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方法

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母婴传播是HIV三大传播途径之一。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应负法律责任。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

阻断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方法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母婴传播是HIV三大传播途径之一。据统计,截至2003年全球估计有2000万育龄妇女感染HIV,其中母婴传播的儿童达250万,约占12.5%。近年来,根据有关HIV监测数据,在我国部分HIV高发地区孕产妇中,HIV阳性率达1%以上,母婴传播的比例则从1997年的0.1%增长至2003年的0.5%。不论哪一个国家和地区随着HIV/AIDS的流行,严重地影响人民群众的健康而且最后必然反映到人类的生存和延续,影响了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和实施。加强HIV母婴传播的阻断不单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

一、立法依据

自2001年对HIV母婴传播的阻断工作,国家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法规和条例。

(1)卫生部关于《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妇体检中进行艾滋病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0〕401号)指出:这种检测应遵循自愿原则,尤其在吸毒人群或暗娼等高危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超过5%,或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感染率高于1%等流行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产妇体检中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自愿检测;涉外婚前检查,应增加HIV检测,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中,明确到2010年底实现的目标第8条中规定:“……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县(市)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在三.(五).2项明确“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的新婚人群和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抗体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

(3)国务院第457号令关于《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第三条明文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又在第四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部主管部门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生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应负法律责任。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4〕161号)中指出卫生部于2003年开始在5个省(自治区)8个市(县)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的试点工作基础上,要求河南省、广西省、云南省、新疆自治区卫生厅,深圳市卫生局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以便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示范作用。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艾滋病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4〕163号)中要求,在河北等15省内启动全国预防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将预防母婴传播纳入重要组成部分,并附上经试点工作后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6)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妇社发〔2006〕171号)中指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上,这项工作在我国开展缓慢,仍存在重视不够、部门配合不协调、投入机制不健全、技术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为了切实加强这项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从8个方面入手,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同时提出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方案(试行)》。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004年10月15日卫生部在卫办社发〔2004〕163号文件中,提出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免一关怀”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对全国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出具体实施要求,规范各项预防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模式,切实有效降低我国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发生率,提高母亲及婴儿的生活质量。

(二)目标

1.总目标 通过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活动,预防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支持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对自己的生殖健康作出知情选择,为儿童及其父母提供关怀、支持和治疗等预防措施。达到提高人群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降低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影响,提高妇女、儿童生活质量及生存率的目的。

2.具体目标

(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效经验、运作模式和服务方式。

(2)培训一支具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能力的专业队伍。

(3)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扩大健康教育覆盖率。

(4)为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覆盖率达到90%;孕产妇免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85%。

(5)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孕期、分娩期和产后的预防措施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达到90%。

(6)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90%;12个月及18个月婴儿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都达到90%。

(三)原则

(1)所有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技术服务。

(2)为孕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提供免费咨询;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免费的抗病毒药物治疗。

(3)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婴儿提供追踪和检测服务。

(4)对孕期未知感染状况的产妇,在产时提供快速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以满足预防措施的需要。

(5)所有预防及干预措施要坚持自愿原则,提供服务的机构有责任为服务对象保密。

(四)策略

(1)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切实加强对整体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及非政府组织的领导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提供支持。广泛开展社会动员,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氛围。

(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应与日常妇幼保健服务相结合,充分发挥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的作用,在加强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产后保健及婴儿保健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

(3)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好妇幼卫生、疾病预防及医政等部门间及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合作,明确并强化妇幼保健系统在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整合卫生服务资源,建立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检测、治疗及关怀的服务体系

(4)为指导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卫生部制定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艾滋病流行状况、服务管理体系和卫生资源制定地区实施方案。

(五)措施

1.管理措施

(1)组织与管理: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责任、任务和分工,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师、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地(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改变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3)规范实验室检测: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室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源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例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详见附表)。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应遵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各类登记、记录,详细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

(6)监督指导与评估 建立国家、省、市(地)、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评估体系。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评估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县进行监督指导一次,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国家级技术指导部门负责制定监督指导工作方案,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到实施现场进行抽查和监督指导,定期督导省级工作的开展,对工作效果做出评价。督导评估组要及时总结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经验,针对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撰写总结报告,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

2.预防措施

(1)健康教育:广泛开展多部门参与的健康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妇联、计生、教育、共青团文化公安等)建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网络。运用多种媒体扩大健康教育的覆盖人群。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向孕产妇及家庭、婚前保健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和信息。提高服务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健康教育的能力。开发、制作健康教育材料,在产前门诊、孕妇学校、病房及产房,婚前保健门诊以及村卫生室、学校等多种场所,进行分发及指导使用。

各相关机构要设立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咨询热线(或在预防艾滋病咨询热线中加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内容),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2)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承担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提供多种形式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建议并动员婚前保健人群及孕产妇进行HIV抗体检测。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应用ELISA或快速检测试剂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结果阴性者按照正常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结果阳性者换另外一种检测试剂或检测方法再次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阳性或不确定者,进行确认试验以明确感染状况。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检测后咨询,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流产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以及时得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服务;同时建议其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对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者,也要进行检测后咨询,特别是本人或配偶具有危险行为者,要提供有关艾滋病感染窗口期的信息。

对于已经临产的孕产妇,在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复测和确认试验的情况下,应及时应用两种不同的快速试剂同时进行检测,两种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则视为阴性,正常分娩;任何一种试剂检测结果出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反应或两种试剂均出现阳性反应,应暂时按照阳性结果处理,及时告知受检者并进行咨询,在知情同意的原则下,采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产程中及时服用抗病毒药物。如确认结果为阴性,则及时终止已采取的干预措施。

