选择行为产生影响的结果)的定量描述,以期在区位选择时成为与居民沟通并达成共识过程当中的有用信息。
2.2 国内邻避设施的研究
2.2.1 邻避设施研究的演化
受西方影响,国内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公共设施区位的研究,21世纪以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内逐渐受到关注,研究热点逐步指向教育、医疗、消防、紧急避难等各类设施区位问题,公共设施当中除了居民希望就近设置的医院、学校、图书馆以外,也存在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同时满足邻近性和远离性、配置时必须双方面考虑的“混合设施”以及尽管是城市整体上需要的,但是不受区位选择附近居民的欢迎希望远离的邻避设施。Carrizosa将前者称为“Semi-Undesirable Facilities”或“Semi-Obnoxious Facilities”。比如,虽然大家不希望居民社区的垃圾收集场所建在居所附近,但是太远也会不方便[47]。
在邻避设施的研究方面,港台学者的研究起步相对早些,理论上比较深入和系统,香港中文大学的Lam K对香港地区邻避设施设置比较集中的几个区进行了研究,指出通过和居民建立信任和风险沟通能够改善周边居民对邻避设施的抵触情绪[48];20世纪80年代台湾开始出现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区位选择的反对运动,很多学者开始对这一问题从多个学科和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内容包括邻避设施的种类、规模、层级、特点以及属性和原因[49-51](李永展、邱昌泰、张震东),在邻避设施区位选择方面林茂成以都市捷运系统为例分析了邻避设施区位选择与处理模式[52]。(www.daowen.com)
随着我国大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公共设施水平逐步提高,邻避设施建设日渐增多,由其引发的冲突问题也开始进入国内学者的视野。2000年以前邻避设施的研究成果很少,随着人们健康环保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邻避问题日趋凸显,近年来邻避设施的文献数量增长很快。张向和以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为分析载体,探讨邻避效应的本质和原因,并指出回避邻避效应和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53];顾雯分析了大陆近年来邻避冲突典型案例,指出邻避冲突的解决之道[54];张艳伟选取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作为个案,从国家自主性视角探讨了邻避冲突中的国家角色及其面临的困境,提出“制度化自主”重塑中国的国家自主性[55];史逸松以广东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事件为案例,分析民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利采用“邻避”方式表达其环境诉求的过程并提出保障社会环境权的意见[56];朱宏峰以里畈水库为例,探寻邻避冲突产生的缘由和不同群体的不同利益诉求,提出解决邻避冲突的对策和建议[57];张颖建立了邻避型设施区位分析系统,实现各个模型的可计算实现及各种地理分析功能[58];何艳玲通过对垃圾压缩站的布局引发的冲突的例子研究了邻避冲突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邻避冲突的原则和建议[59];乔艳洁以垃圾场和殡仪馆以及核电厂等邻避设施为例,分析其对周边居民生活、心理的不利影响并指出消除邻避冲突和不利影响的方法[60];陈澄指出邻避现象越来越普遍的原因,认为邻避设施建设之前的措施非常重要[61];陶鹏、童星对我国邻避型群体性事件进行了分类并提出治理之道[62]。以上文献对邻避设施的研究主要着眼于邻避设施面临的困境、邻避冲突的本质和原因、运用GIS等技术手段进行邻避设施区位研究以及典型邻避型群体事件的解决。国内对邻避设施研究时间较短,大多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补偿机制的建立、信息公开等城市管理角度提出邻避冲突的解决方案。对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区位选择研究正逐步从政府单方面制定区位选择步骤向重视民众需求、探索协调解决各方利益的区位选择方法过渡,但是目前还未建立起一套地区和谐视角下的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理论体系,对现实生活中的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进行系统的理论指导、科学的实证分析及城市发展过程中合理的政策调控。
2.2.2 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对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研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程序,比如,杨建、郝一舒介绍了WHO推荐的不易建造危险固废处理设施的标准以及美国制定的具有指导性的危险性废物处理设施选址标准进而指出相应的选址步骤[63];尧文元、雷泽辉总结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特点,指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基本程序和主要方法,同时对广东省番禺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过程及结果进行反思,进而总结其中的经验和教训[64]。另一类是垃圾处理设施选址的邻避效应分析,比如,成协中指出,从风险治理的视角观察,垃圾焚烧及其选址实际上是风险的分配,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垃圾焚烧厂的选址面临着环境风险、健康风险、社会稳定风险。对于这些性质不同的风险,政府应秉持一种开放、审慎、反思的态度,采取不同的因应之道[65]。张向和、彭绪亚、彭莉提出垃圾卫生填埋主要环境污染因子,认为要解决垃圾处理场在选址和运行中的邻避现象及其社会冲突问题,必须从人性公平基本原则出发,通过建立补偿机制等手法全面协调解决各方利益和矛盾[66]。
2.2.3 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研究方法
