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是控制艾滋病病毒的传播,保护广大人群免受感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医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告知和保密的原则。
一、告知原则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必须告知病人病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病人就医有知悉自己病情的权利。医师在接诊病人的过程中有告知病人病情的义务,同时也有保守病人隐私权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医师有告知病人本人患有艾滋病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及病人家属,不得以“保护性医疗”为理由,对病人隐瞒其患病信息。如果医疗机构将病人有艾滋病的情况向病人本人告知后,病人因此出现其他后果,如自杀,医疗机构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应当将病人的患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侣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在规定艾滋病病人的义务时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因此,医院在将病人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诉病人时,应当同时告知该疾病传播的途径、危害,并将法律规定病人有必须将该信息告知其性伴侣的义务告诉病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但是其侧重点基于“公开”病人的信息。如果医疗机构将病人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显然不属于“公开”病人患病信息的情况。另外,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同时,并没有明文禁止医疗机构不得将病人患病信息告知其配偶,相反在《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因此,就此项规定来看,病人本人有将疾病信息告知其性伴侣的义务,其性伴侣有知悉其性伙伴患有艾滋病信息的权利。如果病人本人没有告知其性伴侣,则侵犯了其性伴侣的知情权。医疗机构将患病信息告知了其性伴侣,实际上旨在保护其性伴侣的知情权,且病人患病的信息传播范围又严格地限制在其性伴侣的范围内。因此,医疗机构的告知行为是对病人侵犯其性伴侣知情权的弥补,对于防止艾滋病的播散,保护公民免受艾滋病的侵扰具有重要意义。
3.医患之间语言不通,医疗机构聘请翻译告知病人病情,不属于公开病人患病信息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病人国籍或其民族的特殊性,或者病人系聋哑人,使得医患之间语言不通。当医疗机构检测到病人系HIV携带者,或者被诊断为艾滋病时,若要将患病信息告知病人,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翻译,通过翻译人员将病人的患病信息告知病人。只要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在聘请翻译的过程中,医疗机构与翻译人员事先签订好《保密协议》,告知其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及违反该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医疗机构聘请翻译的行为,不仅没有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反而能更好地履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充分保障病人的知情权。如果翻译人员没有尽到其事先承诺的保密义务,将病人患艾滋病的信息向社会或者其他无关人员传播,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而是由该翻译人员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密原则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以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者传播,防止社会歧视。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艾滋病病人在社会生活、工作中容易受到歧视等原因,于是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往往将感染艾滋病视为自己的隐私,医疗机构应当为其保密。《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医师有告知病人本人患有艾滋病的义务,并规定未经病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病人的个人信息。显然,对于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病人而言,医疗机构不应当将病人患有艾滋病的信息告诉除病人之外的其他人,但是性伴侣除外。
一、疫情的发现
(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者其他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当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2)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当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
二、报告
发现HIV感染者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一)报告要求
(1)纸质报告卡填写:首次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HIV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的要求填写报告,同时填写《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卡的填写必须使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艾滋病的专项监测或者专题调查如哨点监测、行为监测、自愿咨询检测等,若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HIV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必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
