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洛阳模式:探索与创新社会保险之路

洛阳模式:探索与创新社会保险之路

时间:2023-12-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洛阳市社会保险发展概况第一节概述社会保险制度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定义、特征与功能1.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关系要了解社会保险的定义,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障以及和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目的是保障公民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最终,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

洛阳模式:探索与创新社会保险之路

第一章 洛阳市社会保险发展概况

第一节 概述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定义、特征与功能

1.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要了解社会保险的定义,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保障以及和社会保险之间的关系。所谓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人群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障最简洁的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对社会保险最精准的表述。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上讲,参加社会保险是公民的义务,获得社会保障并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公民的权利。从政府职能上讲,对公民实行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一项基本责任。

2.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等内容。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1)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全体劳动者,目的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具有补偿收入减少的性质。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政府给予资助并承担最终责任。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劳动者只有履行了缴费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收入补偿权利(有的国家社会保险的一些项目还覆盖全体国民)。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其救助的对象有3类:①无依无靠、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主要包括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②有收入来源,但是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③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意外的自然灾害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目的是保障公民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创建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物质和文化环境;提供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以不断增进国民整体福利水平。其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等。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其主要包括老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青少年福利、残疾人福利等。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其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社会优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目的在于安定军心、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和非营利的特征,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社会成员的自愿交费,政府往往从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建立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而它们的有机结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已经成为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3.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

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保障最核心的功能。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如今,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的稳定功能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维护资产阶级政权的统治和社会稳定,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从另一个方面说,社会保障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制度在许多国家取得胜利,促使资本主义国家政府更加重视社会保障,不得不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其根本目的就是缓和阶级矛盾与维持资产阶级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解放、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实行社会保障,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进社会整体福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一项重要手段,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

(3)促进经济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可以调节社会总需求,平抑经济波动。当经济衰退造成失业率上升、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时,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有助于提高社会购买力、拉动有效需求、促进经济复苏;当经济高涨而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支出相应缩减,从而使即期的社会总需求不致过度膨胀,且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费(税)率和待遇支付标准,主动调节社会总需求,减少经济波动。其次,社会保障基金的长期积累和投资运营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最终,社会保障确保劳动者在丧失经济收入或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维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再生产进程不致受阻或中断,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以提高劳动力资源的整体素质。

(4)保持社会公平

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国家保持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会发展过程中因意外灾害、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机会不均等,使社会成员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二是通过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分配结果的不公平。

(5)增进国民福利

社会保障的最初含义是“救贫”和“防贫”,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至少都能享有最低的生活水平,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现代社会保障不仅承担着“救贫”和“防贫”的责任,而且还要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更广泛的津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从而使人们尽可能充分地享受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成果,不断提高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

4.社会保险的特征与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

1)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缴费义务。劳动者在满足一定资格条件后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任何法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2)共济性:社会保险实行互助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统一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一般而言,社会保险费用应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在较高层次上和较大的范围内实现社会统筹与互济。

3)普遍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各个国家有所不同,有的覆盖全体国民,有的则只覆盖全体劳动者。一般来说,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所有国民或劳动者在遇到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生育等各种风险时,都能够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以维持基本生活,从而促使整个社会协调、稳定地发展。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每个劳动者都享有社会保险的平等权利,同时又都对社会保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参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人事社会劳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等。

2)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统一,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的因素,确保每一个劳动者都能维持基本生活,又要适度体现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也需要强调社会保险对于促进效率的作用,力求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统一与差别并重。

3)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也相应不同。如果社会保险跨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提供过高的待遇水平,势必会增加企业和在职职工的负担,抑制经济力,而且在客观上也会造成“养懒汉”的社会效应,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危及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但如果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过低,则无法充分发挥其生活保障功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速度加快的现实国情,根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产生晚于商业保险,它所使用的术语和计算、预测方法很多与商业保险有关。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其次,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再次,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最后,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在我国国民经济刚刚开始恢复、国家财力还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政府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解决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400多万人的失业问题,救济了流离失所的农村灾民,积极安置了退伍、转业军人。这些卓有成效的社会保障工作,使政府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政务院又对条例做了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对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对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此后,随着我国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展开,国家颁布了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社会发展对有关政策进行了充实和调整。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职工统一的退休制度。在医疗保险方面,对企业职工仍然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行劳保医疗,对在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在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方面,延长了休假时间,提高了待遇标准,同时,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也努力搞好职工福利,使广大职工得到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这些政策和措施构成了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这套制度按照社会主义为广大工人阶级提供国家保障的指导思想,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新中国成立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停滞不前。1969年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国有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逐步演变成“企业保险”或“单位保险”。