(3)预防应用抗病毒药物: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孕产妇免费提供抗反转录病毒药物。目前推荐使用孕期+分娩期+产后新生儿[齐多夫定+奈韦拉平(维乐命,NVP)联合用药]方案:即孕妇自妊娠28周开始服用齐多夫定300mg,口服,每日2次,至临产;分娩过程中每3h齐多夫定300mg,口服,至分娩结束;孕产妇临产后加服奈韦拉平200mg;婴儿出生后72h内一次性服用奈韦拉平2mg/kg(或混悬液0.2ml/kg),最多不超过6mg(或混悬液0.6ml);新生儿出生后服用齐多夫定2mg/kg,每6h1次。如果母亲用药时间满4周或4周以上,则婴儿用药1周;如果孕妇用药不足4周,婴儿用药应持续6周。

在没有条件或在孕期/临产前没有应用抗反转录病毒药物的情况下,采用孕产妇临产后一次性服用奈韦拉平200mg,婴儿出生后72h内一次性服用奈韦拉平2mg/kg(或混悬液0.2ml/kg)的预防用药方案。

选择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用药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孕产妇及丈夫以往是否应用抗反转录病毒药物及用药时间,可能产生的耐药性及毒副反应等因素。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如有抗病毒治疗指征(CD4T细胞<250×106/L),推荐使用齐多夫定+3TC+奈韦拉平联合用药方案。

(4)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保健: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产前、产时及产后的常规保健和随访,开展咨询、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在阴道分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侧切、人工破膜、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宫内胎儿头皮电极监测等可能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危险的操作。

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的机会。但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目前尚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择期剖宫产术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反转录病毒药物。

艾滋病病毒感染妇女产后应纳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体系追踪管理。

(5)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婴儿的保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结果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6)信息管理:各地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做好各类登记、记录。

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数据,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示范区汇总表)”(表16 1),每月10日前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数据信息管理部门。

各省(市、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汇总本省(市、自治区)各示范区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格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及“婴幼儿随访登记表”(表16 2、表16 3及表16 4)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并抄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7)职责与分工: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在妇社司的领导下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对各项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抓紧落实。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本省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

市县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与本地区妇儿工委、民政等部门积极沟通,争取支持;妇幼保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信息收集整理及反馈;定期收集整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时掌握阳性病例的情况并上报。

三、监督指导与评估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中的监督指导与评估。

卫生部在卫妇社办171号文件中提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现摘要如下。

1.监督指导与评估目的 促进各地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开展,落实各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规范各级相关服务的实施。

2.监督指导与评估内容 按照《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内容包括:

组织管理、能力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和工作完成情况等(详见表16 5、表16 6、表16 7和表16 8)。各地区应根据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监督指导与评估重点。

表16-5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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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6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情况汇总表

表16-7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有关评估指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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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8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监督指导与评估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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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指导与评估对象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及本辖区内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监督指导与评估方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现场考察、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了解管理机制、工作运行模式、信息数据系统管理、健康教育、物品发放、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自愿咨询与检测、服用抗病毒药物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2)监督指导与评估标准:分为5等,分别如下。

优秀:100~90分;较好:89.9~80.0分;一般:79.9~70.0分;

建议改进:69.9~60.0分;不合格:<60.0分。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和监督指导与评估重点,对标准分进行调整和补充。

(3)监督指导与评估的组织:各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监督指导与评估工作。每年要有计划地定期进行逐级监督指导及自查,并将监督指导与评估报告报上一级妇幼卫生行政部门。

一、HIV母婴传播的定义

艾滋病母婴传播(mother to child transmission of HIV,MTCT)系指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妇女在妊娠、分娩或产后哺乳等过程中将艾滋病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导致胎儿或婴儿感染的过程。首次报道母婴传播事例是在1982年刊登在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出版的MMWR杂志上(1982,31:665~667)。研究表明,估计其传播概率在美国为25%~30%,欧洲为13%~ 20%,在非洲平均为40%,而南非等一些国家可达50%左右。根据感染方式来分析,胎儿或婴儿从HIV感染母亲获得HIV感染概率,如以传播概率折算成100%,则宫内感染概率不到25%,主要是母亲分娩时,胎儿大量吸入母亲的血液、分泌液、羊水等感染,其概率可达75%以上。即使新生儿在母亲体内未感染上,由于哺乳喂养,母乳中含有HIV,同样可以感染上HIV,其概率为12%~25%以上。根据其感染方式,可有不同母婴传播的定义。

1.宫内感染 这种感染多半在新生儿出生后才能明确,即新生儿出生48h左右内,通过DNA PCR或RNA PCR检测到HIV核酸,或HIV培养阳性,则被归为孕期(宫内)感染。不少学者观察到此时HIV感染母亲的宫颈柱状和扁平细胞检出HIV,阴道拭子中有少量HIV,蜕膜的淋巴细胞、绒毛上巨噬细胞和内质细胞中gp41抗原阳性;又从一些妊娠8~20周流产胎儿和羊水中检出HIV,新生儿出生48h内血液分离、培养HIV阳性。

2.分娩感染 这种感染指新生儿出生48h内血液样本、HIV或其他核酸阴性,而在出生后7~90d所取样本结果阳性,则被认为是分娩时获得的感染,可以从下列事实加以佐证:新生儿口腔、咽部、胃引流物中可分离出HIV;同卵双生儿往往只有一个感染的机会较多,而且先出生者危险性较高;实验证明当HIV感染母亲阴道中天然的黏膜蛋白SLPI浓度降低,可以增加新生儿感染HIV的风险。

3.哺乳感染 这种感染系指婴儿在HIV感染母亲体内未获得HIV感染,而在哺乳喂养过程受到感染。研究表明,用培养或PCR检测HIV感染母亲乳汁HIV阳性高达73%以上,成乳游离HIV阳性率(47%)高于初乳(27%)。肯尼亚进行了人工喂养与母乳喂养随机研究,随访婴儿2年中母乳喂养HIV感染率(36.7%)远远高于人工喂养(20.5%)。一般婴儿在4周龄以上时开始出现核酸阳性。如果当时采取母乳喂养,其HIV感染的可能性毋庸置疑。