(2)网络直报:由负责疫情网络报告的科室负责收集《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并且对报告卡内容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疫情信息必须及时向填报人核实。核实无误后直报人签名,并于24h内登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输入《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内上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的内容及时核实,负责组织对HIV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及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且填报《艾滋病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表》。
(3)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HIV感染者每半年进行一次随访,对艾滋病病人每季度进行一次随访,并且填写《艾滋病个案随访表》。
(4)各级(类)责任报告单位按月上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二)报告程序
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
(1)接诊医师发现HIV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时,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并且报告所在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上报。
(2)乡(镇)责任报告单位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该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给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上直报。
(3)县(区)级以及以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实行网络直报。暂时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报告给本辖区内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上直报。
(4)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主动与辖区内医疗机构以及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部队、武警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建立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信息报告机制,及时收集疫情,实施网络直报。
(三)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确定诊断以后,应当在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网络报告。
(2)暂时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确定诊断以后,应当在卫生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
(3)疫情的管理。
(4)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者亲属。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通知的时候,要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
(5)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个人档案,并且按计划进行定期随访。如有可能,应当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档案属于机密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且设立专人负责,明确其职责和任务。
三、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
(1)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HIV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2)艾滋病病人暂缓结婚,HIV感染者如要申请结婚,双方应当接受医学咨询。
(3)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HIV危险的,所在单位应当负责安排其从事其他工作。
(4)对于明知自己是HIV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
四、医疗照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为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2)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就诊的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且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疾病诊治,不得拒绝。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病人保密,不得歧视病人。同时,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严格防止医源性传播。对于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制订鼓励政策。
(3)对艾滋病病人病重时应当进行住院治疗。在病程缓解期或者其他原因确实无法住院治疗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并且由收治单位指定1~2名医务人员在保密的情况下,定期进行访视并且给予家庭护理指导。
