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政金融教程-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

财政金融教程-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对国家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在性质上属于特定目的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由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征收。

财政金融教程-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

第六节 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

资源税和特定目的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对国家经济都有一定的影响。下面就有关主要税种作简单介绍。

一、资源税

我国目前的资源税是在对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因资源赋存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税。征收资源税对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合理调节级差收入,鼓励公平竞争和拓宽税收调节领域,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收范围即纳税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极为有限,具体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凡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其纳税人

(二)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以应税产品的计量单位(吨或千立方米)为计税标准,确定了从0.3~60元等8个幅度的税额,并通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对各品种、各等级矿山的单位税额作了具体规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在性质上属于资源税类。征收土地使用税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有利于广集财政资金,完善地方税体系;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一)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国家规定征税的地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人员)。具体规定为:

(1)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税率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额,同时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税额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4元。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即计税土地面积,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如尚未组织测量,而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经税务部门核定认可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耕地占用税(www.daowen.com)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向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性质上属于特定目的税。它是国家为保护耕地,对被占用的耕地征收的一次性行为税。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建房和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但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不在征收之列。征收耕地占用税,对于限制乱占滥用耕地,加强对农业耕地的管理和筹集专项资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都具有重要意义。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由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人均耕地面积越少的地区单位税额越高。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为协调各地区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邻地区税额标准过于悬殊,财政部门分别核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从2.5~9元不等。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并由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征收。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征收该税的目的是为了运用税收手段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促进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其征收范围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两种方式确定其增值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次征收。

(一)征收范围及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有偿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以及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在其征收之列。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不同经济性质的内、外资企业,本国企业或外籍人员,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税。它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采用4级超额累进税率,按增值税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比率,分别规定为30%、40%、50%、60%4个级次。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方法从略。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也是一种特定目的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为了加强市政的维护建设,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建税的纳税人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城建税没有自己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并随“三税”同时附征,因此具有附加税性质。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地区,其征收范围较为广泛。

城建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城市市区7%;县城、建制镇5%;其他地区1%。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征收管理、奖罚等项目,均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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