二、影响HIV母婴传播概率的因素

据统计,全球一年估计240万HIV感染母亲生育,有60万新生儿感染HIV,HIV母婴传播概率平均为25%;2006年全球每日出现14000例的新HIV感染者中,1/4为儿童,其中母婴传播引起的占80%以上。但是,实际上这种传播概率各地悬殊,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1.与HIV感染母亲病毒载量有关 一个高HIV病毒载量(VL)的感染母亲十分容易引起胎儿或新生儿从母体中获得HIV感染。英国科学家曾经做过一项研究,发现母亲HIV病毒载量与其新生儿HIV感染率呈正相关,如母体病毒载量每毫升>10万以上,则传给新生儿的概率为41%;病毒载量为5万~10万拷贝/ml,则HIV母婴传播概率为31%;病毒载量在1万~5万拷贝/ml,则传播概率为21%;如病毒载量在1000~10000拷贝/ml,则传播概率为17%;然后母体病毒载量每毫升少于1000拷贝数,则传播概率为零。

2.与HIV感染母亲有否出现临床症状有关 一般HIV感染母亲在妊娠期间如有艾滋病相关临床症状或有艾滋病相关指征性疾病,则其传给胎儿或新生儿的HIV概率大幅度增高。

3.与HIV感染母亲免疫状态有关 研究证明,HIV感染的妇女T4淋巴细胞数与HIV母婴传播概率呈负相关,即随着T4淋巴细胞数下降,尤其是CD4淋巴细胞数在200×106/L以下,则HIV母婴传播概率更高。这是由于母体的机体免疫状态急剧下降,则HIV在其机体内复制加剧,HIV更易从母亲传至胎儿或新生儿。

4.与母乳喂养有关 HIV感染母亲体内的HIV可通过乳汁排除。一般在哺乳6个月后,其婴儿HIV感染率开始增高。哺乳时间越长,则婴儿感染率越高。

5.与分娩方式有关 研究表明,羊水破裂达4h以上,明显增加传播HIV的危险性;现场考察结果,择期剖宫产可降低HIV母婴传播概率。

6.与抗病毒药物的应用有关 1994年美国首先报告了HIV感染妇女在孕期和分娩时以及产后新生儿服用抗病毒药物齐多夫定的研究(ACTG076),证实可以明显地减少母婴传播,随之在非洲用奈韦拉平也证实价廉、有效。北美和欧洲、泰国等许多国家坚持用一种或两种抗病毒药物阻断母婴传播,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HIV母婴传播概率降至1%以下。

WHO/UNIAIDS提出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PMTCT)的4个措施:通过健康教育、避免危险行为、安全性行为等方法,预防育龄妇女感染HIV;预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育龄妇女非意愿妊娠;预防感染的孕产妇的艾滋病母婴传播;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和家庭提供综合关怀和支持。

产前干预实际上包括预防育龄妇女感染和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两方面内容。

一、对预防产前感染的要求

(一)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开展积极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供预防及治疗HIV/AIDS相关知识。

(2)对普通人群和夫妇进行健康行为倡导和干预。

(3)积极治疗性传播疾病。

(4)减少不安全输血

(5)告知相关的可能给妇女带来的不利因素,如歧视和暴力。

(6)进行安全性行为,倡导避孕套的使用。

(7)进行婚前保健和艾滋病检测,了解婚前感染状态,以利于婚育选择、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性伴侣感染。

(二)预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育龄妇女非意愿妊娠

(1)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其HIV感染状态。

(2)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供预防及治疗HIV/AIDS相关知识,包括母婴传播的预防。

(3)向HIV感染妇女及其丈夫提供咨询服务,使他们充分了解母婴传播对本人、孩子和家庭的危害,对于今后妊娠能够做出知情选择。

(4)提供避孕咨询,避免非意愿妊娠。

(5)倡导使用避孕套,将避孕套作为避孕、计划生育和防病的理想工具。

(三)预防感染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

(1)向孕产妇提供充分的自愿咨询与检测。

(2)确保HIV感染孕产妇能够得到产前保健和预防母婴传播方面的相关服务。

(3)让孕产妇和家庭充分了解母婴传播的危害,知情选择终止妊娠(孕早期)。

(4)对选择终止妊娠者提供人工流产服务。

(5)对继续妊娠者,为孕产妇及其新生儿提供咨询、孕期保健、预防性服用抗病毒药物等服务。(6)提倡住院分娩,提供安全分娩服务,避免产时感染。

(7)为新生儿安全喂养提供支持与咨询服务。

二、自愿咨询检测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指人们在经过咨询后能够对是否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做出明智选择的过程,这一决定完全基于求询者自愿,完全是保密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VCT服务,就是通过向目标人群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评估她们的行为有无危险,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的信息并提出检测建议,最终由她们自己决定是否接受艾滋病病毒检测。无论检测结果是否阳性在检测后都要再次进行咨询,最终帮助她们确定是否感染,感染对下一代有无传播危险的信息,为她们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系列服务以及心理情感的关怀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鉴于目前人们普遍存在的认知缺乏,社会歧视为想要得到帮助的人们带来的障碍,或部分人尚未认识到艾滋病就在身边的危险性等情况;与艾滋病蔓延的严峻形势之间形成的差距;国际及国内专家对VCT的服务,在自愿知情选择咨询与检测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即向人们推荐咨询检测(recommended counseling and testing,RCT),也可理解为负责任的(responsible)咨询检测,以此扩大检测的覆盖面。预防HIV母婴传播的关键是提高孕前和孕期时的HIV检测覆盖率。

(一)服务对象及类型

1.服务对象

(1)目标人群:育龄妇女。

(2)核心人群:婚前保健人群:孕妇、产妇。0~2岁儿童。

(3)周边人群:男性、青少年、流动人群。

2.服务类型 针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可能的时期,分为孕前、孕期、产时及产后服务。

(1)孕前:在婚前保健或孕前咨询的时候,提供VCT服务,以帮助服务对象提高对艾滋病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认识,改变危险行为,接受HIV检测,以及早发现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感染者讨论是否可以妊娠和进一步预防的问题。

