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未规定或提及社会、政治或经济方面的平等权。国会于1866年对这一修正案予以批准,在此之前它就在华盛顿特区建立了公立学校,并对其实施隔离措施。第十四条修正案提出时,当时的37个州中有24个对州内的学校实施了隔离措施。在1875年出台的权利法案中,有关华盛顿特区及诸州实行隔离做法的问题甚至都未被提及。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中,最高法院裁决隔离措施符合第十四条修正案之规定。
在华盛顿特区,公立学校都被施行了隔离措施,直到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的发生才得以解除。该案推翻了此前的普莱西案。不过,布朗案的判决并非以宪法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学为基础。1954年5月13日《纽约时报》发表了一篇詹姆斯·莱斯顿撰写的文章,题为“基于社会学作出的裁决:法院对隔离措施的裁定以感性思维而非法律事实为依据”。
美国各法院直到上世纪60年代才采纳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炮制了一个平等观念,而《独立宣言》、宪法、《权利法案》、《联邦党人文集》以及《葛底斯堡演讲》的起草者们从未相信过。上世纪60年代以前,平等意味着每位公民都享有宪法权利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权。无论宪法还是联邦法律都未规定社会、种族或性别方面的平等权。然而,虽然截至60年代末国家支持联邦政府采取行动——哪里有隔离制度,就终止哪里的隔离制度,但不言而喻的是,在竞争与自由并存的社会中,收入与报酬的不平等问题在所难免。
1963年8月在林肯纪念堂前举行的《解放奴隶宣言》发表100周年纪念活动上,马丁·路德·金登台发表了演讲,同美国历史上众多演讲一样,此次演讲也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过,他的演讲主题与平等无关。金两次提到了平等:第一次是与自由放到了一起,第二次是引用杰弗逊的话时,他说“我有一个梦想,希望有朝一日,我们的国家会屹立而起,传递出我们的信条所表达的真实内涵。‘人人生而平等,我们相信这一真理是不言而喻的’”。著名的“向华盛顿进军”游行的目的是“创造就业、争取自由”,而金的演讲主题在其开篇中便已郑重声明:“很高兴今天能加入到你们当中去,与你们一道示威游行,而这也将成为美国历史上为争取自由而发起的最伟大的示威游行。”金数次提到了“自由”一词,在演讲结尾诵读的“让自由之歌响起”诗句中又反复提及了十次之多。
金所主张的自由是什么呢?是“摆脱种族隔离的镣铐与种族歧视的锁链”的自由,是“摆脱身处物欲横流的汪洋大海中漂浮的贫困孤岛”的自由。
在参议院就1964年出台的《民权法案》(the Civil Rights Act)进行的辩论中,休伯特·汉弗莱向全国人民保证国家当前执行的法律“不要求雇员要想在职场中获得任何种族平等待遇,非得对任何个人或群体给予特殊待遇”。
直到1965年,民权运动的目标才从废除种族隔离转移到追求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平等上。规模较大的一次飞跃当属哈佛大学1965年的毕业典礼致辞。当时金所提到的自由被“事实上的平等,结果的平等”取而代之。
林登·约翰逊总统在演讲开篇讲到,争取自由是“革命”的第一步:“在美国社会中,自由就是有权分享,全心全意地分享,不分彼此地分享——参与选举,担任职位,进入政府,上学读书等等。在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在维持尊严还是承诺于人方面都受到平等对待,是每个人都享有的权利。”
约翰逊表示,虽然“争取自由是开局一步”,“但仅仅追求自由远远不够……敞开机遇之门也远远不够。全体公民必须凭自身能力穿过这些大门。”
这是为争取民权而战的第二步,也是更加举足轻重的一步。我们所追求的不只是自由,还有机遇。我们所追求的……不只是掌握平等这一实权和理论,还要享受事实上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
均等的机会必不可少,但还不够,远远不够。所有种族的男女生来具有相同的能力。但能力并非只是先天产物。它可强可弱,这取决于你所成长的家庭,取决于你所相处的邻里——以及取决于你就读的学校,你所处环境的贫富。它是上百种作用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影响着你从幼到老各个年龄段。
