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9月30日,个体运输户沙某将其所有的大货车送至某汽修厂修理。10月15日,汽车修好,修理费共计4800元。沙某要求将车先开走,过一个月后付清修理费,汽修厂不同意,并以沙某未付清修理费为由,将该货车留置于汽修厂内。沙某因与南通船舶机械厂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急需将该厂的一批货物运往济南,故于10月18日深夜潜入汽修厂,趁汽修厂值班人员熟睡之机将货车偷偷开走。沙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货均有烧损。后汽修厂向沙某追索修理费未果,即以沙某侵害了其留置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沙某被烧损的货车,并用拍卖的价款清偿修理费。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汽车修理厂能不能要求行使对货车的留置权?如何才能保护汽修厂的合法权益?在审理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留置权以债权人非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的占有为发生要件,并以占有的保持为存续要件。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应当为持续不间断地占有,否则留置权因为占有的丧失而消灭。本案中的沙某将货车开走,使汽修厂丧失了对货车的占有,其留置权因此消灭。所以汽修厂不能要求对货车继续行使留置权,即不能直接请求对货车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清偿修理费,其只能就汽车修理费向沙某提出偿付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尽管留置权可以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但是占有的丧失并不必然导致留置权的消灭,应对占有丧失的原因加以具体分析。如果属于留置权人和被留置人协商返还留置物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留置物灭失的情况,留置权当然归于消灭。但如果非因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例如留置物被他人侵夺,则仅在不能依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占有时,留置权始归消灭。本案中,汽修厂丧失对留置权的占有,是由于沙某的恶意侵权行为造成的,汽车虽然受损但仍然存在,汽修厂可以按照占有的规定请求沙某返还占有物,这时留置权并不消灭。故汽修厂仍然可以行使留置权,请求将汽车拍卖或变卖,并就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沙某拖欠的修理费。(www.daowen.com)
[评析]
侵害留置权的侵权行为,是指被留置人以及第三人实施的侵夺、毁损留置物,妨害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当留置的担保物权关系发生以后,留置权对留置物产生一种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是留置权物权效力的具体表现形态。这种支配力体现为留置权人的4项权利,即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使用权,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孳息的收受权以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变价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物权效力着重体现在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上面。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留置权人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以拒绝向债务人返还标的物。在被留置人未履行作为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之前,未经留置权人的同意,被留置人无权擅自将留置物取回。如果被留置人非法侵夺留置物,则构成了对留置权的侵害,留置权人得根据占有的规定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返还占有物。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不仅可以对抗标的物所有人的任何处分行为,不受债务人处分标的物的影响,而且在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夺时,亦可以诉请法院回复占有。
本案中沙某将留置物大货车偷偷开走,其对汽修厂的留置权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汽修厂有权请求返还占有物。
但是,沙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汽修厂丧失对留置物占有的情况下,汽修厂的留置权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即当留置权因占有被侵夺时,留置权是否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如因侵夺而丧失占有,仅在不能依占有保护的规定请求返还占有时,留置权始归消灭。这是因为留置物被他人侵夺而丧失占有,如果能够依照占有的规定请求恢复占有的,仅仅是占有的暂时丧失而非确定丧失,其占有的管领力也只是一时不能实现,而并非永久消灭。这时视同占有自始未曾消灭。既然占有并未丧失,留置权当然不可能消灭。此外,留置权的物权性也决定了因侵权行为导致占有丧失的,留置物不一定消灭。假如被留置人或第三人侵夺留置物而使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可以依照占有的规定,请求恢复占有,在此情形下,若认为留置权仍然归于消灭,不仅不能救济留置权人,而且直接与留置权的物权属性发生冲突。所以占有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原因,仅以不能请求回复占有或者虽然请求回复占有,但不能重新取得占有为限。
因此,本案汽修厂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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