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市郊区农民王某是养殖专业户,通过养殖家禽等而发家致富。王某在取得一定收入以后,觉得有必要增加投资,扩大养殖规模,以获取更大的收益。于是王某四处寻求贷款,以筹集资金。最后,王某与某镇农村信用社达成贷款协议,信用社答应贷给王某10万元,王某以其现在所居住的房屋、货车一辆、养殖场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王某家中的彩电作为抵押物一并设置抵押,作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担保。王某获得10万元贷款后,随即扩大了养殖场的规模,并将资金全部投入养殖场的经营。但是由于当年瘟疫流行,王某由于未及时采取措施,所养殖的家禽等病死不少,因此严重亏损,无力偿还贷款。信用社多次追款,均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否则拍卖抵押物,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王某与信用社签订贷款协议时,王某居住的房屋由于继承的原因,正与其兄弟发生争议,并已诉至法院,至今未最后判决。而王某所有的货车当时由于王某违章行车拒不接受罚款而一直被交通部门扣押,养殖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只有彩电是王某所有。故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抵押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仅拍卖王某的彩电,其余抵押物不予执行。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未分割的继承财产及被暂扣的财产可不可以作为抵押物?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分割的继承财产及被暂扣的财产均不能作为抵押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未分割的财产中债务人享有部分的财产处分权,而被暂扣的财产在所有人交付完罚金后也有处分权,因此可以作为抵押物。(www.daowen.com)
[评析]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案中设定的抵押物共有四项,一是王某所住房屋,由于该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对所有权产生争议,并一直未得到解决,因此以该房屋为抵押物设定抵押无效;二是货车一辆,由于从设定抵押时就一直被有关行政机关扣押,也不得作为抵押物;三是养殖场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该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因此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四是王某所有的彩电,该财产属王某所有,王某有权设定抵押。
由此可见,王某与信用社之间的抵押合同仅是部分有效,即以王某所有的彩电作抵押物是合法有效的,而其余三项抵押物分别属于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扣押的财产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均是禁止抵押的财产,故以此财产设定抵押的无效。因此,信用社只能就拍卖抵押物彩电所得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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