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能否免责?

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能否免责?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火锅店之间已经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应认为双方已变更了合同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因此如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应负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在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时需要保证人的同意,是基于此种同意而使保证责任得以延续,因此对保证责任能否延续的问题应当由主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

主合同变更,保证人能否免责?

[案情]

某火锅店因扩大经营欲向该县的信用社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应信用社的要求,火锅店找到本县的飞翔超市为其借款担保。1999年12月5日,火锅店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协议,飞翔超市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2000年12月6日,信用社催火锅店还款,火锅店提出因一些欠款未收回,希望暂缓几天,信用社表示同意。12月底,信用社再次催讨欠款,火锅店表示因经营严重亏损,确实无力还款。信用社遂以火锅店及飞翔超市为被告,请求被告还本付息,支付迟延利息的责任。飞翔超市认为信用社同意火锅店迟延还款,未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再负保证责任。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还款日期迟延了一段时间,构不构成合同变更?主合同变更,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鉴于火锅店无力还款,而推迟了20多天要款,并没有与火锅店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不能因此而免除保证人的责任。(www.daowen.com)

第二种意见认为,信用社与火锅店之间已经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应认为双方已变更了合同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因此如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不应负保证责任。

[评析]

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从本案看,主合同规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而保证人对于此种有履行期限的主债务作保,就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主债务的延期履行问题达成了协议则表明主债务人与主债权人协议变更了主合同。本案中,在规定的还款期限(2000年12月6日)到来后,火锅店因一些欠款未收回,希望暂缓几天还款,这实际上是向债权人明确提出了要求延期还款,而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明确表示同意,可见双方确已就延期还款一事达成了协议。在达成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条款时,应当及时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由于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订立的,在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时需要保证人的同意,是基于此种同意而使保证责任得以延续,因此对保证责任能否延续的问题应当由主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本案中,由于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并没有就延期还款一事事先征求保证人同意,因此根据《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保证人将不负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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