(4)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HIV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在治疗费用方面,由接收医疗机构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
五、社会救助与教育
(1)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应当关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他们进行道德、心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咨询、教育,帮助其解决困难,支持其战胜疾病,保证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维持基本生活困难并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过审查,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六、依法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员中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属于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HIV感染者应当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且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
七、流动人口、回国人员和来华境外人员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1)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则上由常住地负责对其监护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和管理,并且由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向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2)回国人员在入境口岸被确认为HIV感染者,由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按照规定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且通知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
(3)来华境外人员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护管理,按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HIV-1感染者开始进行高效抗反转录病毒治疗(HAART)以后,如何对HIV-1感染者进行随访和管理就十分必要。治疗后的医学随访和管理主要包括治疗后的监测、依从性的管理和副作用的管理等几个方面。
一、治疗后的监测
(一)实验室监测
对于未治疗的病人,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在确诊的同时及每6~12个月做一次血浆HIV-1RNA的检测,并且在确诊同时以及每6~12个月做一次CD4+T细胞数的检测。在治疗开始以前一般至少要做2次CD4+T细胞数和病毒载量检查。但是,对于有进展性疾病的病人,应当在第1次检测后就开始进行抗病毒治疗以免延误治疗(表15 1)。
表15-1 HIV感染者实验室检测指南
在抗病毒治疗开始前及治疗后的2~8周,必须进行血浆HIV-1RNA检测。治疗开始后的检测有助于评估治疗效果(表15 1);如果病人依从性良好,那么有效的药物将使病毒载量在2~8周内下降1.0log拷贝/ml。国际艾滋病协会(IAS)推荐在第4、8、12以及16~24周进行病毒载量和CD4+T细胞数的检测。对于大多数的病人,病毒载量在第16~24周可以持续下降至低于检测极限(<50拷贝/ml)。但是,某些病人的病毒载量下降速度较慢,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可能有基线病毒载量较高、药物疗效较差、病人依从性较差、既往曾经使用过抗病毒药物以及存在机会感染等。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更换治疗方案。临床医师可以根据病人的病毒载量下降情况来评估病人的依从性,是否存在吸收不良,并多次重复病毒载量进行评估。
一旦病人开始进行治疗,应每隔3~6个月进行一次病毒载量检测以评估药物的持续效果;CD4+T细胞数的检测也应当每3~6个月进行一次。如果出现CD4+T细胞数显著下降或者发生其他临床事件,应立即进行病毒载量检测。
有时候,频繁检测病人的病毒载量可能会发现病人的病毒载量有小幅度反弹(50~400拷贝/ml),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治疗失败。病毒载量的下降以及CD4+T细胞数的上升提示药物治疗效果良好及病人有较好的依从性。但是,有时候尽管病人的病毒载量出现下降,CD4+T细胞数也有可能下降。这种不协调的反应可能是由于出现药物的毒副作用或者机会性感染所致。出现这种情况,应密切监测病人的病毒载量和CD4+T细胞数。当CD4+T细胞数出现2次以上的下降时,应当更换抗病毒药物。
(二)耐药的监测
当病人在HAART期间出现病毒学治疗失败(病毒载量“反弹”)时,需要对病人进行耐药检测。HIV-1抗病毒治疗的耐药监测可以分为基因型耐药监测以及表型耐药监测2种,还有虚拟的表型检测。此外,当HIV-1感染者在接受HAART后,若病毒载量下降不明显,也应当进行病毒耐药检测。但是,在慢性HIV感染治疗开始以前,或者药物治疗中断以后,或者血浆病毒载量HIV-RNA<1000拷贝/ml时,一般不主张进行病毒耐药检测。这主要是由于耐药病毒没有形成优势株、缺少药物的选择压力、低拷贝HIV-RNA时耐药检测结果往往阴性等引起。
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是基因型耐药检测,因其价格低廉、检测快速,病人多采取此种方法。当出现多重基因型耐药,或者基因型耐药检测结果变得无法解释时,则需要进行表型检测;但是表型检测费用昂贵,检测速度缓慢,病人一般采用虚拟表型检测,即在基因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将感染者HIV-1的基因型与数据库的资料进行比对,从中找出基因型与感染者相似表型的分析情况,间接推断出感染者对各种抗病毒药物的敏感性。虚拟表型与实际表型之间有良好的一致性,可节省检测时间和成本。
