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债务人存单质押虚假让银行负责?

债务人存单质押虚假让银行负责?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情]刘某以其20万元存单为质押,向王某借款10万元。为此王某将刘某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综上所述,王某与刘某因借款所发生的质押关系无效,但刘某依然负有对王某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银行出具记载不真实的存单与王某未对该存单进行核实均有过错,因此银行应承担补充责任,即由刘某先行清偿借款,银行在刘某先行清偿后,对刘某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债务人存单质押虚假让银行负责?

[案情]

刘某以其20万元存单为质押,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依约交付给刘某10万元,并取得存单,存单记载存款余额2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向刘某多次催要,刘某总是以没钱为借口拒不还款。随后,王某持存单向银行要求支取时,被银行告知存单上并无余额,余额20万元是空的。为此王某将刘某及银行告上法院,要求还款并承担相关费用。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银行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吗?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银行不存在过错,王某取得存单时应当向银行查询该款的存在与否?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行出具记载不真实的存单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关责任。(www.daowen.com)

[评析]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王某与刘某、银行之间属借款质押合同纠纷。刘某向王某借款,并向王某交付其持有的存单作为质押,依《担保法》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虽然王某与刘某未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但自王某取得存单时起,即应认定质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刘某以银行出具的记载不真实的存单作为质押权利凭证,明显存在欺诈的恶意。银行出具记载不实的存单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造成王某的质权无法实现。王某取得存单后,对于未到银行进行核实存单是否真实,存单记载数额是否正确亦存有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之规定:“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王某与刘某因借款所发生的质押关系无效,但刘某依然负有对王某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银行出具记载不真实的存单与王某未对该存单进行核实均有过错,因此银行应承担补充责任,即由刘某先行清偿借款,银行在刘某先行清偿后,对刘某无力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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