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抵押期限已过,抵押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期限已过,抵押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钢套制造厂认为在其起诉前,银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期为期限抵押,抵押期限已过,故银行对该房产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由对该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还存在?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两年除斥期间,因此某钢套制造厂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期限已过,抵押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

某钢套制造厂于2002年9月19日向区法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赵某在某市某处的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遂采取措施在某市国土房管局对赵某在某市某处的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2003年1月8日,某钢套制造厂得悉某银行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要将该房产予以拍卖,遂要求区法院停止将该房产予以拍卖。该银行据以执法的依据是2002年5月的一份判决书。经查证,赵某用此房产向某银行申请贷款,在某市国土房管局登记的抵押期限为1998年12月10日至2001年12月10日。某钢套制造厂认为在其起诉前,银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期为期限抵押,抵押期限已过,故银行对该房产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由对该房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究竟有无期限?在抵押期限已过的情况下,抵押权是否还存在?抵押权人是否还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该法条可以理解为: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抵押权就不存在了,因而在本案中银行的抵押权消失,不能优先受偿。(www.daowen.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因为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两年除斥期间,因此银行可以对该房产行使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

[评析]

民法通则》中规定有诉讼时效,该时效只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的请求权,因而抵押权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对于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作为了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时效消灭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因此就本案来说,即使银行对该房产在房管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已过,由于尚未超过两年除斥期间,因此某钢套制造厂申诉的理由不能成立,银行对该房产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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