对于接受HAART的HIV-1感染者,定期进行病毒载量随访以及耐药监测,可以为HIV-1感染者提供有效的药物选择、探讨抗病毒治疗失败的原因、指导抗病毒治疗失败者选择合适的补救方案、监测耐药性的流行等。因此,耐药监测的随访对已经接受HAART的HIV-1感染者是非常重要的(表15 2)。
表15-2 药物耐药监测的医学随访
(三)血药浓度的监测
有资料显示,血药浓度监测(TDM)对于没有经过抗病毒治疗的病人具有一定的益处,可以评估药物的峰浓度和谷浓度以降低药物的毒性并减少病毒学治疗的失败。但是,对于已经接受抗病毒治疗的病人,TDM没有实质性的效果,一般不进行TDM检测。
二、依从性的管理
抗病毒治疗的目的是将HIV-RNA降低到低于检测不到的水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病毒复制。但是这种水平的保持主要与完整的和持久的病毒抑制相关,这就要求HIV病人对于治疗具有很高的依从性。依从性指的是病人按照医师的规定进行治疗,与医嘱一致的行为。有资料显示,当依从性>95%时,抗病毒治疗效果能够达到最佳水平;而当依从性<90%时,抗病毒的效果大大下降。即使依从性的水平下降一点点,也有可能导致病毒抑制效果的显著降低。
提高病人依从性的策略有以下几点。
(1)建立起医患之间良好的信任。
(2)医师作为一个教育者,负责向病人提供良好的信息,并提供支持和监督。
(3)通过电话或者书面的方式督促病人保持良好的依从性。良好的交流方式有助于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有资料显示女医师能够在短时期内与病人沟通,并使病人建立起良好的依从性;而男医师则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使病人建立起良好的依从性。可能与女医师能够耐心倾听,较少打断病人陈述以及情感比较丰富等交流方式有关,便于使病人对医师产生足够的信任,随心所欲地谈论有关HIV的治疗以及生活方式的问题。因此,在与病人的沟通中多使用女性医学随访者有助于提高病人的依从性。
医师必须向病人提供的信息包括以下。
(1)告知病人有关药物的常见不良反应,预测其发生的情况,并及时治疗。
(2)培养简单的饮食习惯。
(3)避免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
(4)尽可能减少服药的片剂数量(如将三联药物放入一个胶囊中等)。
(5)定时、多次向病人阐明治疗的目的以及提高依从性的必要性。
(6)在开始治疗前必须做好一切服药的准备。
(7)与病人探讨治疗方案,使得病人了解他/她为什么需要这样的治疗。
(8)让病人家庭成员和朋友了解并支持这样的治疗方案。
(9)制订每天服药的具体计划,并设计一表格(包括服药时间及其不良反应等)。
(10)提供服药的书面表格、每天或者每周的药丸盒、闹钟、备忘录或者其他有助于提高依从性的装置。
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建立起评估病人依从性的“金标准”。一般评价依从性的标准包括:回收药丸的数量、药物资料的填写、电子药物事件监测系统(MEMS)、电子瓶盖的监测,以及病人的自我评价过程。每一种都有各自的好处和坏处。
虽然病人的自我评价有可能过高估计自身的依从性,但这也是一种比较客观的评估方式,因为只有病人自己才真正知道自己是否按时服药。
对于依从性不好的病人则采用回收药丸的数量以及MEMS的方式。
由于存在设计的问题,MEMS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系统依赖于药丸瓶帽上植入的电子芯片,这些芯片记录着病人打开瓶盖的次数以及打开的时间和瓶盖持续开启的时间。但是,如果病人把药物一次性从瓶里取出倒入另一容器,则电子瓶盖的作用将丧失,就不可能准确地评价病人的依从性。
因此,至今尚没有一种能完全评价病人依从性的方法。即使病人说自己的依从性达到100%,也有可能服药的时间不对。因此,医师定期向病人宣传如何服药至关重要。
由于病人的依从性对于抗病毒治疗的成败至关重要,而某些因素可能会影响病人的依从性。这些因素包括严重的酗酒、静脉药瘾者、药物滥用以及抑郁症。据统计,酒精和可卡因的消耗量与病人的依从性是呈反相关的。此外,病人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也和依从性差有关,对于这些病人必须延迟抗病毒治疗。对于药物滥用者,可以使用美沙酮替代治疗。对于抑郁症病人应当给予足够的社会心理支持,使其重振生活的信心。同时,对于依从性很差的病人,尤其是静脉药瘾者,可以选择入院治疗,在医护人员的帮助教育之下以提高其依从性。若入院以后,病人出现静脉药瘾或者持续情绪低落,则暂缓抗病毒治疗,直到病人戒除药物以及情绪恢复正常为止。住院期间,医护人员应当面对面地与病人进行交流,告知提高依从性在抗病毒治疗中的至关重要作用,并与病人一起探讨如何提高依从性。护士每天必须监督病人服药,并让病人保持较高昂的情绪,使其对生活充满信心,克服悲观厌世的心理,为出院以后的进一步治疗创造条件。
提高并保持病人的依从性,护士、药剂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经常召开由临床药师参加的药物干预咨询会议有助于提高病人的依从性。此外,社会上的舆论宣传工作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良好的社会环境,减少对HIV感染者的歧视,病人遇到困难时,亲友和家庭成员无私的帮助,有助于病人保持长期的依从性,从而更有效地提高抗病毒治疗的效果。某些研究结果显示,非医护人员的帮助对于提高病人的依从性非常重要。此外,病人之间的相互交流也是提高依从性的重要方法(表15-3)。
表15-3 临床医师以及健康团队提高依从性的策略
续 表
要求临床医师对每个病人的依从性作出评估是不可能的;这就要求整个治疗团队密切合作,随时观察,尽最大努力将提高病人依从性这一难题做好。(www.daowen.com)
直接观察治疗(DOT)长期在结核病人中应用,并有效提高了结核病人化学治疗的依从性。研究者试图将DOT应用于HIV感染者的治疗。所谓DOT治疗,也就是全程住院治疗,抗结核治疗只需要6~12个月,而HIV抗病毒治疗可能服药持续终身,全程住院治疗几乎不可能。虽然住院治疗病人在医护人员的监督下,可以保持良好的依从性,但是治疗成本相当大,可行性不强。
三、治疗后毒副反应及其管理
抗病毒治疗药物往往会引起很多种毒副作用,有些甚至是致命的。因此,当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各种不良反应时,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十分必要,有时甚至决定了抗病毒治疗的成败。
绝大多数病人在抗病毒治疗的过程中都会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消化道不良反应,这些反应一般能自行缓解或者医师给予胃黏膜保护剂,甲氧氯普胺(胃复安)等对症治疗后好转。极少数病人可出现严重的胃肠道反应,需予以昂丹司琼注射液等强效、高选择性的5HT3受体拮抗剂后方能缓解。
在HAART过程中,使用齐多夫定等药物可能会出现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等骨髓抑制的不良反应。这些病人应该严密监测血常规,一般在治疗开始以后的3个月内,至少每2周查1次血常规,3个月后至少每个月查1次血常规。如果出现较严重的贫血,血红蛋白低于90g/L(9g/dl)以下,需要考虑更换抗病毒药物,如司坦夫定代替齐多夫定等,必要时可以给予输血治疗。