总的看来,这些社会保险办法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应予以充分肯定。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①基本上实行“企业保险”的制度模式,企业承担着全部社会保险费用,并且负责日常事务管理;②职工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但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比较多,生老病死全靠国家;③实行代际转移的现收现付的资金筹集方式,没有社会保险资金积累。这些做法显然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2.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在劳动保险改革的过程中,劳动制度改革先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随后。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3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开始进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建立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在这种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服从企业改革的需要上,把社会保险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有关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改革措施,以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在生育保险方面,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对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保险费的统一收缴、养老金的统一发放; 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养老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先由市、县级统筹再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在失业保险方面,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在我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为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合同制职工队伍创造了条件;1993年,为了配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劳动、人事、分配方面的自主权,国务院对1986年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覆盖范围,提出由企业缴费,建立行业保险基金,用于保险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

这一时期,我国的社会保险以单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在社会保险模式选择、保险费用分担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在改革目标、方法等方面还有许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改革的出发点局限于为企业改革提供配套服务,企业改革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措施配合,就出台什么样的社会保险改革办法,而没有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进行通盘设计。

3.以统筹城乡为目标的全面发展和制度创新阶段

从1993年至今,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改革阶段。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积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的5个组成部分之一,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政事分开、统一管理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从这一时期开始,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来进行的:①对社会保险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把社会保险改革不仅仅看作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而是新的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到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才能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②社会保险改革全面铺开,不再是单个项目的单独试点和推进,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项社会保险的制度创新,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生育保险方面,1994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统筹层次、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等进行规范,推动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决定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并决定在全国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模式的试点;在医疗保险方面,1995年,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试点,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医疗保险改革试点扩大到38个城市;在工伤保险方面,劳动部1996年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范了工伤保险的认定条件、待遇标准和管理程序,决定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形成规范的工伤保险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建立社会保险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保险。”按照十五大的要求,从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加快了改革步伐,全国上下对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之深刻、投入财力之多、下功夫之大,可以说是空前的。这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

经过以上的艰苦努力,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表现在:

(1)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脱困的目标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能否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为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深思熟虑、英明决策,于1998年5月召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制度和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部署了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任务。两个确保是这一时期社会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中央部署,把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积极落实和督促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由企业、社会和财政三方负担建立“三三制”资金筹措机制,扎扎实实推进两个确保,普遍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经过3年多的艰苦努力,到2000年年底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使2300多万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险,其中,1500多万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实现了再就业,确保了3200多万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国有企业三年脱困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条件。

(2)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

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了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为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原来铁道部、交通部等11个行业部门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1998年,在总结1994年以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和改革方向。1999年,国务院对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覆盖范围、筹资办法、缴费比例、享受条件和保险水平,并将规定上升为法规,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同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贫困居民的社会救济工作。也是在这一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为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提供了依据。这一系列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初步形成。应当特别指出,这一时期,为了服从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下岗职工为重点,国家建立了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为内容,相互衔接的“三条社会保险线”制度,这是在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功能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具有过渡性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3)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这一时期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基础工作。各地抓住《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的大好时机,通过宣传发动、教育引导,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使参保职工人数都超过了1亿人,均比1997年年底增加了2000多万人。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覆盖面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300多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350万人、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002万人。

(4)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推进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实行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从1999年开始,劳动保障部门全面落实这一决定,狠抓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密切合作,逐步建立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网络,到2000年年底,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2.2%,部分省市全面实现了社会化发放,并正在积极探索退休人员的社区管理办法。

(5)社会保险筹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制度,其资金来源要由企业、职工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改差额缴拨为全额征缴,清理追缴企业欠费,严格稽核缴费基数,努力提高收缴率,加强基金征缴。从政府负担社会保险资金方面看,1998年以来,中央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地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和养老金支付缺口。

(6)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保险对象、保障原则、保险标准、资金来源和申请程序做了明确规定。目前,全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都已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制度;全国380万城市贫困人口被纳入了保险范围。

(7)出台了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在总结多年来社会保险改革实践经验、进行专题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明确了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提出了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并决定2001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份确定的部分城市进行试点。2000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的工作方针,对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社会保险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进入了全面健全、加快完善的新时期。

(8)通过机构改革,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基础管理得到加强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由几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缺乏统一管理和统一实施,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也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1998年,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在原劳动部的基础上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原由劳动部管理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以及卫生部门管理的医疗保险,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随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地方政府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成立了统一管理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社会保障统一管理体制的确立,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社会保险发展取得的成就

我国社会保险经过60年的发展,在服务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方面,在完成自身建设、向市场经济转型、探索可持续发展方面等,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成就,突出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

(1)在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方面,基本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政府在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背景下,果断采取“两个确保”措施,大力推进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3条社会保险线为基础,保险了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上加快探索完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路径和制度、政策框架,基本形成了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

在探索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面,从2000年开始,按照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总体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选择在辽宁全省进行试点。

试点期间,探索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险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规范的失业保险制度;调整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做实个人账户;探索制度的可持续性、社会保险体系发展的有效途径;探索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等等。

(2)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自1999年发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启动了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以来,首先在城市居民中实施,之后于2007年向农村发展。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对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要求。2007年6月26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具体部署了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

(3)在医疗救助制度方面,探索和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

对社会困难人群提供医疗补助。2003—2005年,中国政府分别开始在农村和城市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进行医疗救助,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确保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底线。

