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协商民主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议题,十八大在政治建设任务中,第一次概括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目标。从中国的民主形态和民主道路来看,这个任务目标的提出及其具体实践,将推动中国民主发展进入一个新境界。从历史上观察,协商民主制度是与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民主实践共同成长的,不仅成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且也成就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实践。协商民主制度虽然不是人民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全部,但是它所关照的则是人民民主在中国实践的全局。[4]
从整个国家制度的建构观察,共和的出发点就是多元共生、共存与共荣;共和的原则就是自主与平等;共和的实践路径就是协商。可以说,协商是共和民主的内在要求。实际上,从民主运行的内在逻辑来看,协商是民主最初的存在与运行形式;只有在协商出现困难的时候,人们才会用票决制。从这个角度讲,中国共产党强调选举与协商是中国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符合现代民主的精神与形态。[5]
中国在1949年后60年发展中,从一开始的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以促进生产发展的理想尝试,到随后的恢复市场民主,然后再发展到基层自治的民主,这一探索始终围绕着如何建构一种人民民主的有效的实践形式。现代民主与现代城市治理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共生关系。(www.daowen.com)
对于后发国家而言,基层民主实践采取了治理的取向与路径,形成一个普遍的制度建构行动。当下中国民主发展呈现出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和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为中轴,以整合多元社会主体利益诉求为取向的实践结构,使得社会发展在协商民主的载体上实现了内生性的政党(政府)与社会互动。[6]
协商民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把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嵌入到现代城市基层社会的治理当中,而不是单纯地建构一个具有民主形式的外在约束制度,其发展路径化解了民主与发展互为前提或者结果的外生困境,为中国民主的发展提供具体的实践形式,也为基层党建提供了一个与社会互动的有效载体。
“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后发展中国家的民主实践,缺乏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很容易建成民主制的形式,但实质上却是“国家制度的人民”。中国民主的实践形式要使得“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说来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因此,人民民主要从一种价值理念在现实中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必须寻找一种解决利益冲突的中国之道。在此,如何承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的智慧,充分重视“协商”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把协商民主的资源融入到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当中去,从而创造出一种协商民主的社会治理方式,使得中国的发展从经济建设转向社会全面建设,就成为一种政党建设的政治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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