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真饮食的立法
1978年,国家财政部、民委、劳动总局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指出,对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生活习惯,应予尊重,而不能有任何歧视,并要求有穆斯林少数民族职工的单位设专灶、食堂或备有专门灶具,以解决他们的膳食。1980年,国家商业部发布《关于回族等食用牛羊屠宰加工问题的通知》要求,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他们食用的牛羊肉应由阿訇屠宰。1989年,中国民航、交通部等相继发布了关于做好对信奉伊斯兰教各少数民族旅客用餐工作的通知。199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颁布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就清真餐饮业、生产加工业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2000年,国家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清真食堂、清真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4月起,国家民委政法司受国务院委托,开始着手全国清真食品的管理立法工作。
我国已有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制定了专门的清真食品管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及《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乌鲁木齐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等。(www.daowen.com)
对清真食品管理的立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权衡宗教、民俗、历史、地域、社会及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等诸方面因素,既要保证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吃上“放心食品”,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障,也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既要有法可依、规范管理,又要有利于清真食品企业的生存和该产业的发展;既要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需求,又要适应国际交流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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