2.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基本完成

1986年以来,特别是1998年以来的改革,在社会化、多层次、低水平、广覆盖、与国情国力相适应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持续快速扩展,即国家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正在成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全面替代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保险制度。制度转型体现在几个方面。

1)在指导思想上,已经由绝对平均主义,向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平优先观念方面转化。

2)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的理念,已经明确并在社会保险建设的具体实践中逐步得以贯彻。

3)解决了一批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4)社会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化管理取得重大进展。在社会保险管理方面,①进一步理顺政府、社会保险管理职能部门,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险等事务,完成了从分散管理到适度统管的进程;②在社会保险管理政事分开方面,实现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将经办社会保险等事务的机构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转变为事业单位。③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现了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方便了群众就近随时领取,杜绝了挤占拖欠养老金问题;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的结算和发放事务也相继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改由专门的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支付;2008年年底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共3224万人,占企业退休人员总数的73.2%。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不断加快,多种形式的老年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所有这些都标志着社会保险管理正在走向社会化管理的新阶段。目前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有7400多个,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险事务所有3万多个,并初步建立了社会保险信息化网络管理体系。

3.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结构基本形成

经过多年努力,政府、企业、社会及社会成员个人,已经事实上不同程度地分担着社会保险的责任。

1)按照资金来源多元化的目标,对计划经济形成的社会保险费基本由企业承担的体制进行改革,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费用的新制度。

2)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险资金主渠道的作用,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

3)各级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社会保险的投入。

4)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推进,截至2009年6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5)开辟新筹资渠道,自2000年起建立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通过中央财政拨入、资本运营等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4.对社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的认识逐步加深

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政府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看作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次组织了大规模的调查,进行了多方案的人口预测,深入研究各层次人群对社会保障的要求,在一些地区实施了不同方案的社会保险制度试点,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模式进行定量分析,并通过建立计算机仿真模型,进行理论试验等。一些研究人员还将人口变动、经济发展、体制转变、劳动就业、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综合起来,形成大系统模型,进行系统分析。这样,就使社会保险不再是一个孤立的封闭的体系,而是作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更广阔的层面开展研究,使我们对社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

从2004年起,政府社会保险主管机构决定建立起社会保险精算制度,从2006年起尝试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精算分析,防范制度运行和基金财务风险。精算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的社会保险运行风险控制的基础性工作。这一工作将使中国社会保险运行趋势得到更加有效地掌控。

5.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步伐正在加快

经过多年的努力,特别是近些年来,围绕“两个确保”和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推进。1998—200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初步形成了覆盖社会保障主要险种、相互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建设步伐正在加快,加快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还面临着许多新的形势和新的课题,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第二节 洛阳市社会保险的历史与现状

一、洛阳市市情

1.基本概况

洛阳位于河南省西部,横跨黄河中游两岸,因地处洛河之阳而得名。现辖1市8县6区,1个洛阳新区、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省级开发区、17个省级产业集聚区(见图1.1)。总面积1.52万km2,其中市区面积694km2、建成区面积170km2。洛阳市总人口685万,其中市区人口207.7万。

图1.1 洛阳市行政区划示意图

洛阳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是著名古都、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和丝绸之路的东方起点。洛阳历史上先后有13个王朝在此建都,是我国建都最早、历时最长、朝代最多的都城。其五大都城遗址、世界文化遗产龙门石窟、中国第一座官办寺院白马寺、武圣关羽的陵寝关林等文物古迹星罗棋布;道学、儒学、佛学、理学或渊源于此,或首传于此,或光大于此;以“河图洛书”为代表的河洛文化是海内外炎黄子孙的祖根文源。

洛阳是著名的优秀旅游城市,现有5A级景区4家、4A级景区11家、3A级景区11家。拥有黄河及小浪底水库风景区、世界地质公园黛眉山、国家森林公园白云山、“北国第一溶洞”鸡冠洞、“北国水乡”重渡沟,以及老君山、神灵寨、天池山等风景名胜,兼具南北风光之神韵。市区及周边分布着龙门山、周山、邙山和隋唐城等五大森林公园,伊、洛、瀍、涧、黄五条河流纵横其间,长20千米的洛浦公园穿城而过。洛阳牡丹兴于隋,盛于唐,甲天下于宋,雍容华贵,国色天香。自1983年以来,已成功举办了30届的中国洛阳牡丹文化节,成为洛阳最具代表性的城市名片。

洛阳是新中国重点建设的老工业基地,目前已形成装备制造、能源电力、石油化工、新材料、硅光伏及光电等五大优势产业,拥有洛阳石化、中信重工、一拖集团、中铝洛铜、洛玻集团、中硅高科、万基控股、伊川电力等众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洛阳是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也是我国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和新材料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洛阳现有各类科研机构600余家,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9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中科院和工程院院士4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万名。

