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国兴衰: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WTO陷阱与交往

大国兴衰: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WTO陷阱与交往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被迫做出的这种法律承诺,完全封杀了这种可能。中国的服务行业的承诺,远比大多数WTO会员国的承诺要苛刻得多。美国贸易代表曾经指出,“实际上,中国的承诺比任何WTO会员国的承诺都广”。这些改写,体现了对中国的全面歧视。这是严重歧视中国、违背WTO不歧视原则的条款。歧视之三,从透明到随意——专门针对中国的随意性。

大国兴衰: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WTO陷阱与交往

歧视的交往:中国的WTO陷阱

除了战略用心以外,从经济角度看,中国世贸条约是一个典型的不平等条约。世贸承诺包括两个方面:市场准入的承诺和规则方面的承诺。中国在市场准入上被迫承诺的条件,不仅远比WTO的创建国苛刻,而且远比1995年(WTO创建年)以后加入WTO的新会员国苛刻。中国对服务市场的承诺尤其广泛。中国在规则遵守方面同样被迫承诺了非常苛刻的条件,这些承诺给予了别人不对称的权力和机会来限制中国物品和服务的进入。这些承诺使其他会员国在中国产品进口大量上升时,得以随意对中国实行反倾销起诉,而不必获得任何有关中国倾销的证据。世贸条约还反映了强权想把中国长期限制在低技术陷阱里面,让中国永远发挥落后的“比较优势”的战略企图。强权们通过WTO得到的,比通过坚船利炮得到的要多。对中国的歧视分为长期性歧视和中短期歧视。前者主要是市场进入的歧视,后者主要是产业安全和反倾销方面的歧视。

1.歧视性的市场进入承诺

WTO文件规定中国制造业的平均进口关税到2005年必须下降到8.9%,而阿根廷、巴西、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的依次为30.9%、27.0%、32.4%和36.9%。中国还同意将农产品的平均进口关税降低15%,远远低于日本的农产品关税水平。世贸协定还规定中国取消高科技领域的关税,如计算机、电信芯片通信器材、计算机器材及其他信息产品的关税。这都是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它们将决定中国未来的科技实力和创新水平,甚至国家安全。未来的经济和军事较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高科技较量,高科技是现代化的皇冠。在20世纪80年代,日本的高科技产业已经具有挑战美国的实力,然而,一场贸易战争使日本的高科技一蹶不振。放弃高科技领域的保护,将使中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徘徊在低技术陷阱里,长期成为别人高科技产业的附庸,依赖别人的先进技术。这种一方面对中国实行技术封锁,另一方面迫使中国放弃技术产业保护的条约,究竟是什么目的?我们需要这种全球化吗?中国的崛起能建立在低技术上面,中国未来的强盛能建立在别人的繁荣的高科技产业上吗?这种不平等的条约,反映了别人强加在中国头上的国际分工:中国发挥落后的优势,美国发挥高科技优势。这种打击中国高科技的条约,可能在短时间内带给中国外贸出口的增加,但是只要这种条约存在一天,中国高科技的自主创新能力就被摧残一天。中国开放的目的是什么?为了开放而开放?美国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时关税高达40%,日本同样是通过关税保护而发展起来的。美国第一任财长早在18世纪末叶就指出,没有保护主义,新的国家无法在现代产业上与发达国家竞争。

中国还被迫同意在过渡时期结束时,将所有关税水平都降低到新的规定水平,并且将把关税固定在那个低水平。美国贸易代表在谈到这一点时,以胜利者的口吻说:“几乎没有国家做过这个”[10]。以印度为例,印度只承诺将关税固定到规定关税水平的3/2。那些做过此类承诺的发达国家,只承诺将关税固定在规定税率之上的某个水平。这种只承诺将关税固定在规定关税水平以上的做法,为未来大规模合法提高关税提供了可能。中国被迫做出的这种法律承诺,完全封杀了这种可能。

中国的服务行业的承诺,远比大多数WTO会员国的承诺要苛刻得多。中国承诺开放所有由WTO总协定所覆盖的服务行业。世界上只有极少数国家做出过相似的承诺。更重要的是,中国在服务行业里承诺的深度远远超过任何国家。美国贸易代表曾经指出,“实际上,中国的承诺比任何WTO会员国的承诺都广”。中国在金融业上的承诺也远远超过所有别的会员国。中国承诺对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比所有国家都多、都广,而且这种承诺基本上是无所不包。中国在电话通信业上的承诺,也远多于任何其他国家。

2.歧视性的产业安全

WTO的有关条款规定,假如一个国家在调查的基础上发现,来自某个国家的进口的增加,已经导致或即将导致对进口国同类企业的严重损害,为了本国产业的安全,该进口国可以用进口配额或其他方式来限制这种进口。WTO的普通条款对这种“严重的产业伤害”有严格的定义,这种产业损害不能只用进口的增加与就业销售利润的同时下滑来解释,该进口国必须证明,进口增加和特定产业的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不仅如此,由于产业损害可能来自多种原因,所以该进口国必须证明,进口的增加至少是与其他原因同样重要的原因。在这种原则上,排除了随意性。而且,该进口国的这类进口限制,必须针对每个出口国,不能只针对某一特定国家。这是一个权利对称的条款。但是,这种保护缔约国产业安全的普通条款,到了中国身上就被全部改写。这些改写,体现了对中国的全面歧视。