(2)孕期:在孕期可以提供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服务,如建议对所有的怀孕妇女常规进行艾滋病自愿咨询与检测,及早决定是否继续妊娠。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措施和安全性行为,并决定分娩地点和分娩方式。

(3)对孕期没有接受VCT服务孕产妇,在产时还要提供VCT服务,以便在临产前及产时向母婴提供预防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4)产后要指导婴儿人工喂养、婴儿检测、治疗和随访监测。

(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前咨询

1.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 包括艾滋病基本知识、艾滋病母婴传播的途径及预防措施。

2.危险行为评估 即确定危险行为

(1)不安全性行为:了解性行为的方式、性伴侣的数量及性伴侣的背景、性活动的频度、是否使用安全套。

(2)接受未消毒侵入人体的操作:有无共用注射器静脉吸毒,是否使用未消毒的注射器,是否接受输血及应用血制品,有无接受如文身、剃须、医学治癌等。

(3)有职业暴露或医源性感染的机会。

3.解释HIV检测及告知检测的意义

(1)HIV检测阳性,表示体内存在艾滋病病毒抗体,仅说明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结合临床症状和其他检测,是否到了艾滋病期。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母亲所生婴儿在生后18个月内,体内会有从母体带来的抗体,此时婴儿检测艾滋病病毒可能是阳性,但这并不表示婴儿已被感染。

(2)HIV检测阴性,一般情况下,表示没有感染;但若有危险行为者应考虑是否在窗口期,与求询者一起分析最后一次暴露即发生危险行为的时间,建议3个月后再做检测。

(三)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检测后咨询

1.对检测结果阴性者咨询

(1)解释结果的意义,再次强调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

(2)若有危险行为者应帮助判断是否在窗口期,并进行解释,建议3个月后再次检测。

(3)建议改变危险行为,预防感染艾滋病。

(4)了解性伴侣及配偶是否有危险行为,并建议检测。

(5)采取预防措施,如使用安全套。

2.对检测结果阳性者咨询

1)告知检测结果阳性 表示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www.daowen.com)

2)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对妊娠的影响

(1)通过妊娠、分娩和母乳喂养可以将病毒传染给胎儿或婴儿。

(2)妊娠可以加快孕产妇从感染者转为病人的进程。

(3)妊娠期间,阴道分泌物中的艾滋病病毒检出率较非妊娠期高2~3倍,所以妊娠期应减少性接触,要进行安全的性生活。

3.终止妊娠建议原则

(1)对孕周<12周或孕周>12周伴有身体欠佳者,特别是艾滋病感染急性期或已确诊为艾滋病病人,建议终止妊娠。

(2)是否终止妊娠不仅要本人决定,同时还应征得配偶的同意,以取得家庭和社会的支持。

(3)如果要求终止妊娠,最好在妊娠12周内终止。

(4)对继续妊娠者,要介绍能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帮助安排孕期保健,建议应用预防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5)鼓励对象通知性伴侣及配偶,强调保护他们的意义。

(6)建立继续咨询的关系(夫妻双方),如服务电话、通信地址等,以给予支持和帮助。

4.开展VCT服务的条件及要求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布置,确定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机构,如妇婴保健机构、妇产科等;对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场所要有独立的房屋,环境布置应温馨;咨询人员要经过培训上岗。

目前仍缺乏根治HIV感染的药物。HIV感染的治疗包括抗HIV的治疗、预防和治疗机会感染、调节免疫功能、支持疗法以及心理关怀,其中以抗病毒治疗最为重要。推荐给孕妇的标准抗反转录病毒治疗(ART)方案与非孕成人ART方案相似,但还应考虑HIV-1感染孕妇妊娠期间生理学改变及药物对孕妇与胎儿的影响等因素。

一、孕妇及新生儿的药物代谢特点

妊娠期间药物通过胃肠道时间延长,体内水和脂肪含量增加,心排出量增加,肝、肾血流量亦增加,血浆蛋白浓度降低,肾对钠的重吸收增加,肝脏酶代谢途径发生改变,孕妇对药物易发生毒性。另外,胎儿也可能影响孕妇的药代动力学参数。

新生儿药物代谢也有其自身特点,如婴儿的齐多夫定推荐剂量是根据足月婴儿的药代动力学研究制订的。齐多夫定通过肝脏代谢为无活性的代谢产物而清除,由于新生儿肝代谢酶系统不成熟,齐多夫定半减期延长,清除率降低。早产儿与足月新生儿相比,肝脏代谢功能更不成熟,清除时间更长。在15例接受不同剂量齐多夫定治疗的26~33孕周出生的早产儿中,出生后10d内平均齐多夫定半减期是7.2h,平均清除率是2.5ml/(min·kg)。药代动力学研究确定:孕周<35周出生的新生儿,齐多夫定推荐剂量为每次1.5mg/kg静注,或口服2.0mg/kg,每12h1次;孕周在30~35周出生的新生儿,2周龄时为每8h1次;孕周<30周出生的新生儿,4周龄时为每8h1次。

二、HIV-1感染孕妇实施ART的一般原则

对HIV-1感染孕妇应全程关怀,甚至在妊娠之前就应对HIV感染妇女的临床状况(CD4T细胞数、血浆HIV-RNA载量)、ART史和受孕年龄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孕妇不应因妊娠而拒绝抗病毒治疗,然而考虑到母婴传播和母亲与胎儿的安全,开始治疗的时间和治疗方案应当与非孕成人有所不同,CD4T细胞数<(200~250)×106/L和(或)HIV-RNA载量>50000~100000拷贝/ml(RT PCR)时即应治疗。HIV传播概率与病毒载量呈正相关,如果病毒载量很低甚至在检测限以下,传播的概率非常低;然而早产、胎膜早破会增加感染的机会。因此,减少孕妇的病毒载量、提高免疫水平是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