洛阳自古有“天下之中”之称,地跨江、淮、黄三大水系,是北方少有的富水城市。洛阳交通便捷,陇海、焦枝铁路、郑西高铁客运专线,连霍、二广、郑少洛、西南环城高速公路,与207、310、311、312国道纵横交错。洛阳机场是国内净空条件最好的二级机场之一,开辟有至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大连、香港等十多条航线。

近年来,洛阳紧紧围绕“福民强市”总体目标,大力实施项目建设、经济转型、机制转换、城市提升、民生改善、环境创优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攻坚战,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2717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78.3亿元,并先后荣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森林城市、中国十大最佳魅力城市、全国节能减排二十佳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倾国倾城·最值得向世界介绍的中国名城、感动世界的中国品牌城市、世界特色魅力城市200强、最具海外影响力的中国城市等荣誉称号。

2.区划人口

洛阳是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全市共有46个民族成分,其中汉族人口约占全市总人口的98.8%,少数民族约占全市总人口的1.2%,其中超过1000人的民族有回族、满族和蒙古族。洛阳少数民族以回族为主,近6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的80%以上。

2011年年底洛阳总人口684.66万人。其中市区人口190.13万人,农业人口489.35万人;常住人口656.71万人,城镇人口302.94万人,城镇化率达到46.13%。2011年出生人口7.37万人,出生率10.80‰;死亡人口3.66万人,死亡率5.35‰;自然变动净增人口3.71万人,自然增长率5.45‰。

从改革开放以来,洛阳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地解放和发展,洛阳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大大加快,城市化率快速提高(见表1.1),大量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比例从2004年的64.4∶35.6变为2011年的53.87∶46.13。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对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政策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

表1.1 2005—2011年洛阳市城市化率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依据洛阳市统计局洛阳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3.文化圣城

作为黄河文明的摇篮、河洛文化的发祥地、古代东方城市的坐标、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家园,洛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有量举世无双,是这里开启了第一扇华夏文明之门。“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被誉为“万典之祖”的河图洛书是中华民族文明的源头与核心。以洛阳为中心的河洛地区是最早意义上的“中国”、中华文明的原点。“寻根问祖,根在河洛”。洛阳是全球1亿客家人的祖籍地、中国70%的宗族大姓的起源地,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首端之处,也是文明的辐射之源。这里是东方哲学的滥觞之地。道学肇始于此,老子写下的五千言的《道德经》,至今仍对世界起着重大影响。儒学弘大于此,孔子入周问礼于老子、学乐于苌弘,成为儒家学说的代表人物。佛学首传于此,东汉明帝“永平求法”,修建的中国历史上第一座官办寺院——白马寺,至今仍被视为中国佛教的“释源”“祖庭”。玄学形成于此,魏晋时期何晏、王弼等人在洛阳创立的玄学,促进了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发展。理学创始于此,宋代程颢、程颐在洛阳开创的理学,成为此后长达800年的国家统治思想。这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家园,诞生了一系列完整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周公制礼作乐,孔子入周问礼,奠定了洛阳“礼乐之源”“礼仪之邦”的人文道德根基,几千年来影响着中国人的价值取向和精神风貌。“魏晋风度”千古流传,浸润了一代又一代中国文人的高尚品格。这里创建产生了中国古代一批批重要的政治制度,如从夏朝而始的“公田之税”,历经数次变革沿用数千年,成为中国历朝历代的主要税收形式。起源于此的科举制度,确立了中国上千年封建社会选人用人的基本制度模式。这里著成了一部部彪炳千古、光耀史册的典籍文献,中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第一部断代史《汉书》、第一部农业科技专著《齐民要术》、第一部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古代天文学史最杰出的著作《灵宪》等古代专著均在此著成。这里荟萃了一篇篇脍炙人口、传诵至今的诗词歌赋,《诗经》的开篇之作《周南·关睢》、左思的《三都赋》、曹植的《洛神赋》、贾谊的《过秦论》、班固的《两都赋》、张衡的《二京赋》,文采飞扬,流传千古;元稹、李贺、张说、刘禹锡等诞生于此;王维、李白、杜甫、白居易等驻足于此,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佳作名句。这里造就了一个个领先时代、贡献卓著的世界之最、中国之最。洛阳太学是中国古代最早、规模最大、人数最多、时间最长的中央大学;张衡在洛阳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地震测量仪器——地动仪,比西方同类仪器的出现足足早了1700多年;中国第一张完备的星象图——《灵宪图》也是诞生在洛阳。

