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场管理权和出租权是否可作为抵押物?

商场管理权和出租权是否可作为抵押物?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及出租权不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不应该作为抵押物来抵押,本协议是无效的。[评析]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合同,其标的是甲公司对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出租权,系用益物权。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能否成为抵押权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及出租权是可以用于抵押的。

商场管理权和出租权是否可作为抵押物?

[案情]

2001年10月31日,甲公司为装修地下商贸城,与乙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乙银行分别借给甲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人民币借款以月利率10.98‰计息,美元借款以年利率7.2%计息。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对地下商贸城(面积1万平方米)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乙银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甲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862.60元和美元11243.84元。至2003年9月20日,甲公司欠乙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726128.3元、美元146860.28元。乙银行因此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甲公司以其拥有的对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向乙银行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及出租权不属于《担保法》中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因此不应该作为抵押物来抵押,本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属于用益物权,是可以用于抵押的,因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只要所有人同意就可以将其抵押,抵押权人也可以据此实现自己债权的目的。

[评析](www.daowen.com)

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担保合同,其标的是甲公司对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出租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能否成为抵押权的客体,是一个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在如何确定抵押权客体的问题上,我国《担保法》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而且从反面规定了不能抵押的财产。

《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37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能否成为抵押权的客体,不能一概而论。

本案中,甲公司对地下商贸城享有的长期管理权和出租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利益的财产权利,行使权利的结果完全能够达到保证债务履行的目的。将这种用益物权用于抵押,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私法的精神,该抵押合同应为合法合同。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地下商贸城的管理权及出租权是可以用于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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