预防性使用ART可以有效预防围生期HIV传播。一项多中心HIV感染孕妇围生期传播相关因素的分析表明,孕妇接受ART且在分娩或接近分娩时HIV-RNA载量<1000拷贝/ml,传播概率仅为1.0%;而没有接受ART的孕妇,传播概率则为9.8%。因此,HIV感染孕妇,不论HIV-RNA载量的高低,均应接受ART,推荐齐多夫定+一种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一种非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或蛋白酶抑制剂。为了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和防止耐药的产生,应持续ART,甚至在分娩过程中也应当使用抗反转录病毒药物。

妊娠最初10周是胎儿器官形成阶段(胎儿最易受潜在致畸药物的影响),并且围生期HIV-1感染大部分发生在妊娠晚期及分娩过程中,所以可以考虑将妊娠初期的治疗推迟到第10~12孕周。妊娠的前3个月避免使用依非韦伦。研究显示,妊娠猕猴给予相似于临床剂量的依非韦伦可出现先天性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美国FDA根据妊娠期间药物潜在的不良反应,将抗反转录病毒药物分为A、B、C、D 4类,目前尚缺乏“通过研究对人体无害”的A类抗HIV药物。将依非韦伦定为妊娠D类药物(有明确证据对胎儿有危险)。动物试验无证据表明对胎儿有害,然而对孕妇缺乏充分完整的对照研究的B类药物有:去羟肌苷、恩曲他滨、替诺福韦、阿扎那韦、沙奎那韦、利托那韦、奈非那韦和恩夫韦地。动物试验有不良反应发生,但在孕妇中缺乏充分完整的对照研究的C类药物,孕妇使用时要仔细权衡利弊。除以上B类药物及依非韦仑外的其他抗反转录病毒药物归入C类。有对照研究或观察明确显示对胎儿有危害的D类药物。除非治疗益处大于潜在的危险(如处于病危状态或病情严重而其他安全药物无效时),否则不推荐使用。

病人接受治疗前应当进行耐药试验,若齐多夫定敏感,则应尽量将其包括在联合治疗方案中;以往曾使用抗病毒治疗,特别对齐多夫定耐药的孕妇,应当考虑采用齐多夫定联合其他抗反转录病毒药物。去羟肌苷与司坦夫定联合应用可致严重的线粒体损伤,禁忌联合应用;当CD4T细胞数>250×106/L时,奈韦拉平易致肝脏毒性,应慎用;由于新生儿肝脏代谢功能和肾功能不成熟,可造成齐多夫定、拉米夫定、奈韦拉平的半减期延长,故新生儿使用时需调整剂量。联合治疗会增加治疗的毒副作用,应当经常检测乳酸水平、血清氨基转移酶水平、病毒载量和CD4T细胞数。最好能监测血浆药物浓度,尽可能做到个体化给药。

若联合治疗的目的仅为预防围生期传播,胎儿出生后母亲可停止治疗,并根据非孕妇女的治疗原则重新评估治疗时机。一般情况下,若产后停止药物治疗,所有药物均同时停用,然而因药物半减期有明显差异,同时停药则可引起一段时间的单一药物治疗,从而导致病毒耐药。药代动力学数据显示,在停止使用奈韦拉平后,药物作用可持续21d以上。为了避免引起耐药,建议停止核苷类似物的复合方案治疗时,应先停用奈韦拉平,然后再停用其他药物,但最佳间歇期尚待确定。

除ART外,还可采取其他措施预防母婴传播,如HIV-RNA>1000拷贝/ml时阴道传播的危险性增加,宜选择剖宫产,并建议非母乳喂养。出生后应及时清洁婴儿口腔、鼻腔的污染物(血液、体液),并用温水洗净沾有HIV感染母亲血液的皮肤、黏膜、头发及外生殖器,以减少传播风险。应告诉孕妇怀孕期间吸烟、使用成瘾性药物、非保护性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及患其他感染性疾病等都是HIV母婴传播的相关因素,停止这些行为及时治疗感染性疾病可减低传播的危险性。

三、HIV感染孕妇抗病毒药物的选择

(一)未曾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妇

此类孕妇必须接受标准的临床状况、免疫学和病原学的评估,其ART方案与非妊娠成人相似,但必须考虑对孕妇和胎儿的利弊。推荐所有HIV感染孕妇均接受含齐多夫定的治疗方案,并且都应当在妊娠的前3个月开始治疗。HIV感染并有临床症状、免疫学指征或高病毒载量的孕妇,应当考虑齐多夫定联合其他抗病毒药物治疗;当HIV-RNA载量>1000拷贝/ml时,不论孕妇临床状况或免疫学状态如何,都应当接受联合治疗。如果在胎儿出生前,孕妇接受的ART方案中不包括齐多夫定,分娩时应尽可能静脉使用齐多夫定。齐多夫定和司坦夫定因存在拮抗作用,不应同时使用。如果在婴儿出生前孕妇口服司坦夫定,那么分娩时孕妇应继续口服司坦夫定,不宜接受静脉用齐多夫定,也不可换用齐多夫定口服。另外,新生儿出生后应当接受为期6周的齐多夫定标准治疗。

孕妇HIV感染处于缓慢进展期,HIV-RNA<1000拷贝/ml者,围生期传播的概率很低;另一方面,胎儿长期暴露于多种抗病毒药物的远期影响尚不清楚,所以使用和选择抗病毒治疗方案必须个体化。

(二)HIV感染孕妇接受抗反转录病毒治疗的处理

治疗期间,如果孕妇妊娠不足3个月,则ART方案中应包括齐多夫定;但也应当根据临床和孕妇的具体情况,如受孕年龄、临床症状、CD4T细胞数和病毒载量、抗病毒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等,综合考虑是否接受治疗。无论分娩前采用何种ART方案,在分娩时和胎儿出生后,均推荐使用齐多夫定。

治疗期间,如果孕妇妊娠3个月以上,则应继续接受治疗,否则病毒载量增加、免疫状态下降和疾病进展,对孕妇和胎儿均不利。虽然推荐所有情况下都将齐多夫定列为分娩前抗反转录病毒的药物之一,但如果出现显著的齐多夫定相关毒性则应停用。另外,如果抗反转录病毒方案没有包括齐多夫定而HIV-RNA载量始终非常低(病毒载量<1000拷贝/ml),围生期传播的可能性非常小,并可以考虑采用阴道分娩。

