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证人是否免责?主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保证人是否免责?主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借款期满,君合公司无力还款,招商实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只好于1999年3月5日请求保证人洪安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焦点]本案的焦点是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主合同无效,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应按过错分担责任。由于在本案中主合同无效,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有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保证人。

保证人是否免责?主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案情]

某市君合公司向某招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双方于2000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利率为20%(月利率),借款期为半年。应招商实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君合公司请洪安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招商实业公司出具一份“不可撤销借款担保书”,担保书中规定:“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未还清上列款项,担保人无条件还清所欠款项。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欠贵公司上列贷款本息止。”借款期满,君合公司无力还款,招商实业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只好于1999年3月5日请求保证人洪安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洪安公司认为担保书中未规定担保期限,招商公司在还款期限到来后超过6个月才向洪安公司提出请求,洪安公司不应负保证责任,且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因此主合同无效,既然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协商未果,招商实业公司将君合公司及洪安公司告到法院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借款合同尽管规定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应被确认为无效,但主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管主合同是否有效,因保证人签订了“不可撤销贷款担保书”,因此就应无条件地承担责任。虽然合同被确认无效,保证人也要负还款的责任,同时要按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主合同无效,在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保证人应按过错分担责任。(www.daowen.com)

[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对于没有商品交易行为,以单位的流动资金相互借贷,牟取利润的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本案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招商实业公司向君合公司贷款500万元,贷款利率高达20%,已超过银行的贷款利率,该借贷协议显然已违反了关于禁止企业间相互借款的规定,应确认为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从本案来看,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过错。因为他们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是违法的,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尤其是对作为债权人的招商实业公司来说,为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而将其流动资金非法借给君合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本案中,保证人也是有过错的,因为保证人洪安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的订立违法而仍然为主债务人担保,而债权人依赖保证人的担保而与债务人订立了主合同。既然保证人是有过错的,那么保证人应承担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责任。由于在本案中主合同无效,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有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保证人。

综上所述,本案中,由于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均有过错,导致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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