4.产业结构

洛阳是新中国重点建设的新型工业城市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一五”时期全国156项重点工程有7项在此建设。经过60年的建设,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工业体系,工业经济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4%。装备制造、能源电力、石油化工、新材料、硅光伏及光电等五大支柱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量的比重达到71.5%;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新兴产业也呈快速勃兴之势;大轮拖、重型矿山设备等装备的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第一;电力总装机容量占河南省的五分之一;石化产业形成1000万吨炼油和配套化纤产能;硅光电产业年销售收入占全省65%;多晶硅产能占全国的10%;光伏电池产能居全国前列;新材料产业形成了125万吨电解铝、80万吨氧化铝和38万吨铝深加工产能;中钢洛耐建成了规模世界第一的碳化硅制品基地;725所的钛板带产能位居全国前列;新能源领域形成了1.8亿安时锂离子动力电池的产能,位居全国前三,后续项目投产后,将达到20亿安时的产能,跃居全国第一;节能环保装备领域,纯低温余热发电设备和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50%和80%;生物制药领域的猪病毒疫苗市场占有率已超过80%;信息产业领域,先后吸引了太平洋门户网站、恒生科技园、中国移动2万座席呼叫中心等知名信息企业和项目入驻。全市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达到598家,其中超300亿元1家、超100亿元7家、50~100亿元4家。洛阳先后荣膺中国制造业名城、最具投资价值的中国新能源产业城市、全国节能减排二十佳城市、国家新材料高技术产业基地、硅材料及光伏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称号。

洛阳是国家重要的科技研发基地,有13家省部级科研院所,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4万余人,两院院士4人,科技人才密度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国家级重点实验室4个、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个;各类研发机构总数20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109家;国家级创新型企业2家,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85%。浮法玻璃产业化、多晶硅产业化、太阳能电池产业化等一大批国内领先的关键技术相继研制成功,一大批科技成果在三峡工程、西气东输、青藏铁路、载人航天、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场馆等国家重大工程中得到应用。洛阳市先后荣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等称号。

2011年,全市工业增加值1492.6亿元。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255.1亿元。轻工业170.0亿元,增长19.9%;重工业1085.1亿元,增长19.8%,轻重工业比例为13.5∶86.5。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中,非公有制工业实现增加值688.3亿元,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速2.7个百分点,对规模以上工业的贡献率达61.8%。工业产品销售率为98.3%。

洛阳的农村经济随着农业结构调整,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区域化、规模化发展,优质专用粮食、林果、中药材、烟叶、花卉苗木等六大支柱产业格局初步形成。畜牧业发展步伐加快,奶业生产取得长足发展,林下特色养禽实现突破性进展。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洛阳的产业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比较第一、二、三产业占生产总值和就业人数变化而言,第一产业占生产总值和就业人数的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占生产总值和就业人数比重明显上升(见表1.2、表1.3)。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变化情况,对洛阳的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影响巨大。在这一历史时期,是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农业就业人口过剩,每年都要新增大量劳动力大都在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一时期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压力呈现加大趋势。这种产业结构变化也对洛阳的社会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形成产生巨大影响。

表1.2 洛阳市1978—2010年各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变化

数据来源:洛阳市统计局:《洛阳统计2011年鉴》。

表1.3 2005—2010年第一、二、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变化

数据来源:洛阳市统计局《洛阳统计2006年鉴》《洛阳统计2009年鉴》《洛阳统计2011年鉴》。

5.教育卫生

2011年年底,洛阳全市共有普通高校3所,招生3.40万人,在校生10.01万人。普通高中68所,招生4.28万人,在校生12.61万人,毕业生4.29万人。普通初中387所,招生9.91万人,在校生29.12万人,毕业生9.91万人。小学2188所,招生10.58万人,在校生63.54万人。幼儿园在园儿童13.20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35所,招生2.22万人,在校生6.39万人。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1107人。普通初中入学率99.96%,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99.99%。成人技术培训学校培训学员42.84万人次。

2011年年底,洛阳全市共有卫生机构802个,床位28873张。其中:医院、卫生院264个,床位26452张;卫生防疫机构16个;妇幼卫生机构16个;卫生技术人员31716 人(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13266人,注册护士11896人;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人员1 080人;妇幼卫生机构人员1652人)。洛阳农村乡(镇)共有卫生院155个,床位5045张,卫生技术人员4823人。(www.daowen.com)

6.人民生活与社会保障

2011年,洛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3元,扣除物价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8.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884元,实际增长9.3%(见表1.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822元,实际增长13.2%;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293元,实际增长7.7%(见表1.5)。

2011年年底,洛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95.6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05万人(见表1.6)。其中:参保职工70.05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97.6万人,增加4.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60.23万人,增加0.21万人;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67万人,增加0.51万人。

2011年年底,洛阳全市各类社会福利院床位达12823张,福利院收养10687人。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7352人。全市拥有城镇各种社区服务设施686个。其中,社区服务中心22个。

表1.4 2002—2011年洛阳市城镇居民收支数据

表1.5 2002—2011年洛阳市农村居民收支数据

表1.6 2002—2011年城镇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数据

数据来源:洛阳市统计局《洛阳统计2011年鉴》、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备注: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9月启动)。

二、洛阳市社会保险的发展历程

洛阳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随着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正式拉开帷幕,也开启了里程碑式的改革探索的历程。

1.洛阳市社会保险改革探索阶段

(1)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等。1986年,洛阳市城镇养老保险改革开始了探索历程。

