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质押抵债时如何计算质物价值

质押抵债时如何计算质物价值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甲便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两个月前刚买的彩电交付给乙作为质物并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合同规定,质押期间,乙可以观看电视但不得损害。本案中甲乙之间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实际转移了质物彩电的占有,则甲为乙提供了一种质押担保,甲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据质押担保,乙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可以与出质人甲协议以彩电折价。

质押抵债时如何计算质物价值

[案情]

甲向乙借款6000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以自己所有的一台两个月前刚买的彩电交付给乙作为质物并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合同规定,质押期间,乙可以观看电视但不得损害。半年后,还款期限至,甲无力还款,便与乙商议以彩电折价清偿债务,甲提出,彩电买时价格为8000元,出质时已用过两个月,折去200元,则彩电尚值7800元,故在扣除6000元债务及利息外,乙应将余款返还;乙则提出,彩电至还款期至时已用过7个月,且此时该种彩电市场价为7500元,所以该彩电顶多只能折价7000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该彩电折价7500元,充抵债务后,余款由乙返还甲。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质押物充抵债务时如何计算价值,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电视当时的市场价只有7500元,而且质物折价时已使用了7个月,折价7800元不合理,应当支持债权人乙的计算方式。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债务人甲将质物交付给债权人乙使用时只用了两个月,因此扣去折旧200元,该质物的价值应该是7800元,债权人乙要求折价7000元明显不合理,应支持债务人甲的计算方式。(www.daowen.com)

[评析]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乙之间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实际转移了质物彩电的占有,则甲为乙提供了一种质押担保,甲为出质人乙为质权人。在甲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据质押担保,乙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可以与出质人甲协议以彩电折价。

彩电折价时,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该彩电买时价格8000元,用过两个月可折去200元,但在折价时,该种彩电市场价格已降为7500元,因此甲要求折价7800元对乙不合理;根据质押合同,质押期间彩电由乙使用,此半年质押期的折旧费不应由甲承担,因此乙要求折价7000元对甲不合理。经法院调解,该彩电最后以当时市场价格7500元折价,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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