一、妊娠期间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妇

妊娠期间未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妇,其分娩时可考虑下面几种方案:分娩时孕妇静注齐多夫定,新生儿口服齐多夫定6周;分娩时孕妇口服齐多夫定+拉米夫定,新生儿口服(齐多夫定+拉米夫定)1周;孕妇分娩开始时接受单次奈韦拉平,新生儿出生48h内接受单剂奈韦拉平;分娩时孕妇接受单次奈韦拉平联合静脉用齐多夫定治疗,新生儿接受单次奈韦拉平和6周齐多夫定治疗。

孕妇接受单剂奈韦拉平,同时单用或联用齐多夫定。如果有可能应再次接受齐多夫定/拉米夫定(产时或产后立刻),并且持续3~7d,以减少奈韦拉平的耐药性。产后应对孕妇重新评估(依据CD4T细胞数和HIV-RNA载量),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ART。

虽然分娩时使用ART不能预防分娩前业已发生的母婴传播,但大部分传播发生在接近分娩或分娩时,故孕妇分娩中使用抗病毒药物,仍可大幅度减少围生期的传播。

如孕妇在妊娠和分娩时均未接受抗病毒治疗,那么其新生儿应尽早口服齐多夫定,最好在出生后6~12h内,并持续6周。也可以联合其他抗病毒药物,特别是怀疑有齐多夫定耐药时。但该方案的疗效尚未证实,新生儿用量也未明确。新生儿应早期进行HIV-1核酸检测以明确是否感染。一旦确诊应尽早开始治疗。研究发现婴儿感染HIV,其进展与年龄呈负相关。年龄越小,进展越快;儿童病毒载量常比成人要高;儿童缺乏初始免疫,更易合并机会性感染和肿瘤。部分HIV感染婴儿在1岁内快速进展甚至死亡。早期开始治疗可抑制病毒的复制,降低病毒载量,增强免疫功能,延长临床平稳期和促进身体和智力的正常发育。

二、妊娠期已经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妇

妊娠期已经接受抗病毒治疗的HIV感染孕妇分娩后新生儿,出生后仍应接受抗病毒治疗,推荐使用奈韦拉平和拉米夫定。

三、HIV感染产妇的婴儿喂养方式

HIV产后传播的主要途径是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可以完全杜绝HIV通过母乳传播给新生儿的途径,故所有的HIV感染母亲所生的新生儿,都应采用人工喂养的方式。可选择婴儿配方奶粉、鲜牛奶、代乳粉等。对于无法提供人工喂养的母亲可采用4个月内的纯母乳喂养,但是无论如何应避免混合喂养。母乳中的非特异性免疫因子有对抗HIV的作用,混合喂养时食物和水可使婴儿肠道发生过敏和炎症反应,使HIV更容易侵入,从而抵消了母乳的免疫作用。

四、HIV感染母亲的婴儿计划免疫预防接种

计划免疫接种对HIV感染母亲的婴儿预防各种传染病十分重要。婴儿如果患了感染性疾病,抵抗能力下降更易遭HIV的感染。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或CD4T细胞数降低则不应接种卡介苗。

随着我国HIV感染病例逐渐增多,HIV感染的孕妇也会逐渐增多。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ART以预防母婴传播,将是人们面临的巨大挑战。

一、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保健

1.加强孕期保健

(1)对艾滋病感染孕妇及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提高其本人和家人对艾滋病以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认识,充分了解艾滋病病毒感染对本人及胎儿、婴儿的危害,使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

(2)对于要求终止妊娠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应尽早实施人工流产手术,以减少并发症的发生。为决定终止妊娠者提供人工流产服务,并给予有效的避孕方法指导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3)为要求继续妊娠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提供常规孕期保健、监测和随访,建议并鼓励孕妇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并为感染孕妇提供特殊心理支持和综合关怀服务。

(4)给予优孕、优育、孕期保健及孕期哺乳准备、孕产期抗病毒药物应用、产后婴儿喂养等问题的咨询和保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干预措施。

(5)产前避免进行羊水穿刺、胎儿镜等有创性检查。

(6)感染孕产妇容易出现营养不良,应加强营养监测和指导。

(7)了解孕产史、有无并发症和合并症、既往分娩方式等,了解其他疾病史和药物,尤其是抗病毒药物的应用情况。

(8)密切观察可能出现的症状和体征,预防和积极治疗孕期并发症、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

2.提倡住院分娩

(1)在孕期提供充分的咨询以使孕产妇及家庭了解住院分娩对保护母婴安全和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的作用。

(2)倡导住院分娩,鼓励所有孕产妇尤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住院分娩。

(3)为所有住院分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自愿咨询和检测、母婴抗反转录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避免产时损伤性操作、产后保健和婴儿喂养指导等服务。

二、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处理

1.预防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参见第四节药物干预)

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处理

(1)如有条件应定期对艾滋病感染孕妇检测CD4T细胞及病毒载量,随时观察感染状况。

(2)孕早期,病毒载量>1000拷贝/ml,或CD4细胞<350×106/L者(仅一个条件符合即可),建议终止妊娠(孕周<14周),但一定要得到本人和配偶的同意。

(3)自愿选择继续妊娠,如有抗病毒治疗指征(CD4T细胞<250×106/L或病毒载量>1000拷贝/ml,仅一个条件符合即可),应给予抗病毒药物治疗,但使用时间必须在孕周>12周以后。

三、安全分娩

1.阴道分娩 阴道分娩产程处理总原则:避免产科损伤性操作;尽量缩短产程;避免强宫缩;缩短胎膜早破时间。

避免产科损伤性操作主要是指:宫内胎儿头皮电极监测、会阴侧切术、人工破膜、产钳或吸引器助产等。另外,接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会阴,防止会阴裂伤。当胎头娩出后,右手应注意保护会阴,不要急于娩出胎肩,而应先以左手自鼻根向下颏挤压,充分挤出口鼻内黏液和羊水,以减少感染机会。