1986年12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洛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政字〔1986〕247号以下简称《统筹办法》),开启了洛阳市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统筹办法》规定了保险范围和征集比例,即:洛阳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驻市区的部、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集体企业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由市统一征集、统一管理。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退休养老金。

1988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市政〔1988〕223号)规定,实行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纳入社会统筹,保障了集体企业职工生活,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989年4月,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洛阳市私营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养老保险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洛市政〔1989〕121号)规定:凡持有洛阳市(含九县六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中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和外地来洛阳市的上述人员,均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中农村户口的从业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文件的出台对解除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扶持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1年12月,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批转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市劳动局〈关于洛阳市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纳入全市社会统筹的报告〉的通知》(洛市政〔1991〕310号),进一步深化、完善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高了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职能和保障能力。

1992年8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批转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市劳动局〈关于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洛市政办〔1992〕47 号)规定,洛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拓宽了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职工自我保险意识。同年8月,洛阳市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体改委、劳动局、税务局、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市劳〔1992〕049号),为洛阳市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

1995年10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意见》(洛政〔1995〕85号),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起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新机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职工工资缴费的一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并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996年3月,洛阳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市政府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1996〕16号),对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洛机关、事业单位,驻洛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实行机关事业现行工资制度的单位中的国家干部、聘任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及按国家规定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施,完善了洛阳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了参加统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

1998年6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职工个人和企业缴费比例,实行了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因素与退休养老金挂钩,体现了多缴多得的公平原则。

2005年6月,洛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实现市级统筹,提高了企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扩大了统筹范围,基金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2007年10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确立了省级统筹的原则、主要内容、保险措施和组织实施,提高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调剂和保险能力,对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洛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从企业保险走向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解决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条件问题;不仅企业缴费,而且职工个人的缴费也参与了统筹互济。

2)从现收现付制走向统账结合模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个人账户规模(记账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以确立,为以后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应对老龄化挑战的机制奠定了制度模式的基础。

3)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劳动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随着所有制结构日益多元化,覆盖范围从一开始就包括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各种所有制单位位员工,并进一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2)创建失业保险制度

1986年10月,河南省政府颁布《河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豫政〔1986〕106号),洛阳市启动了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将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87年2月,洛阳市政府颁布《洛阳市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洛市政〔1987〕24号),确立了洛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规定洛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待业保险制度。

1992年7月,洛阳市政府颁布《洛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洛市政〔1992〕108号),将县以上集体、劳动服务公司,县以下供销社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待业保险范围从过去国有企业的4种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7类人员,进一步扩大了国有职工待业保险范围。

1996年7月,河南省颁布《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将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制度。《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开启了从待业保险转为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从保障待业职工生活向促进就业为重点转变,缴费也由以往的财政补贴和单位缴费向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转变。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扩大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调整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失业保险费不再由用人单位单方负担,而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规范了失业保险待遇制度,体现了失业保险保险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制度目标。《失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从国有企业的配套措施走向相对独立的市场经济框架下的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1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在我省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进一步扩大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效保险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全省的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定型。

(3)建立生育保险制度

1998年12月2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洛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洛政〔1998〕81号),标志着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正式启动。洛政〔1998〕81号《通知》对洛阳市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基金征集原则和比例,享受待遇条件、项目和标准,基金管理等做出了规定。为贯彻落实洛政〔1998〕81号文件的精神,1999年5月洛阳市劳动局印发了《关于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洛市劳〔1999〕25号),对生育保险费征缴和待遇支付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08年7月30日,《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颁布,对河南省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了定位,在参保范围、征缴、待遇项目、待遇享受及奖惩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洛阳市实际,2009年3月13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4月10日,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下发了《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洛劳社医疗〔2009〕2号)。以上两个文件构建了洛阳市现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构架,明确了参保范围、基金征缴、享受待遇条件和待遇标准,在完善洛阳市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河南省原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豫劳险〔1997〕2号),1998年5月,洛阳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洛政〔1998〕36号),对洛阳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实施范围、工伤保险费用的征集与管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责任、执行时间和政策衔接等做出了规定,建立了以社会统筹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同年,洛阳市劳动局印发了《关于实行〈洛阳市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洛市劳〔1998〕23号)和《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保险业务办理程序〉的通知》(洛市劳〔1998〕65号),对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和业务经办进行了细化和明确,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2004年4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2007年5月,河南省政府《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颁布,这是我国和我省第一个以法规形式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条例,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的新局面。以上两个文件为洛阳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规基础。

2005年7月,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5〕7号)和《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洛劳社医疗〔2005〕11号),将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保作为重点,拉开了“平安计划”的序幕,缓解了当时十分突出的职工工伤,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矛盾,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5)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6月,洛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标志着洛阳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启动。该规定明确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覆盖范围、基金筹集、待遇支付等内容,搭建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1年2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1〕8号),建立了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医疗保险体系,解决了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保险了职工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

