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以下简称规程)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六)《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
(七)《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
(八)《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www.daowen.com)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十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成果报送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四)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十五)《江西省行政区划简冊》(江西省民政厅2007年);
(十六)《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十七)《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十八)《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九)《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细则》(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细则)
(二十)经江西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设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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