非核苷类反转录酶抑制剂(奈韦拉平和依非韦伦)可引起轻微的皮疹,多发生在治疗的前6周,可给予抗组胺药物治疗(如开瑞坦等)。尤其是奈韦拉平可以引起过敏性重症皮疹,可以合并发热、恶心、关节疼痛、乏力、肌肉疼痛等症状。临床医师应该停用奈韦拉平,并酌情给予激素等对症治疗。
核苷类药物如齐多夫定、非核苷类药物如奈韦拉平以及几乎所有蛋白酶抑制剂均可以引起药物性肝功能损害,一般发生在治疗前12周之内,表现为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黄疸等。奈韦拉平治疗后还可能引起严重致命的肝功能衰竭。在奈韦拉平治疗的最初4个月内,如果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00u时,可以停用奈韦拉平;等到肝功能恢复以后,小剂量应用奈韦拉平。在服用过程中,如果再次出现肝功能损害,应该永久停止使用本药,并用依非韦伦代替。如果出现严重的肝脏毒性,应该立即停止使用所有抗病毒药物并且给予保肝、退黄治疗。临床医师应当密切监测病人的肝功能,明确是否合并其他肝炎病毒感染(如乙型肝炎病毒或者丙型肝炎病毒等);并且鉴别肝功能异常的原因,明确是否与肝炎病毒感染有关。某些HIV/AIDS病人合并乙型肝炎或者丙型肝炎病毒感染,在接受抗病毒治疗以后,如果出现一过性血清氨基转移酶的升高,临床医师应分析其原因,可能是免疫重建过程中肝炎病毒的免疫反应所致。应积极预防,首先治疗病毒性肝炎,必要时可予以激素治疗。
去羟肌苷以及司坦夫定可引起周围神经炎,两者合用时周围神经炎的发生率更高,一般出现在治疗3个月以后。临床上主要表现为:手脚麻木刺痛、肢体无力、共济失调等。应当避免去羟肌苷以及司坦夫定与引起周围神经炎的其他药物共同使用。临床医师可以使用B族维生素、阿密曲替林、苯妥英或者卡马西平等药物治疗缓解症状。必要时,临床医师根据情况酌情减量使用司坦夫定。症状严重时停止使用去羟肌苷以及司坦夫定,改用其他核苷类药物。
任何一种核苷类药物均可引起乳酸性酸中毒,乳酸性酸中毒虽然少见,但是足以致命,其中司坦夫定最容易引起乳酸性酸中毒;在去羟肌苷以及司坦夫定合并使用时更容易发生。一般在抗病毒治疗8~9个月后发生。临床上表现为疲劳、恶心、呕吐、腹痛、肌肉酸痛以及体重减轻;在晚期经常有呼吸急促和气短。对于开始的时候病情平稳,但是在几天之内迅速出现以上症状的病人,要考虑乳酸性酸中毒的可能性。临床医师应当立即停止抗病毒治疗。等到病人完全恢复后,再重新开始抗病毒治疗。乳酸性酸中毒在妊娠时发病率增加,因此对于孕妇,应当特别提高警惕。孕妇应当避免双脱氧肌苷以及司坦夫定两种核苷类药物联合使用,因为这有导致更高的乳酸性酸中毒的风险。
对于服用去羟肌苷以及司坦夫定的病人,两者合用时胰腺炎的发生率高并且严重。临床上表现为上腹部疼痛、恶心以及呕吐等等。血淀粉酶往往可以很高。此时,临床医师应当停止使用所有抗病毒药物。当病人临床症状恢复并且淀粉酶下降至正常后,可以恢复抗病毒治疗,但是不要再使用去羟肌苷以及司坦夫定。
脂肪分布不均和各种脂肪消耗(脂肪萎缩)是司坦夫定和蛋白酶抑制剂类药物的常见药物毒副反应。一般在治疗后数月或者几年之后发生。临床上表现为向心性肥胖,四肢消瘦,周围组织脂肪消耗,脸颊皮下脂肪缺失,高血糖,高血脂。发生这些情况时,临床医师可以酌情更换使用的抗病毒药物。某些病人可以进行整容手术,但是费用昂贵。
一、概述
2006年我国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中,明确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有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换言之,他们同样享有正常人参加公共活动的权利,也包括艾滋病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病情稳定时可以外出旅游,尤其有大型活动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每2年全球举行的世界艾滋病大会中每次出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比例不断攀升。例如,2006年8月召开的第16届世界艾滋病大会,与会者26 509人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占1/3左右。随着全球艾滋病的势头和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外出旅游引起各国的关注,这种外出旅游一般包括国内旅游和国际旅游两大类,国内旅游又分为地区内和省季旅游。Kencper等曾做过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外出旅游的研究,每年在本国内旅游1周或以上的比例竟达45%,平均2年内还有20%人出国旅游。1985年6月,我国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系美籍艾滋病病人,从上海入境,一路饱赏我国大好河山,最后病倒在北京,死于协和医院,即为例证。这类人外出旅游,会遇到不同的危险性和问题。同样所到之处,对当地构成了一定威胁,带来了传播HIV一定数量的传播源。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外出旅游所受到的危险和问题,不仅受个体临床状态、旅游次数、距离和旅游环境等因素不同而差异,而且其要比非感染者处理环境能力要低,如接受抗感染治疗或预防服药的反应影响,同样在旅游期间还遭受歧视和明显的法律政策和社会障碍,难以获得良好的医学护理,有可能促使病情发展,以及担心与旅游无关的新的潜在性问题不断存在。例如,HIV导致免疫抑制伴随着疫苗接种引起的不良反应而增加危险性,正处于有指征性疾病高危险性的HIV感染者会降低免疫效果。此外,在国内旅游的HIV感染者很少事先向自己医学管理的医师咨询获得临床方面的建议,即使那些出国旅游的向有关医师咨询的为数不多。美国一项研究表明仅为1/18。另一方面,HIV感染旅游者也可通过多条途径影响旅游地HIV/AIDS流行,如通过不安全性的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可传播HIV,或者通过不安全输血和供血行为造成HIV扩散。艾滋病早期流行史上,海地即是一个典型例子。在举行大型社会活动时,这种情况更为突出。例如,中国上海2010年的世博会,届时估计先后有不少于2000万旅客来自世界各地,当然包括一定比例的HIV感染旅游者拥集上海,其中会有卖淫女、嫖客、同性恋者和吸毒者,急需做好控制工作。
二、与旅游有关的危险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医学的、行为学的、社会学的和环境学等多种因素,有时外出旅游时可能遇及单一的因素,但是更多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在一起,必须认真对待。
(一)医学因素
主要是可能受到多种病原微生物的侵袭,包括细菌、病毒、原虫、真菌等多种病原体,按其感染和传播途径可分为以下。