如果出现胎膜早破或临产早期出现胎膜破裂,应积极处理,缩短产程。

2.剖宫产分娩 择期剖宫产可降低母婴传播机会。在有条件地区可以选择择期剖宫产。但由于剖宫产可能有较高的并发症发生,对条件有困难区不主张将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作为剖宫产指征。临产后、胎膜早破和孕产妇病毒载量<1000拷贝/ml的剖宫产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没有明显作用。实施择期剖宫产术的同时应按照所选方案正确服用抗反转录病毒药物。

3.新生儿产科相关处理

(1)新生儿出生时先在距离脐根部3~5cm处远距离断脐,有条件应换台下巡回护士处理新生儿;无条件则接生者换手套再处理新生儿,同时将新生儿放置于复苏台上保暖。

(2)新生儿出生时应及时清除新生儿皮肤黏膜、鼻腔、口腔等处的母血、羊水及分泌物。有条件的用吸耳球清理呼吸道即可,这样可减少呼吸道黏膜损伤。如果用新生儿吸痰管及管式导管务必注意操作轻柔、压力适中,防止黏膜损伤。吸引器应定期消毒。HIV阳性及未感染HIV母亲所生的新生儿应使用不同的吸引器。

(3)新生儿出生后注意保暖。

(4)出生时及早用流动的温水清洗新生儿,手法应轻柔,避免损伤新生儿皮肤和黏膜。若无条件,可用湿纸巾清洗新生儿皮肤、黏膜。

(5)新生儿脐带处理要严格消毒。

(6)预防保健接种,如注射乙型肝炎疫苗等。

四、产后预防

1.HIV产后传播的主要途径是母乳喂养 预防产后HIV传播,应该为感染HIV的产妇提供咨询,选择和实施婴儿喂养计划,预防母乳传播HIV的干预措施和计划生育服务。正确选择和实施婴儿喂养措施,提倡人工喂养,避免母乳喂养,杜绝混合喂养。无条件时,如选择母乳喂养应为纯母乳喂养,并缩短喂养时间,不超过4个月。

2.确保孕期和产后良好的营养 感染HIV妇女普遍存在维生素A缺乏和贫血,上述两种状况均与母婴垂直传播有关。建议妇女在孕期和哺乳期应进食富有营养的饮食;所有的孕妇应补充铁剂、叶酸、锌和其他微量元素;HIV阳性产妇在分娩后应补充维生素A。

3.指导正确的喂养技术 注意哺乳期乳房的保护,乳头皲裂、乳腺炎和乳腺脓肿显著增加母乳传播HIV的危险。

一、产前咨询

关注HIV阳性母亲出生的婴儿是预防HIV母婴传播的重要环节。儿科医师对HIV感染母亲做产前咨询和指导,要了解母亲对HIV感染的知情程度、产后预防作用和预防方法的理解,将HIV母婴垂直传播的知识告诉母亲,帮助HIV阳性母亲做出最初的选择。

(1)妊娠期的宫内感染可以通过胎盘或羊水传染给胎儿,分娩期经宫颈和阴道分泌物及血液感染新生儿,长期母乳喂养通过母亲乳汁将病毒传染给新生儿和婴儿。

(2)受母亲垂直传播给婴幼儿的感染,病情发展比其他途径感染或成人发展更快。由母婴垂直传播HIV感染的婴儿近50%在1岁时发展成为艾滋病。

(3)垂直传播的药物预防包括妊娠期宫内感染的预防、分娩时的预防和新生儿出生后的药物预防。应将用药的方法、疗效、花费告诉孕妇,使其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预防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新生儿HIV感染的主要临床特征

新生儿感染HIV在新生儿期缺乏典型的临床表现,常见的有:①平均胎龄小(平均为37周),未成熟儿和超未成熟儿的比例上升,分别为33%和18%。②低出生体重、小头畸形、其他畸形发生率高。③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④CD4百分率(或CD4/CD8)下降。出生时CD4T细胞<30%,早期出现危重病情比例增加3倍。⑤平均IgG水平高于非感染新生儿。

三、新生儿药物预防

参见第四节药物干预。

四、喂养方式选择

由于母乳中可以检测到HIV,HIV可以经母乳传播给婴儿,长期母乳喂养将大大增加传播HIV的危险性,所以在3种喂养方式(人工喂养、母乳喂养、混合喂养)中,人工喂养是HIV感染母亲最安全的选择。

在人工喂养有困难的地区,应该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帮助HIV感染的母亲对婴儿出生后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但决不要混合喂养。

(一)人工喂养

HIV感染的母亲在整个哺乳期中应为婴儿提供干净、安全、营养的母乳替代品,人工喂养是HIV感染母亲最安全的选择。

1.人工喂养必须使用干净开水。

2.喂养的器皿(奶嘴、奶瓶、小勺、杯子等)必须保持干净。

3.确信母亲能按照母乳替代品的配制要求配制。

4.人工喂养食品的选择

(1)配方奶粉:根据婴儿不同胎龄、不同月龄生长发育的需要对基本的营养物质进行了改良,更适合婴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是人工喂养的首选。

(2)新鲜牛乳:在经济不太发达的地区,或不能承受配方奶喂养的家庭,牛乳也是很好的选择。早产儿早期牛乳喂养,应适当稀释。在交通不发达地区可用牛乳制品代替新鲜牛奶。

(3)添加泥糊状食物:满4个月后开始添加泥糊样食物,从1/4只鸡蛋黄开始,逐渐增加米糊、粥等其他糊状食品。增加泥糊状食物的原则是从一种到多种,从少量到适量,从稀到稠,从细到粗。

(二)纯母乳喂养

如果母亲确实不能得到(购买、配给)干净、安全和营养的母乳代用品,或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人工喂养仍不能被母亲接受时,才可选择纯母乳喂养。但应特别注意如下。