国内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垃圾处理设施的选址评价,比如,闫莉、张立新针对设施选址中存在成本与非成本因素的特点,主张用灰色关联分析法进行场址评价,将各选址方案作为比较数列、最优数列作为参考数列,数据处理后得出候选场址各项指标的灰关联度以及关联系数,灰关联度最大的就是最优方案同时给出了一个设施选址评价实例[67];杨凌云、杨海根从社会影响、环境因素、规划协调、用地因素、经济成本、水文地质、配套设施、建设周期8个主要因素出发,建立以层次分析法为基础的候选场址比选方法,将其应用于大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选址实践[68];王健、陈海滨利用层次分析法,建立了以交通运输条件、建场条件、环境地质条件、环境及社会条件为一级指标的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选址评价模型。通过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选址实例,证明该决策方法的可行性[69]。另一类是建立固废处理设施选址的数学模型,比如,王海燕、张岐山提出一种改进的基于“扩散距离”的负效应测度方法,建立以成本和负效应为目标的双目标混合整数规划选址模型,根据问题特征,设计一个模拟退火算法(SA)与贪心算法相结合的混合算法(HAS)求解[70];栗娜、李珍萍建立了使垃圾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极小化的单目标选址问题数学模型以及使垃圾站对居民的影响和垃圾站建设运营成本极小化的双目标选址问题数学模型并设计了求解该数学模型的算法,利用Lingo软件编写了算法程序并通过实例验证其合理性[71];李劲、王华提出一多目标整数规划数学模型,求解在集中站与处理站有容量限制条件下,集中站及处理站最佳的数量及地址,顾客、集中站及处理站三者之间的指派关系,使总的建设费用和设施对民众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小化并建立一启发式算法求解,再与lingo软件及基因算法做比较,证实启发式算法的求解质量与求解时间优于后两者[72]。
2.2.4 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1990年以来,针对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中国陆续出台并修改完善了一系列技术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2000年,建设部、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2〕120号)》,指出卫生填埋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也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还指出场址的自然条件达到标准要求的,应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可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此外,对渗滤液处理、填埋气的回收和利用、填埋场封场处理等也提出明确的要求[73]。
1988年,建设部颁布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88/2001/2004)》,2001年、2004年以及2013年三次修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对垃圾的搬入、填埋场选址、填埋场地基与防渗、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体导排与防爆、填埋场管理与封场等进行了规定,经过几次修改后的填埋场防渗体系的要求更加严格,鼓励以高密度聚乙烯(HDPE)上工膜作为主要防渗材料[74]。
1997年,环保总局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提出填埋场场址选择标准、填埋物搬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其中明确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必须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距离人畜居住地500米以外。2008年该标准被修改,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从场址的选择、建设、运行与封场后的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①污泥的含水率不超过60%;②焚烧灰处理后再满足基准后填埋到卫生填埋场;③设计填埋量大于250万吨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20米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④强化渗滤液处理标准,2011年7月1日以后所有填埋场必须达到新的标准值[75]。
2001年,建设部、发改委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的通知,2009年该基准被修改,对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规模、填埋场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与设备、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建设投资、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等进行了规定[76]。
2005年,建设部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将垃圾填埋场分为四个等级,其中Ⅰ级和Ⅱ级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要求,Ⅲ级和Ⅳ级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检查指标把采用HDPE膜以及渗滤液的有效处理作为最重要的判断基准[77]。
2003年,建设部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 -2003)》对卫生填埋场竣工后垃圾计量、填埋作业及封场、填埋气体收集系统、地表水和地下水收集系统、填埋作业机械、虫害控制、填埋场监测等的运行过程提出了相关规定[78]。
除了上述填埋相关的基准以外,国家及各部委还公布了其他一些基准。包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133-2009)》《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20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岩土工程技术规范(CJJ176-2012)》《生活垃圾填埋场稳定化场地利用技术要求(GB/T 15279-2010)》《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224号)》。