1.肠道感染 根据调查,HIV感染旅游者中发生腹泻十分普遍,罹患率至少在20%以上。临床上显示严重腹泻,持续又反复,或伴有肠道外并发症。由于胃酸分泌减少,增强对多种病原体的易感性,再加上这类感染者尤其艾滋病病人全身性免疫缺陷使胃肠道黏膜CD4+T细胞表达降低,导致黏膜免疫功能受损。常见的肠道疾病有空肠弯曲菌肠炎,致病性大肠埃希菌肠炎,甲型肝炎,沙门菌、志贺痢疾杆菌感染,贾第鞭毛虫病,轮状病毒肠炎,诺瓦克肠炎等;其次是隐孢子虫肠炎和戊型肝炎;有时也可遇及阿米巴痢疾、单气胞菌感染、等孢子菌感染、伤寒、微孢子虫感染、耶尔森菌感染、霍乱、脊髓灰质炎等。
(1)空肠弯曲菌类感染:空肠弯曲菌引起的肠炎估计占旅游者的3%~17%,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季节性波动。HIV感染者不但容易感染这种疾病,而且显现严重的临床症状,出现菌血症、胆囊炎并成慢性又反复发作。使用氟喹诺酮类预防服药可以减少得病,但这种药物的耐药性强。
(2)非伤寒类沙门菌感染:这种感染的发生率在旅游者腹泻中占15%。HIV感染者更易感染沙门菌病,与没有HIV感染人群相比,也更易引起严重的侵害性疾病。非伤寒沙门菌属是一类引起菌血病的重要病因,常常需要延长抗生素治疗的时间以防复发。有关伤寒与HIV感染之间的关系报道甚少,但是在HIV感染人群中这种感染比较常见,与没有感染HIV人群相比可以预料症状更为严重,容易发生并发症。
(3)志贺菌感染:估计5%~15%旅游者发生这类腹泻,可分为痢疾型和非痢疾型两种。HIV感染者感染志贺菌往往较没有感染HIV感染人群更易持久、严重,表现菌血症,成为慢性胃肠道带菌者,需要延长抗生素治疗。
(4)霍乱:艾滋病病人会增加对霍乱的易感性,这是由于胃酸减少明显较其他病人为甚,虽然尚未完全证实,但是HIV感染人群,特别是18个月龄以下婴幼儿感染霍乱后的死亡率明显增强的报道,屡见不鲜。
(5)大肠埃希菌感染:这类细菌,尤其产肠毒素大肠埃希菌是造成旅游者腹泻最常见的原因,但是没有证实免疫抑制者出现的临床症状会比免疫正常人更加严重。又如对卡氏肺孢子菌肺炎使用抗生素治疗或预防性服药后伴随由梭状芽胞杆菌引起肠道细菌感染和疾病的易感性增加。
(6)隐球菌感染:旅游者腹泻中估计5%为隐球菌感染,也是艾滋病病人慢性腹泻最常见的病因。正常人感染隐球菌一般持续几周,可以自愈,而艾滋病病人慢性隐球菌腹泻能导致消耗症并增加对其他感染的易感性。最近有人报道旅游者有感染小孢子虫感染,这是另外一种原虫引起慢性腹泻,见于HIV感染晚期病人。
(7)贝氏等孢子球虫感染:这是另外一种肠道原虫,在发展中国家呈地方性流行,在艾滋病人腹泻病因中占15%~19%,其可引起慢性水样腹泻,伴有吸收障碍、体重减轻,如治疗停止容易复发。最近报道许多国家环孢子球虫引起水样腹泻,分别呈散发状态或暴发流行,不断认识到是旅游者腹泻的一种原因。在免疫应答良好的宿主,腹泻常常伴有厌食、乏力,平均3~6周后出现体重减轻;而在HIV感染者中,腹泻常常呈慢性,难以缓解。这两类对象显然对HIV感染者需要长期服用SMZ TMP预防复发,但是联合使用磺胺类疗法同样能获得临床和寄生虫治愈的效果。
(8)贾第鞭毛虫病:这是旅游者慢性腹泻一种最为常见的疾病。阿米巴痢疾虽然在旅游者腹泻中只占2%,但是很重要,因为有可能引起痢疾、延长病程以及滞后肝脓肿。然而在HIV感染者中不论感染蓝氏贾第鞭毛虫或者溶组织内阿米巴均未见症状加重或并发症。
(9)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美洲、西太平洋地区(包括中国在1994年以后已不见野毒株)得到了控制。但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中亚、东南亚地区仍呈地方性流行;在个别发达国家,脊髓灰质炎仍有潜在暴发的可能性。例如,1992年荷兰由于脊髓灰质炎野毒株和疫苗毒株引起的麻痹病,在免疫缺陷人群中最可能发生,症状最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还报道了1例26个月龄女婴患疫苗有关的麻痹型脊髓灰质炎。
(10)甲型肝炎:这是旅游者最常见又可疫苗预防的疾病,但是HIV感染者患上甲型肝炎是否出现严重情况,迄今未见报道。在发达地区城市中男性同性恋中甲型肝炎时有发生。
(11)类圆线虫病:最近巴西报道在HIV感染者中发现25例类圆线虫病,疾病严重,伴有高感染综合征,全部死亡,其中只有4例持续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2.呼吸道感染 与旅游有关的呼吸道感染十分常见。有人报道某些发达国家旅游者去发展中国家旅游估计急性呼吸道感染发生率,以发热为指标每月旅游者平均发生1 261人次(即每月12.61人次/100人次)。
(1)流行性感冒:尽管HIV感染人群流行性感冒病程与没有感染HIV人群未见明显不同,但是前者病毒在体内存在的时间要长。HIV感染者感染上流行性感冒常常伴有继发性细菌性肺炎,多为链球菌、流行性嗜血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所致。在温带地区流行性感冒常发生在冬季和早春,而热带地区其一年四季均可出现。
(2)麻疹:麻疹具有高度传染性,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依然流行。HIV感染者得麻疹后临床会更加严重。最近仍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既往有过麻疹免疫的青年中出现麻疹暴发。事实上,随着全球麻疹免疫运动的开展,普遍在儿童、青少年和青年中接种麻疹疫苗,麻疹将会紧随着脊髓灰质炎成为全球被消灭的疾病。一般来说,所有旅游者到还有麻疹地方性流行的国家,尤其他们要延长旅游期限,或有可能接触当地儿童,应该接受麻疹疫苗(或者麻疹、腮腺炎和风疹三联疫苗)接种,如确认自己既往已接种过麻疹疫苗的除外。一些HIV感染者接种麻疹疫苗后随着时间的过去,其保护性抗体丧失,不但又可患麻疹,而且有时会发生致死性麻疹感染。
(3)结核:结核尽管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呈地方性流行,但是对短期旅游者危险性不大;然后这种感染的可能性随着旅游逗留时间的延长而增大,特别对HIV和结核混合感染旅游者发展呈活动性结核的危险性更高。因此对HIV感染者新近需出外旅游宜定期进行结核皮试和胸部摄片。
(4)军团菌病:旅游者因住入旅馆而发生军团菌病暴发的事件并不罕见,在艾滋病病人中发生这种疾病同样增加。由鼻疽假单胞菌所致的假鼻疽是一种急性(局灶型或播散型)或慢性脓毒症,常见于东南亚和澳大利亚北部地区。鼻疽假单胞菌是一种存在于水和土壤中的腐生物。有慢性疾病和免疫抑制包括营养缺乏性糖尿病、酒精中毒、慢性肺部疾病、肝硬化和慢性肾衰竭,以及年过50岁,易感染更加严重的疾病(最常见肺炎)和激活潜伏感染,以上这些情况均易导致严重型的军团菌病。虽然HIV感染者有可能增加对假鼻疽的危险性,但迄今尚未报道。
(5)脑膜炎球菌脑膜炎:脑膜炎球菌脑膜炎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地,但旅游者罹患该病并不常见,除非到过流行地区。该病常在非洲撒哈拉地区每年干季流行。该病对HIV感染者危险性的资料尚较有限,一般情况下,HIV感染者和罹患该病的危险性有明显的统计关系,但在该病流行时却不突出。HIV感染者患脑膜炎球菌脑膜炎的死亡率明显高于没有感染HIV人群的该病死亡率,几乎相差4倍以上。
