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担保法施行前的保证行为适用何法?

担保法施行前的保证行为适用何法?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评析]《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第1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施行前的保证行为适用何法?

[案情]

甲于1994年2月1日与A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向A银行借款1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乙作担保。同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至甲全部付清所借A银行的10万元之本息之日止。还款期届满,甲分文未还,A银行每年均向甲发出催款通知书,甲每年均在A银行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名,但乙一直未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亦未能提供追索乙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2001年2月,A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归还所借1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要求乙对甲的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乙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是:本案中,虽然乙与A银行订立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乙的担保责任至甲付清所借A银行10万元本息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明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该解释,本案中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属约定不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法调整,即乙对甲所借A银行的10万元本息的保证期间至1996年8月1日,A银行未在此日期前向保证人乙主张权利,乙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免除。(www.daowen.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本案适用的法律应当是《担保法》前颁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不应该是《担保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评析]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3条第1款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此解释明确了《担保法》仅适用于1995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担保纠纷。在本案中,当事人的担保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故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

由于乙与A银行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没有具体明确的日期,因而应属约定不明。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责任。被保证人的责任期间就是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本案中,由于甲每年均在A银行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A银行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甲应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乙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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