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评估食品添加剂的毒性情况,需进行一定的毒理学试验。在我国,1994年由卫生部正式颁布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办法》,标准规定我国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急性毒性试验。
(2)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30天喂养试验。
(3)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4)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我国根据“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对一般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如下:
(1)属毒理学资料比较完整、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ADI或无须规定ADI者,须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和一项致突变试验,首选Ames试验或小鼠骨髓微核试验。
(2)属有一个国际组织或国家批准使用,但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ADI,或资料不完整者,在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后作初步评价,以决定是否需进行进一步毒性试验。(www.daowen.com)
(3)对于天然植物制取的单一组分,高纯度的添加剂,凡属新品种须先进行第一、二、三阶段毒性试验,凡属国外已批准使用的,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
(4)进口食品添加剂,要求进口单位提供毒理学资料及出口国批准使用的资料,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出意见,报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查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毒性试验。
对于香料,因其品种繁多、化学结构很不相同且绝大多数香料的化学结构均存在于食品之中,用量又很少,故另行规定:
(1)凡属世界卫生组织已批准使用或已制定ADI者,以及香料生产者协会(FEMA)、欧洲理事会(COE)和国际香料工业组织(IOFI)四个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
(2)凡属资料不全或只有一个国际组织批准的,先进行毒性试验和本程序所规定的致突变试验中的一项,经初步评价后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实验。
(3)凡属尚无资料可查,国际组织未允许使用的,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经初步评价后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进一步实验。
(4)用动、植物可食部分提取的单一高纯度天然香料,如其化学结构及有关资料并未提示具有不安全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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