此外,为了防止废气无组织或低点源排放对附近区域环境空气的污染,国家规定了有害因素与居民区之间应保留的距离,及卫生防护距离。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防护距离主要根据恶臭物质无组织排放量确定。从1989年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设定卫生防护距离开始,生活垃圾填埋场卫生防护距离经历了从800米、500米,到2008年发布《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取消直接规定具体卫生防护距离的重大变化。这个变化揭示了中国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历程。目前,对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反映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当中,前者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距大中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5km,距小城市规划建成区应大于2km,距居民点应大于0.5km[79];后者规定填埋场不应设在其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内的地区。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应根据垃圾成分、分类分选、填埋场规模、管理水平、城市规划、气候特点、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确定可行的卫生防护距离。
(2)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近年来,针对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中国也出台了一些技术规范,比如,2009年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对垃圾焚烧厂的总体设计、垃圾接受、储存与输送、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电力系统、仪表与自动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等提出了相关规定[80]。2001年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修订)》,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生活垃圾入厂要求、焚烧炉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限值等要求[81]。2014年该标准被修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013号)》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了相应的规定[82]。
此外,焚烧厂的设计建设还须执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2001)》《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等建筑、市政、电力相关行业的标准。
2.3 国内外研究比较
纵观国内外邻避设施的研究,可以看出,国外的研究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后,体系逐渐完善,在理论和方法上不断深入。从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研究的趋势来看从自上而下的政府单方面决策转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民众参与型区位选择过程;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的转向;从传统技术研究向可持续技术研究的转向;从区位选择结果的研究转向区位选择之前准备阶段的研究;从单个政策决定主体向多个政策决定主体转向。这些转变表明了在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研究者对于邻避设施领域新的共识,为未来建设可持续发展社会指明了方向。
我国关于邻避设施研究的起步稍晚一些。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很多方面还落后于国际先进水平。从研究的视角来看,国内研究大多停留在解决垃圾处理设施引发邻避冲突的目标上,比如公众参与、补偿机制以及信息公开,但是在政策手法方面的分析欠缺,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框架;此外,在区位选择评价和模型建立上大多属于区位选择评价手法的讨论,缺乏一套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公众参与型区位选择程序与方法的体系;原创性的研究较少,对国外理论和方法的介绍借用较多;缺乏具有实用性、操作性的研究成果。
2.4 小结
综上所述,NIMBY现象从19世纪末出现以来,理论和方法体系在经历了多学科分散研究、体系趋同、领域拓展、研究者反思与自我批评之后逐渐趋于完善。特别在近几十年内出现了向动态研究、可持续技术研究、邻避设施区位选择之前一阶段的研究、多个政策决定主体的研究转向的趋势。相对国外而言,国内关于邻避设施特别是垃圾处理设施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城市化初期,以企业利润和个人便利优先,垃圾处理大多随处倾倒、简单填埋;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垃圾数量和质量的急剧变化产生了各种环境问题,民众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感到不安全和不信任并进行抵制,关于垃圾处理设施区位选择的研究也逐步从政府单方面制定区位选择步骤向重视民众需求、探索协调解决各方利益的区位选择方法过渡,包括公众参与、补偿机制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研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就目前而言,国内研究与国际水平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这些问题还有待再进一步的研究中探索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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