2002年4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2〕4号),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进一步完善了洛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证了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促进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为确保洛阳市市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2003年12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洛办〔2003〕62号),完善了洛阳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险机制,保证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也是对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2005年7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洛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洛劳社医疗〔2005〕10号),将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非固定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在劳动力市场、市人才中心委托代理劳动事务(人事)关系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了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7年3月,《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属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7〕40号)将破产关闭撤销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范围,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保险了这部分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2011年7月,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了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了医保基金的保险能力,方便了县(市)参保职工就医结算,减轻了参保职工的就医负担。

2.洛阳市社会保险以统筹城乡为目标的制度创新阶段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0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洛阳市新安县首先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农民个人负担10元,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地方财政人均补助每年不低于10元。2006年偃师市、宜阳县、嵩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2007年洛阳市各县(市、区)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各补助20元,农民个人缴费标准10元,当年参加新农合人数达到428.09万人。为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解决农民因病致贫的问题,2010年,洛阳市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1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30元,中央财政补助6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伊川、宜阳两县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截至2011年年底,洛阳市参合农民达到485.23万人,参合率99.4%。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

(2)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按照劳动保险部和省厅要求,洛阳市于2006年开展以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为重点的,为期3年的“平安计划”,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2009年又在农民工集中的服务业为重点,推行“平安计划”二期,继续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洛阳市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险农民工各项社保待遇。

(3)对被征地农民做出社会保险安排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加快,农村被征地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农民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为保险被征地农民生活、就业,根据国家政策,2010年12月,洛阳市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136号)。该意见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水平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险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提高;被征地农民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2011年,各县(市、区)相继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保保险相关政策,保障了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生活。

(4)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8月27日,偃师正式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也是洛阳市第一个首批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市);2010年栾川县成为国家第二批试点县。2011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河南省政府在国务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二为一,于2011年7月25日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8 号)。嵩县、宜阳县、吉利、洛龙区被定为第三批国家新农保试点县(区)。以上6个被列入全国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同时被列为首批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城市。2011 年10月,洛阳市其他10个县区自筹资金实施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国家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目标任务提前了1年。2012年6月,洛阳市全部县区被国务院列入国家试点。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其主旨:①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②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③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其特点:①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②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③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04万人,72万名60周岁以上的老人领取到了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

(5)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洛阳市经过积极申请于2007年7月23日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首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07年9月17日,经洛阳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9月19日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首批参保的城镇居民自10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结束了洛阳市城镇非从业居民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的历史,提前3年实现了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政府引导、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并有以下特点:①全市统一政策,市区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②实现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为一个统筹地区,负责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③是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和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④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就医和大病医疗支出;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同步开展;⑥困难群体政府全额补助,低保对象的成人、重度残疾人员以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有效缓解了城镇居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促进了洛阳市社会公平和和谐稳定。

2007年以后,洛阳市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将洛阳市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紧急通知》(洛城医联办〔2008〕14号)、《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驻洛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参加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洛劳社〔2008〕6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33号),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3年调整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将洛阳市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率先在全省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并逐步扩大到全体城镇居民;实现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个人缴费标准不变的情况下,3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2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12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最初的3万元提高到2012年的16万元,报销比例又相应提高;并将意外伤害、居民生育、新生儿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截至2011年年底,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98万人,基金总收入总额为5.5亿元,支付各项待遇3.4亿元,享受待遇达46万人次。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极大地减轻了参保居民的就医负担。

三、洛阳社会保险工作发展的现状

1.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

在社会保险覆盖方面,洛阳市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步从国有企业向多种所有制组织、从正式职工向灵活就业人员、从城镇职工向城乡居民扩展,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人群的覆盖面也不断扩大(见图1.2—图1.5)。

图1.2 城镇各项社会保险2003—2011年参保人数情况

数据来源: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综合统计科统计数据。

图1.3 2011年年底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分布情况

图1.4 2011年年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分布情况

图1.5 农村社会保险2007—2011年参保人数情况

2.社会保险筹资规模日益扩大,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随着洛阳市城镇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迅速扩大,支撑能力也明显增强,城镇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从2007年的24.8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54.3亿元;总支出从2007年的28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59.7亿元(见表1.7)。

表1.7 城镇五项社会保险2011年基金收入支出累计结余统计表

数据来源: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计报表。

图1.6 2003—2011年城镇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

数据来源: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注:2009年、2010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行降低费率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3.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逐步加大

2011年,洛阳市财政社会保险与就业支出27亿元、增长26.2%,占财政一般性支出的9%。

2008—2011年,国家财政补贴洛阳市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项资金3.59亿元;2011年国家财政补贴洛阳市将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专项资金3261万元,为洛阳市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了这部分群体的医疗保险保险待遇(见图1.7)。

图1.7 2003—2011年各级财政对洛阳市城镇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况

数据来源: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计报表(各项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调剂金、市财政
补贴资金、2007年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

从图中可以看出,各级财政对洛阳市城镇社会保险投入由2003年的2.31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14.02亿元。

4.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洛阳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的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正在稳步提高。