(1)纯母乳喂养是指只用母乳喂养,不给婴儿吃其他任何液体或固体食物。

(2)母乳喂养只能是短时间(3个月)的纯母乳喂养,长时间将大大增加感染机会。

(3)建议纯母乳喂养不要超过4个月,4个月以后开始人工喂养,并逐渐添加泥糊样食物。这样既满足经济不发达地区HIV感染母亲的婴儿生长发育需要,又最大限度地减少母乳喂养HIV感染的风险。在替换食物时应杜绝混合喂养的过渡。

(4)即使在母乳喂养的同时,婴儿接受抗病毒药物的治疗,也不能降低母乳喂养的HIV传播率。如果母亲选择母乳喂养,应该在母乳喂养期间继续ART。如果母亲停止ART,应先停止母乳喂养。

(5)如果在纯母乳喂养过程中,母亲出现乳头皲裂、乳腺炎和乳腺脓肿时应避免母乳喂养。

(三)杜绝混合喂养

多项研究表明,比较3种喂养方式(人工、纯母乳、混合喂养)中,混合喂养母婴垂直传播的概率最高。HIV感染母亲的婴儿应避免混合喂养。

五、新生儿HIV检测

HIV感染母亲的抗体IgG可以直接经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使一部分新生儿出生后即带有HIV抗体。这些抗体一般需要9~12个月逐渐消失,出生后18个月基本上全部消失。如果出生后18个月HIV抗体仍然阳性,提示抗体为自身感染产生的抗体。

母乳喂养的婴儿需要监测更长时间,尤其长期母乳喂养的婴儿,在18个月后仍有感染HIV的可能。

HIV核酸检测应用PCR检测外周血淋巴细胞HIV的前病毒DNA序列。或用反转录PCR(RT PCR)方法检测血浆中游离的HIV-RNA,可用于围生期感染的辅助诊断。如果HIV核酸检测阳性者,达到治疗标准者,即可开始抗病毒治疗。

六、新生儿预防接种

参见第十七章第三节。HIV感染母亲的婴儿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等),或检测到CD4T细胞或CD4T细胞百分率明显降低时,一般对活菌(毒)疫苗接种要慎重。

七、婴儿机会性感染的预防

(一)卡氏肺孢子菌肺炎

卡氏肺孢子菌肺炎(PCP)是HIV感染中婴儿最常见、死亡率最高的机会感染。PCP可以发生在任何年龄,最常见是在出生后3~6个月确诊。WHO和UNICEF推荐任何HIV阳性母亲所生婴幼儿在除外HIV感染之前都应接受PCP的预防性治疗,直到除外HIV感染。预防方法仍然是口服SMZ TMP 20mg/(kg·d),分2次服用,每周连续服用3d。PCP预防用药可持续6~12个月。高胆红素血症者慎用,G 6PD缺乏的新生儿禁用。过敏或不能耐受者可用喷他脒。

(二)结核感染

结核是全球艾滋病感染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目前,我国新生儿普遍接种卡介苗的情况下,HIV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没有艾滋病临床表现者,均应接种卡介苗。

WHO推荐HIV感染婴儿未接种卡介苗者,每6个月应做结核菌素试验(PPD或OT)。此皮试直径>5mm或接触过活动结核病人,即使PPD阴性的婴幼儿也应接受至少9个月异烟肼治疗。活动性结核首选四联疗法。

八、婴儿出生后的管理程序

(一)新生时期

(1)出生时应及时清洁口腔、鼻腔的污染物(血液、体液),并用流动的水及时清洗新生儿皮肤、黏膜、头发及外生殖器污染的血迹。清洗时注意动作轻柔,避免损伤新生儿的皮肤和黏膜。

(2)继续HIV的咨询工作和母亲心理支持,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所生婴儿信息保密工作。

(3)HIV垂直传播的药物预防(参照药物干预及注意事项)。

(4)建议人工喂养,并根据本地区和家庭实际情况给予喂养指导(详见喂养方式的选择)。

(5)新生儿体格检查(注意记录出生体重、身长和头围,呼吸,肝、脾、淋巴结肿大)。

(6)除有艾滋病临床表现(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等)或者证实CD4T细胞百分率明显降低者不接种卡介苗外,均要接种卡介苗和乙型肝炎疫苗。

(二)出生后1个月

(1)开始PCP的预防性治疗,口服SMZ TMP 20mg/(kg·d),分2次服用,每周连续服用3d。

(2)确认并继续人工喂养指导。母乳喂养者避免混合喂养。

(3)体格检查(注意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及其他感染情况),生长发育监测。

(4)按预防接种程序常规预防接种。

(5)根据药物预防的不同方案,监测婴儿用药情况。

(三)出生后2~3个月

(1)按正常预防接种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2)继续PCP的预防性治疗。

(3)体格检查(注意肝、脾、淋巴结肿大,间质性肺炎及其他感染情况)及生长发育监测。

(4)人工喂养指导,纯母乳喂养者避免混合喂养,满3个月时准备人工喂养和添加泥糊样食物。

(四)出生后4个月

(1)指导添加泥糊样食物,继续人工喂养,母乳喂养者应改为人工喂养并添加泥糊样食物。注意避免混合喂养。

(2)继续PCP的预防性治疗。

(3)按正常预防接种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4)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五)出生后6个月

(1)可继续PCP的预防性治疗。

(2)指导泥糊样食物喂养和人工喂养,必须停止母乳喂养。

(3)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4)按正常预防接种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5)未接种卡介苗者,应做PPD试验。直径>5mm或接触过活动结核病人虽PPD阴性者应接受至少9个月异烟肼的治疗。活动性结核首选四联疗法。

(六)出生后9~12个月

(1)HIV第1次检测,1周后得到结果并咨询(参照HIV检测程序)。

(2)指导喂养。

(3)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4)按正常预防接种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七)出生后18个月

(1)HIV第2次检测,1周后得到结果并咨询。

(2)喂养指导。

(3)体格检查及生长发育监测。

(4)按正常预防接种程序给予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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