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反分裂法[22]
1833年的这场政治争论对美国有长远的影响。
它可以说是内战的前奏。
也可以说为美国的长期统一奠定了法制基础。
它导致了《强制执行法》的产生。该法不仅就事论事保障了联邦的《关税法案》得以在各州施行,还前瞻性地否定了各州从联邦分裂出去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它授予总统在联邦法律受阻的情况下,可动用包括军事力量在内的一切必需手段来保障联邦法律的实施。该法的关键是授权美国总统可以动用军事力量来处理内政问题,捍卫联邦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
该法第五条规定:一旦某州的当局,或美利坚合众国在该州的地区和大区法官告知总统,在该州的范围内,美利坚合众国的一项或所有法律,以及这些法律和美利坚合众国法庭发出的执行程序的实施,受到武装力量或其他非法手段的阻碍,而且这种阻碍如此强大,以致不能通过司法程序的普通过程,或既存法律效力所赋予的权力而克服,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将有法律赋予的权力立即发布他的公告,公布上诉事实和信息,并要求上述所有的武装力量及其他力量立即解散;而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任何时间里,假如遇有以上述手段或方式从事的反对和阻碍,总统将被自动授权,立即运用相应的(军事和其他)手段镇压这些反抗,并达成相关的法律和法庭程序得以及时实施的目的。
这项授权广泛的法律可以看做美国的反分裂法。比如,当任何州宣布联邦某项或所有法律在该州无效时(事实上的分裂),总统将被自动授权运用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力量来保证联邦法律的实施(统一)。
这项法律表明美国在对待国家统一和联邦权威问题上的坚定意志、严肃性和现实感。没有统一的国家,没有强有力的联邦和中央权威,就没有强国的崛起。而统一国家和联邦权威是建立在坚定的意志和压倒性的实力基础上的。(www.daowen.com)
这让我想起了自1833年算起大约150~160年后的某个超级强国的改革。这项改革以各种方式弱化中央权威,助长地方势力,甚至以各种方式培育纵容地方离心离德的主体意识,形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当某几个小加盟共和国首倡独立时,中央当局意志软弱,不能果断处理,最后听任其变成国家解体的多米诺骨牌的第一张。相较之下,美国则在150几年前就为国家统一、联邦权威划了一条不容模糊的红线,一条以国家军事机器为后盾的红线。
这项法律还适用于其他阻碍联邦法律实施的内政问题。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一项有历史意义的决定(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347U.S.483,)中宣布,所有关于学校种族隔绝的法律都是违宪的,并要求全国所有学校废弃种族隔绝。1957年,在阿肯色州首府小石城有9名黑人学生被以前的白人学校接受,然而种族隔离者以各种方式阻挠该9名学生就学,州长奥瓦尔·福伯斯(Orval Faubus)甚至动用州国民自卫队阻止该9名学生上学。该州的行为显然是以武力挑战联邦法律。有此先例,后患无穷。有鉴于此,艾森豪威尔总统根据《强制执行法》颁布了10730号行政命令,将阿肯色州的国民自卫队置于联邦的控制之下,并指令美国陆军的第101空战营开进小石城,并执行护送黑人学生到白人学校上学的任务。
其实美国以军队介入内政的传统可追溯到华盛顿。1791年国会通过了《酒税法案》。由于该税是向威士忌的出售者征收,它直接影响到西部许多农场主的利益,因而遭到西部农场主的普遍反对,认为该法案不公正,带有歧视性。集会、抗议、骚扰联邦征税人员的事件频频发生。到了1794年,匹兹堡爆发了“威士忌叛乱”。叛乱者占领法庭,威逼联邦官员,变成了一场从北到南涉及整个西部的抵抗。当时的情景与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的反抗《印花税法案》的运动十分相似,除了这场危机的关键是如何维护联邦权威。表面上是对一项税法的不满,实质上是对联邦权威的藐视。华盛顿对此似乎洞若观火,他认为平息叛乱的过程必须表明联邦权威不可侵犯,为此他亲自统帅15 000人的军队向匹兹堡进军。
保护主义的基础是强有力的中央权力。在长期实行自由贸易以后,许多利益集团和地区与国外市场和资本有很深的联系。没有强大的中央权力,无法实施保护主义。
南北方就贸易政策的激烈争论导致了反分裂法的产生,可以说是美国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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