(6)组织胞浆菌病和隐孢子菌病:这些疾病是一类真菌感染,在HIV感染者中发生更加普遍且严重,可以是较为严重的播散型原发感染或者过去感染的再活化。组织胞浆菌病虽然已出现在大多数洲,但是最常见于美国中部;相反,隐孢子菌病局限于墨西哥一些地区、美洲中部和美国南部。
(7)青霉菌病:青霉菌病在某些东南亚地区(特别是泰国)是HIV感染者的一种重要机会性感染,业已在HIV感染旅游者中出现这种疾病。其临床特征为发热、皮肤丘疹样损害和肺部浸润。
3.虫媒传染病 虫媒传染病是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发病率和死亡率的主要病因,而且对旅游者构成明显的威胁,而疟疾又是这类疾病中最重要的。最近已证实在疟疾地方性流行地区,疟疾和HIV感染者之间有相互干预作用,HIV会增加疟疾临床发作和寄生物血症(parasitemia),同时有促使免疫抑制更加明显。此外,在HIV和疟疾联合感染的妊娠病人中外周血寄生物血症和寄生虫浓度有明显增高,以及有可能增强HIV垂直传播率。令人关注的是,疟疾持续感染导致HIV量增加,加速HIV病程恶化以及有利于HIV传播。然后,从疟疾非流行地区返回的HIV感染旅游者,其疟疾相对发病率尚未信息可查。其次,蚊虫传播的黄热病在南美北部、亚马逊河地区和热带非洲流行。虽然黄热病的主要储存宿主在森林地区,但是这种疾病可发生在丛林中间地带和城区,常常呈暴发型。非免疫成人的病死率高达60%。有关HIV感染人群中黄热病的发病率或后果的信息尚无可借鉴。人们去黄热病地方性流行地区需要接种黄热病减毒活疫苗。由于HIV感染者免疫抑制不应使用黄热病减毒活疫苗。
(1)内脏利什曼病:这种疾病常流行于非洲、美洲、地中海地区以及中亚与南亚。HIV感染者和其他免疫减弱者伴有内脏利什曼病的情况已有大量报道。内脏利什曼病暴发后往往数月或数年才出现临床症状。在HIV感染者中,甚至晚期其典型临床表现如发热、脾大、各类血细胞减少和高丙种球蛋白血症,血清学试验阴性。治疗不一定成功,其死亡率偏高。早诊断对疗效至关重要。利什曼病可引起免疫抑制,在理论上能促进HIV相关疾病的发展。
(2)巴贝病:本病是由巴贝虫介蜱叮咬传播、寄生于人体红细胞内的寄生虫病,在欧洲、墨西哥、美国呈地方性流行。HIV感染者不论有无切除过脾,其罹患本病后症状均严重并可复发。一般来说,对旅游者感染本病的危险性还是比较低的。
(3)南美洲锥体虫病:本病主要通过虫咬的寄生虫疾病,储存宿主为150种以上动物,包括犬、猫、鼠等。人体感染后经5~14d潜伏期可以出现急性感染,临床上有发热、无力、淋巴结肿大、肝脾大、感染部位炎症反应称锥体虫结节,可以反复发作呈慢性感染,心肌受损或胃肠道异常。在本病呈地方性流行地区旅游的人群,如短程旅游的则罹患本病危险性较低,但是旅游时间较长,感染本病的危险性明显增高。本病还可通过输血传播。大量资料显示HIV感染者罹患本病有时在数年后,其中枢神经系统可出现单个或数个像肿瘤样大块损害和脓肿。
此外,在旅游者中可发生其他多种虫媒传染病如登革热、流行性脑炎、出血热、立克次体病。鼠疫对旅游者说来极少遇及,但是近年来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从旅游者中发现了鼠疫,常见于旅游途中出入原始森林地区,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关注,尤其要事先了解旅游地区有无鼠疫疫情。
4.性传播性感染 所有HIV感染旅游者在旅游期间避免包括性生活在内的一切可以传播HIV给别人的活动,同样不从其他人感染各种性传播性感染。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尤其在发展中国家,溃疡性和炎症性的梅毒、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和腹股沟肉芽肿广泛存在。梅毒发病与管理,往往对HIV感染者的关系尤为密切。
在国外,由于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不仅与HIV传播模式相同而且已经证实性传播是一种重要的传播途径,因此往往把这两种肝炎也列为性传播性疾病。大量报道表明在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呈地方性流行地区长期居住者要比短期旅游者患这些肝炎的危险性高得多,而HIV感染者患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的危险性也明显高得多。艾滋病的进展能够促使乙型肝炎发作或者感染上另一亚型的乙型肝炎;HIV可以延长丙型肝炎的病毒血症,增加丙型肝炎病毒(HCV)的传染性,HIV和HCV合并感染使丙型肝炎加速发展成肝硬化。HIV感染还可降低HCV诊断检测的精确性。
许多全身性感染例如巨细胞病毒(CMV)感染、甲型肝炎、阿米巴痢疾、EB病毒感染、志贺菌属感染也可通过性传播,虽然应用包括避孕套在内的有效阻断措施,能减少性传播性疾病传播的危险性,但是最终无法消除这种危险。
5.接触性传染病 许多蠕虫如钩虫、粪类圆线虫以及血吸虫等感染性幼虫经皮肤穿入而感染人体,其中后面两种可导致慢性感染,伴有严重的后果。HIV感染者感染上粪类圆线虫可波及全身,当然为数不多。至于HIV感染者被狂犬咬后,两者之间的关系尚未报道。
6.血液传播疾病 实际上大量性传播性疾病、虫媒传染病和其他传染因子也可通过血液传播,这里指的是通过输血或使用血制品传播或者经穿刺皮肤或黏膜表面引起的传播。尽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血液中心目前开展了HIV抗体筛查,但是在许多农村或小型的血站,特别急用血液而无法做到血液储存的地方,血液筛查不一定持之以恒。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很少筛查乙型肝炎病毒(HBV)和HCV抗体,无法保证血液安全,即使在HIV高流行地区也是如此。在南美调查表明即使常规筛查HIV-1和HIV-2抗体,总的HCV感染危险性达5.4%~10.6%。HIV感染者还易感其他许多血液传播病原体,包括梅毒、CMV感染、利什曼病、弓形虫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南美洲锥体虫病。
(二)环境危害
1.高度和飞行 搭乘飞机旅行所承受的气压相当于1 700~2 800m(平均为1 900m)高度的压力。对能适应海拔高度的健康人,其血红蛋白持续在90%以上,动脉氧压远远>60mmHg。血红蛋白达90%是重要的饱和点,如小于会减少动脉氧压,当高度达2 400m左右引起急剧下降,对患有一些肺部疾病的人氧压下降更甚。HIV感染者有肺功能损害,如患有卡氏肺孢子菌肺炎的病人遇到飞行困难,或者在一定高度时特别暴露于氧压低与贫血症相结合的其他机会性感染如播散性分枝杆菌感染或者服用齐多夫定或者像拉车那样剧烈活动均使氧分压更低,因此艾滋病人的活动受到明显限制。如果旅游超过2 400m高度应事先进行肺功能测定并请呼吸科医师会诊,特别对无法行走50m或攀高15层台阶有明显症状的人更需要医师检查。
2.日光 在热带和亚热带纬度地区比同样高度的其他地区紫外线辐射强度明显地高,也随着高度的增高而递增。暴露于高浓度紫外线辐射对皮肤和全身细胞介质免疫功能有明显作用,以及加速单纯疱疹病毒溃疡的再活化作用。鉴此,应该避免暴露日光。此外,HIV感染旅游者可能服用四环素和磺胺等药物会引起感光性皮疹;务必对旅行者到日光强的地区警告其发生这种情况的可能性。