歧视之一,从伤害(injury)到扰乱(disruption)——专门针对中国的低门槛。如前所述,WTO的一般规定是只有当国内产业被进口增加所损害的时候,才能实施产业安全保护。但是,中国却被迫承诺,只要从中国进口的增加扰乱了对方的产业,对方即可限制中国进口。限制进口的门槛被极大降低,随意性大大增加。美国贸易法对产业扰乱和产业伤害的定义分别如下:产业扰乱是指“进口量的迅速增加,无论是绝对的增加还是相对的增加”;而对损害的定义则是,进口增加是“实质性损害的重要原因;或即将导致实质性损害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只要从中国的进口增加,对方就可以采取行动。关于这种歧视条款,美国贸易代表指出,它“允许我们在最低伤害的基础上开始行动”[11],限制从中国的进口!

歧视之二,从平等到针对性——专门针对中国的中国条款(China Specific)。前面我们讲到,一旦一个国家决定对某种进口产品实行配额或高关税等进口限制时,这种限制必须对所有出口国家按比例实施。但是,在中国条款中,任何国家可以采取只针对中国的这种行为。美国贸易代表称之为“中国条款”。这是严重歧视中国、违背WTO不歧视原则的条款。(www.daowen.com)

歧视之三,从透明到随意——专门针对中国的随意性。WTO普通文件规定,一个国家在做出这种进口限制以前,必须进行公开的调查研究,必须证明其相关产业被进口增长所损害。透明性要求相当高。这一过程包括政府调查、对相关各方的公开告示、相关方面的陈述和反驳等,调查结果和最后结论都必须公开。但是,在中国的WTO文件中,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必进行这种高透明度的调查。进口国可以认定中国产品进口的增加扰乱了其国内产业,然后与中国政府协商,要求中国实施自愿的出口限制(违背WTO的一般要求)。在发出最初通知60天以后,如果中国政府没有自动限制出口,则可单方面行动。

歧视之四,从立即报复到延期报复——专门针对中国的报复条款。WTO普通条款规定,一旦进口国做出这种配额限制,出口国有权报复。出口国的一方有权要求实施进口限制的国家给予补偿,否则,有权限制从对方的进口。中国的报复手段被大量封杀。WTO的一般规定给予会员国立即报复的权力,而中国在某种情况下,在2年内不能报复。也就是说,对手可以在2年之内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打击中国出口。只准州官放火,不许中国点灯。

歧视之五,从有限期进口限制到无限期进口限制——专门针对中国的无限期打击条款。这项条款是在必要的情况下无限期打击中国出口产业的伏笔。WTO一般条款规定,这种进口限制一般只有3年,最多不得超过8年。并且一旦这种限制付诸实施,进口配额必须逐年增加。而可以对中国无限期实施下去。一旦对中国产品实施配额限制,中国WTO文件没有规定任何要求对方取消这种限制的时间表。

歧视之六,从一国到多国——专门针对中国产业的围堵条款。在中国入世文件中,有一个围堵中国产业的中国条款。这个条款已经偏离了贸易纠纷。该条款规定,一旦任何一个国家对中国实施这种进口限制,世界上的任何其他国家,只要它认为由于中国面临这种限制,会导致中国对其出口的增加,都有权利要求与中国政府协商要求中国自我限制对该国的出口。中国政府必须在30天内做出答复。60天内,假如中国政府没有做出满意的答复,该国家可以对中国实施贸易限制。这个条款的目的不再是保护进口国的利益(例如美国利益),而旨在保证一旦(美国)对中国出口实施打击时,其他国家有权跟进,对中国实施类似的打击,实现围堵中国产业、打击中国产业的目的。这是一个明显的政治条款。

以上歧视条款,将在中国入世后12年的过渡时期内有效。

3.歧视性的反倾销条款

WTO的普通条款规定,假如一个国家的出口产品的售价低于“正常价”,而且这种倾销导致了或可能导致对进口国家产业的“实质性”伤害,进口国家可以通过高关税反击“倾销”。WTO对所谓的“正常价格”定义为国内价格或第三国价格。与“产业安全”条款一样,进口国必须证明“倾销”对其产业导致了或可能要导致“实质性”伤害。美国在同意中国加入WTO时,按照自己的贸易法把中国经济定义为非市场经济。这种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美经济博弈的影响非常大。美国认为,由于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价格扭曲,不仅产品价格扭曲,原材料的价格也扭曲。所以,对中国产品而言,所谓“正常价格”既不是国内销售价格,也不是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为了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美国商务部要求中国厂商提供一份详尽的生产产品的原材料清单。然后,美国根据这些原材料在所谓“市场经济体”中的价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直接成本,再加上管理、市场和销售等费用,而计算出中国产品的价格。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是用相同的办法对付日本的芯片产业。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只要美国愿意,可以将所谓“比较利益”带给中国的好处全部化解掉。这种歧视,从中国入世后15年有效。

世贸条约中的这些歧视性条款,有的将会在12~15年中自动失效,有的将会长期存在。问题的实质不只在于这些具体的歧视,而在于这些歧视体现的战略目的,在于这种歧视背后的战略关系。这种战略用心是为了帮助中国实现现代化,还是为了延缓中国实现现代化?这种战略关系符合中国利益,还是符合别人的利益?中国应当长鸣警钟,记住这类所谓交往的实质,看穿全球化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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