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继续负责?

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继续负责?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乙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继续负责?

[案情]

2000年9月8日,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乙借款8万元,双方并就该笔借款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一年,自2000年9月8日起至2001年9月7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按月付息;同时,被告将其所有的一栋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向原告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嗣后,被告只付给原告2000年9月8日至2001年9月7日的利息,借款本金8万元和2001年9月8日后的利息未予支付。2002年6月25日,因被告向银行贷款需用房产抵押,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将甲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予以退还,改由丙对甲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协议,但三方未就保证担保的期限与方式作出约定。2002年7月1日,被告甲贷款后只还款7万元,余款一直未付。2004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甲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被告丙负连带清偿责任。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保证人在法定的保证期间过后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在审理中出现了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保证人未就有关的担保期限及方式作出约定,因此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www.daowen.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未在法定的保证期间行使权利,乙的保证责任可以免除。

[评析]

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法》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甲向乙借款,丙提供保证担保,但三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丙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即自2002年7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止。而在此期间,甲从未向丙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丙作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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