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私自质押债券是否有效?解析担保纠纷案例

私自质押债券是否有效?解析担保纠纷案例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曹父推辞不过,未经儿子同意,私自将儿子存放在家的国库券存单取出交与石某。1998年7月,曹某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于8月1日将信用合作社以及父亲曹父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质押无效,返还其存单及利息。[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出质人在未经儿子的许可下将儿子的债券质押给储蓄所,该质押行为是否有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质押行为无效。因此曹父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曹某的财产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私自质押债券是否有效?解析担保纠纷案例

[案情]

2002年10月,在外打工的曹某以自己的名字在某储蓄所购买了10万元3年期记名国库券。2003年2月,其父亲曹父的朋友石某欲贷款,遂找到曹父,请求他为自己担保。曹父推辞不过,未经儿子同意,私自将儿子存放在家的国库券存单取出交与石某。石某用该存单作抵(质)押担保,从某信用合作社贷款9万元。1998年7月,曹某回家,得知这一情况后,于8月1日将信用合作社以及父亲曹父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质押无效,返还其存单及利息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出质人在未经儿子的许可下将儿子的债券质押给储蓄所,该质押行为是否有效?在审理过程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质权人某信用社有理由相信出质人曹父交来的债券有处分权,因而该出质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质押行为无效。曹父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负有一定责任;提供贷款的某信用社作为质权人,未严格按《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审查质押物的权属,负有主要责任。(www.daowen.com)

[点评]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本案中,10万元三年期记名国库券是曹某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属曹某所有,非依法或不经本人的同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案被告之一曹父虽是原告曹某的父亲也没有处分权。因此曹父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侵犯了曹某的财产权,应负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质物为记名国库券,其权属非常明确,本案另一被告某信用合作社作为质权人,应严格按《商业银行法》第36条之规定履行其审查义务,而此信用社却连最起码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应负主要责任。因此原告有权要求确认质押无效,返还其存单及利息,法院对此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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