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租赁公司曾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某租赁公司按照啤酒厂的指定,从国外购进设备并出租给啤酒厂,租金总额为德国马克21715.62元,分三年六次等额偿还。某银行作为保证人在租赁合同上盖章,保证在啤酒厂“确实无力按期还款时,于逾期15日内代其承担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还款责任。担保人出具的偿还租赁费担保函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隔两个月,啤酒厂给某租赁公司又出具了加盖有保证银行章的《租赁项目付款担保函》:“一、项目核准的用汇额度为64万美元,折人民币约183万元;进口从属费约18.5万元,两项合计约201.5万元。二、同意按下述办法支付该两项有关费用,并经我单位开户银行同意承担此项人民币的付款担保责任。1.进口从属费:于合同规定的设备装船期45天前,凭您公司托收单据结算。该项费用以向有关部门的实际支付额为准,多退少补。2.租赁费:买汇所需的人民币费用,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凭您公司的结算发票结算。”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某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是不是最高限额的保证?其担保的限额是多少?在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保证是最高限额保证,某银行担保的限额是201.5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银行出具的保函中没有明示限额保证,应属于全额担保,某银行应按照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出的实际发生的进口从属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和违约金,承担全部付款保证责任。(www.daowen.com)
[评析]
最高额保证系指保证人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务于最高额限度内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最高额保证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其具有不同于普通保证的特点:一是最高额保证系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额限度内提供的担保。二是预定的最高限额不是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而是债权人所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如果决算时债权额大于最高限额,保证人仅对与最高限额同等数额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决算时的债权额小于最高限额时,以实际存在的债权额为保证人的担保额。三是决算前最高额保证不从属于具体的债权而附从于基础法律关系。四是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须全部或部分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五是债权人向提供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以对债权进行决算为必要。其中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特定性是最高额保证的本质特征。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合同的保证条款和付款担保函对保证范围有约定,但没有约定最高限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承担责任;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或者对保证范围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上述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并不冲突,对上述保证合同应当具有适用效力。
本案中保证人某银行在有担保条款的主合同上签字盖章,保证合同即依法成立,保证人承担的是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全部付款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包括违约金在内的还款责任。“租赁项目付款担保函”是对整个项目用款进行的担保,保证条款也没有保证限额。其内容不符合上述最高额保证的特点。按照当事人约定,保函是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把保证条款与“付款担保函”结合起来统一考虑。某银行所承担的保证范围应当是按照约定的结算办法计算出的实际发生的进口从属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费和违约金。总之,从租赁合同的保证条款和担保函的约定看,某银行承担的不是最高限额保证。依照前述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某银行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全部付款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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