(1)养老保险方面。

按照国家政策,从2005年起,洛阳市连续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使基本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由2005年的月人均500元,提高到2011年调整后的1579元(见图1.8)。

(2)医疗保险方面。

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洛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多次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最初的2.6万元增加到目前的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最初的15万元增加到目前的40万元(含符合政策范围自付部分二次补助,见图1.9)。

图1.8 2005—2012年洛阳市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增长情况

图1.9 洛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长情况

2007年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个人缴费标准未变的情况下,各级财政补助资金逐年增加,报销比例由开始三级、二级、一级医院的50%、60%、70%,提高到2012年的60%、70%、80%,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的再提高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见图1.10、图1.11)。

图1.10 洛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增长情况

图1.11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情况

5.大幅提高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洛阳市工伤保险从2011年1月1日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和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见图1.12)。

图1.12 洛阳市1995—2011年失业保险金增长情况

6.洛阳市生育保险方面

洛阳市享受待遇的人数从2006年的2189人增加到2011年的4163人,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支出由3508元提高到13949元。生育津贴符合晚婚晚育条件的由2006年的补贴3个月提高到现在的6个月,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高到顺产1200元、难产1500元、剖宫产1800元,并增加了每例350元产前检查报销项目。

四、洛阳市社会保险工作取得的成就

洛阳市社会保险从1986年开始,经过近30年的建设与发展,在服务洛阳市经济发展、保险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成就,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险体系基本框架初步确立

从洛阳市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已由单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发展到目前以企业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多险种,覆盖城镇职工、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城乡居民等多层次;建立了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和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实现了由保险职工向保险各类劳动者的延伸,覆盖范围由从业人员向非从业居民的扩展,保险区域由城市为主向城乡统筹的转变,积极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社会公平“调节器”的作用。

2.社会保险制度转型基本完成

洛阳市的社会保险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建立与市情、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持续快速扩大,形成了以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社会化、多层次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保险模式。在指导思想上,打破了绝对平均主义,向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平优先观念方面转化;建立了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险社会化成为主体;解决了一批体制转轨的历史遗留问题,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参保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将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五七工”“家属工”等群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确保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险的目标实现。社会保险管理进一步规范,实现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退休人员实施社会化管理,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现了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逐步实行即时结算和社会化发放,方便了群众就近随时领取。

3.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逐步提高

2007年洛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也分别于2010年、2011年实现了市级统筹。洛阳市统筹层次的提高增强了基金的调剂功能、提高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能力、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支付、统一了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强化了基金管理和经办管理、实现了社会保险征缴和待遇支付计划管理、堵塞了经办管理漏洞、保证了基金的安全。

4.创新社保经办的“洛阳模式”不断完善

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加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时强调要“加强社保服务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各类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整合归并,有些服务可委托银行、商业保险机构代办”。洛阳市“五险合一”的管理体制、委托经办的创新做法引领了全国社保改的的方向,被业界誉为社保“洛阳模式”。《人民日报》(2012年9月19日19版)刊文称赞。2006年,洛阳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全国第一家实行“五险合一”“垂直管理”模式,将5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合并,成立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实现垂直管理,社保业务实现“八统一”,精减了机构,方便了参保单位和群众办理业务。2008年开始,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初审委托商业保险办理,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部分业务授权银行办理,增加了办理网点,方便了参保人员办理业务。在全省率先探索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截至2013年与洛阳签订异地就医结算的城市已扩展到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哈尔滨、沈阳、南京、广州、武汉、西安、长沙、福州、长治、成都、深圳15个城市,减轻了参保人员在外就医的经济负担。全国首家委托保险公司进行工伤异地协查认证,提高了认定效率。全国第一家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了基金安全(见图1.13)。

图1.13 目前与洛阳签订异地就医结算的15个城市

5.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2007年4月,洛阳市“金保工程”全省统一的社保软件系统上线运行,软件系统涵盖企业养老、城镇职工医疗(基本医疗、大额补充、公务员补助)、女工生育、失业、工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截至2011年,专网延伸到8县1市7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与496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实现联网,保证了参保职工到药店购药、门诊治疗和住院的同步结算。网络延伸到商业银行,17万多人灵活就业人员和市区参保城镇居民通过银行实现电子化缴费,极大地方便了参保群众缴费;市本级失业人员通过银行进行指纹签到,失业人员进入电子化管理,改变了过去定时、定点手工签到,人员拥挤,交通不便的问题,方便了失业人员;将部分社保业务委托银行,方便了中小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信息变更,工作效率实现了倍增。洛阳市也被人社部表彰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先进单位(见图1.14)。

图1.14 2007年11月,在昆明召开的全国金保工程示范城市建设验收会上,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评为金保工程建设示范单位

6.社会保险政策和法制建设逐步健全

洛阳市出台了一系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为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险,同时,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各项配套法规政策陆续出台;河南省也先后颁布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件》。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了我国和河南省社会保险法制体系,保证了社会保险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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