3.药物治疗和临床关怀 每个旅游者应具有医疗条件,包括能持续治疗、定期检查或者明确紧急情况下的风险,他们随身备有由他们治疗医生提供的文件,包括简扼病史、列出问题、目前状况、体检发现、最近调查结果、治疗和与其医师的联系方式。这种文件对旅游者,尤其在国外旅游地对当地医护卫生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病人的情况越是严重又不稳定、病人的管理越加仔细,则对病人的医师在与其同事们接触前越是有用,尤其在国外受诊医师可持续对病人进行护理。在旅游期间,旅游者应备有足够多的治疗药物,如HIV感染者正在进行抗病毒治疗,应连续服药,否则漏服、剂量不足容易出现药物耐药。因此,所有旅游者应确保他们按计划的旅游期限充分补充常规药物来源(宁可随身带,不要托运)或者他们自己确认在旅游地(尤其在国外)能补充药物来源。
HIV感染旅游者也应了解出访国家的政策,包括入境的限制或者必须丢掉行李中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以免引起移民部门对他们HIV状态的怀疑。当然有些旅游者干脆把原有标有抗HIV药物,置用作维生素盛器内。如在炎热地区或者国外热带地区延长逗留期限,旅游者务必十分小心储存治疗药物,因为许多药物在湿热环境下容易很快降解,也要注意这些药物不会被昆虫如蟑螂接触。
(三)旅游限制
不少国家禁止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入境旅游或移民,而不顾世界卫生组织和其他机构从1989年起反复提出这样做法和限制政策是不符合公共卫生理由的,而且也没有依据证明这样的限制有任何减少HIV传播的作用。经过近26年的艾滋病流行和控制实践,许多国家对入境旅游者的政策有些改变,HIV感染旅游者对所计划旅游的国家予以咨询或者向大使馆匿名咨询。旅游限制在国家间相差很大,即使在一个国家内也不一定相同,如我国要求外国人在华逗留12个月及以上者需要检查HIV抗体,但是不少国家如入境超过15d~3个月要求检测HIV抗体。最近我国取消对外国人入境参加2008年奥运会要做HIV抗体检测的规定。一般对移民者和长期非移民者如学生、求业者常常必须检测HIV抗体;某些国家认可某些旅游者出具自己国家最近的检测结果证明,尤其是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实验室出具的检测证明。强制性限制也差异悬殊,例如HIV感染者已经旅游至美国不受官方限制进入的阻挠。
三、对HIV感染旅游者的建议
对HIV感染旅游者的建议与其他非HIV感染者的建议几乎是一致的。减少肠道传播、性传播和血液传播,防止昆虫叮咬(尤其蚊子),避免狂犬病地方性流行地区动物的咬伤,伤害预防、合适的免疫接种和化学药物预防,以及充分的健康保险(包括便于急救)等,对所有旅游者均为重要措施。对旅游者提供科学的卫生指导信息,殊为重要。此外,HIV感染者务必将他们的旅游计划尽早与自己的负责医师讨论,从医学专家获取要去高危险性旅游的指导,包括单独旅行、延长旅行或在传染病危险度高的地方。值得指出的是,对旅游者进行有关免疫接种已证实可以减少感染传染病的危险性,降低许多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但HIV感染旅游者由于其免疫功能有不等程度的缺陷,同样疫苗接种可以出现不同的免疫效果和增加疫苗副作用的危险性,不同HIV感染、临床阶段免疫接种的效果和疫苗不良反应也不一致,如何对这类对象进行免疫接种在第十七章第三节作专门讨论。现对旅游者旅游健康指南分述如下。
(一)对旅游卫生指南的一般原则
1)了解有无旅游者本人的危险因素,如有无HIV感染、其他免疫抑制、慢性疾病、妊娠等情况。
2)个别指导,即针对这个人这一次旅行的指导。
3)尽早实施疫苗多剂量程序,了解疫苗的作用和副反应,疫苗接种后达到免疫最大反应的时间。
4)给予多种形式的指导,至少包括口头和书面的,并让旅游者随身携带。
5)鼓励个人责任心。
6)强调规范行为,减少暴露病原体:
(1)吃得好又新鲜,吃煮、蒸的熟食物(加温在60℃以上);水果要去皮;水要煮开,不喝自来水,瓶装或罐装水果。如有困难,则用碘消毒水。避免生吃或未煮透的鱼、贝类、肉或蛋,不喝未经巴氏消毒的牛奶及其制品,不吃生水制成的冰块。特别注意勤洗手。
(2)用保护衣防止昆虫叮咬,避免昆虫活动频繁时间在户外活动。
(3)避免性交,或者每次性生活从开始到结束使用高质量乳胶避孕套。
(4)选择卫生条件较好的旅馆,强调经常开窗通风。
(5)减少伤害的危险性。尤其是车祸,系上安全带、避免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开摩托车或自动车要戴头盔、控制车速等。
(6)不论在药物使用、医学或牙科注射、针灸、穿耳洞、文身或者划痕,不要使用未经消毒刺破皮肤的器械。
7)提供慢性疾病书面材料,如有必要,可在旅游地继续治疗。
8)协助病人获取足量的合适药物治疗和设备。
9)使用指征性疫苗,记录疫苗批号和完成病人免疫接种记录。
10)开出合适的预防用化学药物,尤其对疟疾。
11)指导配备医学箱,箱内通常有阿司匹林或对乙酰氨基酚,简单急救设备(包括衣着、抗生素、驱虫剂、防晒霜、口服补液盐),特别是儿童随同旅游要备有腹泻的治疗药物(通常为盐酸氨苯呱酰胺加上氟喹诺酮类抗菌药)、消毒过的针具和避孕套以及清凉油、仁丹。
12)指导合理的旅游保险,包括提供急诊援助。
13)旅游前作好医学和牙科的检查和矫治。
14)处于第3孕期的孕妇要估计并避免外出旅游分娩的可能性。
(二)对HIV感染旅游者的特殊要求
(1)详细评估当前HIV感染旅游者本人的免疫功能状况,包括CD4淋巴细胞数和病毒载量以及临床状态。
(2)介绍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旅游的法律限制。
(3)检查HIV感染旅游者的旅游计划,对免疫缺陷严重的病人或有明显症状者,最好劝阻他们外出旅游,最多作短期旅游,并需寻求安全措施。
(4)准备书面材料,包括列出当前治疗、检测结果、充足的备用药品。如果需要,在旅游期间继续医学护理。
(5)要对病人宣传教育,及时注意感染情况并早期治疗,包括及早使用环丙沙星治疗腹泻。
(6)针对个人情况进行免疫接种和预防服药,如果合适可做结核皮肤试验。
(7)当地艾滋病组织和自救团体可以提供有用的信息,如所访问其他地区或国家的同级组织。
(8)建议购买容易退款的机(车)票和健康保险,以及如果可能,取消旅游保险。
(9)HIV感染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曾有任何疾病或者延长旅游期限的,一旦回国务必立即寻找他们自己的治疗医师检查,如果需要可以找有关旅游医学或传染病医师咨询。
(10)对返回的HIV感染旅游者要彻底进行检查,包括全血和血浆检查、肝功能检查、粪便检查、适宜的血清学检查,以及胸部摄片。同时要常规监视HIV感染本身的发展。
(11)所有旅游者包括HIV感染的和HIV不感染的务必认识到外出旅游尤其到国外旅游要保持与自己医师的联系,旅游后出现任何发热性疾病,特别是到过疟疾流行地区的要及时求医。
(12)只要合理护理和小心谨慎,对大多数HIV感染者,旅游仍然会丰富多彩和获得令人满意的经历,也不会过分地削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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