法学教授威廉·奎尔克在写到约翰逊的目标转变——从废除种族歧视转变到追求完全的种族平等——时有这样一段话:“人民对此一致反对。每一次民意调查都显示,有80%的受访者对此表示反对。宪法中从未作出这样的规定。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中也未有如此表述”。约翰逊为其人民抛出了一个平等观念,而美国小说家詹姆斯·芬尼莫尔·库珀认为这在文明社会中完全行不通:(www.daowen.com)
从社会层面而言,平等可以分为条件上的平等与权利上的平等。条件上的平等与文明互不相容,只见之于那些野蛮状态略微改变的社会中。实际上,它可能仅仅意味着人们共同遭受苦难。
约翰逊所谓的结果的平等很快将扩大范围,将无论男女,无论英裔美国人还是美籍西班牙人,都统统包括在内。在1978年的“加利福尼亚大学评议员诉贝克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Bakke)中,最高法院宣布,为了促进美国的平等,如今“对白种人的种族歧视”是符合宪法、符合道德的。哈利·布莱克姆法官表示:“为了废除种族歧视,我们必须对种族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除此以外别无他法。同时为了平等对待某些群体,我们必须采取不同态度。我们不能——也不敢——让平等保护条款成为种族至上论的永久保护伞。”
布莱克姆一直认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如果因某一群体饱受历史的磕绊,自由与公平竞争屡屡产出不公平的结果与不均等的报酬,那么政府就必须介入以保证奖惩一视同仁。然而这一平等观念在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已经规定或将要规定的条款中,或者上世纪60年代国会批准通过的权利法案中,均找不到根源。这种平等观念深植于这样一种平均主义思想中,与林登·约翰逊以前的开国元勋以及历任总统的观点背道而驰——如果约翰逊对自己的话深信不疑。
那些想要改变社会形态的人一开始都是改变自己的言辞之意。在霍华德大学,林登·贝恩斯·约翰逊将传递平等内涵的目标由可实现的——废除种族隔离,赋予非裔美国人合法的平等权——转变为难以企及的:建立一个社会主义乌托邦。因为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外存在这样一种信条,即“各种族的男女生来具有相同的能力”。没有哪两个人生而平等,这一点再正确不过。无论在种族群体内部,还是家庭内部,才能的分配都是不均等的。炮制出一种不同工但同酬的说法无异于让宪法想要实现的众多目标之一,即“建立公正”,名存实亡。这也无异于用不公正将公正取而代之。
如果自由市场、自由联盟与自由竞争未能实现这一目标,那么可实现平等的唯一方法就是动用国家的力量,强制保证收入均等、地位平等、奖罚公平以及贫富均衡。这正是社会主义的理念。
在霍华德大学,约翰逊声明,承诺发动的美国革命与他想要的革命差距甚远。当提到美国贫富失衡与收入不均等时,他表示:
这些差距的产生并非种族歧视的后果。它们仅仅是由远古时期人们的残暴、历来的不公平以及当前的歧视等导致。黑人们无时不刻都使我们想到他们遭受的歧视;而白人们又在无时无刻不使我们想到他们犯下的罪行。然而,无论歧视还是罪行,如果能回到黑人与白人唯一的不同在于肤色的年代,我们都应当去正视,去应对,去解决。
林登·约翰逊真的相信所有的种族不平等都“仅仅”是由种族主义引起的吗?如果来自白人的歧视都被“抹掉”,那么“事实上的平等与结果的平等”会神奇般地出现吗,“黑人与白人间的唯一不同”会是“肤色的不同”吗?
要想证明这一论断,经验证据在哪里?丝毫没有。这是一种纯粹的平均主义观念。正如穆雷·罗斯巴德所写道的,“由于平均主义分子一开始就信奉这样一个先验理论,即所有人以及所有民族都平起平坐,所以他们还相信无论任何族群,在社会地位、声望或权力上的差别,一定是由‘压迫’与‘不合理的歧视’”所引发。
能够证明约翰逊的“先验理论”的证据根本不存在。事实上,他的言辞自相矛盾。他称1930年黑人与白人的失业率相同,而如今黑人的失业率却是白人的两倍。他还提到1948年黑人青少年的失业率低于白人的,但自那以后却增长了两倍,达到23%。上世纪50年代,收入差距出现了扩大趋势。简而言之,在种族隔离逐渐被废除的几十年间,黑人的处境每况愈下。改变白人对黑人的态度怎么会导致黑人的情况更加糟糕呢?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民主源于这样一种理念,即在任何方面都平起平坐的人在所有方面也都会平起平坐”。开国元勋们以及林肯却不相信这种所谓的平等“理念”,而林登·约翰逊却举双手赞成。一直以来,我们都试图在这样一个错误的理念上建立一个平均主义社会。我们不会获得成功。因为等不到我们付诸行动,我们的共和国就会土崩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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