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两大法系的侦查权监督:社会正义与公正司法

两大法系的侦查权监督:社会正义与公正司法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是实行“令状制度”,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二是羁押嫌疑人须经过法院审查裁决,对侦查权加以监督。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侦查与起诉的关系一直采取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一体化,即普遍实行侦诉合一的关系模式。在日本,检察官享有提起和维护公诉的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其犯罪侦查机关的地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他们对侦查权监督都设立监督和制衡机制。

两大法系的侦查权监督:社会正义与公正司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侦查与公诉实行侦诉相对分立模式,侦查任务主要由司法警察承担,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并有指挥侦查的权力,警察也必须听从检察官对侦查活动提出的建议,否则将由警察惩戒机构做出相应处理。但这种监督是基于检察机关是国家追诉机关的性质,由公诉权派生出来的,不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在美国,侦查权监督是由中立的法院法官)实行制衡和监督,法官对侦查权监督具有强大权力。一是实行“令状制度”,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根据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警察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窃听等侦查权实行司法审查机制。除紧急情况外,警察对任何人实施逮捕、搜查都必须事先向居于中立裁判立场的法官提出申请。法官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和理由,才发布许可逮捕或搜查的令状。司法警察持许可令状逮捕嫌疑人后,原则上必须在24小时内将该嫌疑人带到法官处,审查逮捕是否合法,如嫌疑人提出要求,还须举行预审听证会,以进一步审查逮捕理由是否成立。二是羁押嫌疑人须经过法院审查裁决,对侦查权加以监督。《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法官在认定没有什么条件能够合理地保证被捕人按照要求出庭,以及保证任何其他人和社会的安定时,应当命令在审判前将他羁押”。美国与英国一样,都实行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逮捕只是一种强制到案的侦查方式,如果为侦查活动的需要,必须对已被捕的嫌疑人进行关押,就要经法院审查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在命令羁押之前必须举行听证会。三是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或英国,对于司法警察在侦查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包括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法官在裁判时有权排除其适用,从而防止侦查人员滥用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和人身自由权。

大陆法系国家中,侦查与起诉的关系一直采取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一体化,即普遍实行侦诉合一的关系模式。检察机关集侦查权和控诉权于一身,检察机关不仅可以自行侦查,而且可以命令、指挥警察机关侦查犯罪,监督和制约司法警的侦查行为。警察只有对具体侦查行为的执行权,而没有决定权。《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1条规定,检察官负责提起公诉。该法第38条规定,司法警官和司法警察受检察长指挥和监督。该法第41条规定,共和国检察官有权指挥所在法院辖区范围内的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有权决定采取拘留的措施。该法第75条规定,司法警官要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或依自己职权,对案件进行预侦。预侦行动受检察长的监督。该法第77条规定,司法警官为了侦查的必需,可以拘留任何有迹象表明其犯有罪行或者企图犯罪的人,他应当迅速将此情况报告共和国检察官,此项拘留不得超过24小时。此项需要延长只能在事先将此人送交法官之后执行。此外,司法警察在知道犯罪发生后,应当立即报告共和国警察官,并不得迟延到达犯罪发生地点,到达犯罪发生地后还须进行一切必要的侦查工作。侦查结束后,应将符合检察官所进行的取证笔录的正本并附副本以及有关的文件递交共和国检察官。此外,法国是实行预审法官制度的国家之一,法律赋予预审法官担负双重职能:一是领导和指挥对现行重罪和轻罪的侦查以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切他认为有助于查明事实的侦讯;二是批准拘留、逮捕、司法管制和临时羁押,对刑事案件进行预审。预审法官在刑事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日本,检察官享有提起和维护公诉的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其犯罪侦查机关的地位。在犯罪侦查上,其应当与司法警察互相协助,但由于侦查的目的之一是为公诉做准备,故需要检察官从公诉官的角度对司法警察的侦查予以指示和指挥。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检察官在管辖区域内,可以就侦查对司法警察职员作出必要的一般指示。在此情形下的指示,应当通过规定为正确实施侦查或其他确保完成公诉的有关必要事项的一般准则而进行”;“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场合有必要时,可以指挥司法警察职员使其辅助侦查”;“司法警察职员应当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不服从指示、指挥的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可以向有惩戒罢免权的机关提出惩戒或罢免的追诉。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检察部长、高等检察厅长或者地方检察厅长,在司法警察职员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的场合,认为必要时,对身为警察官的司法警察职员可以向国家公安委员会或者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对警察官以外的司法警察职员可以向对该司法警察职员拥有惩戒或罢免权限的人,提出惩戒或者罢免的追诉。”为防止侦查权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对采取强制侦查措施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法官签发的令状而实施,这称为强制侦查令状主义。强制侦查包括逮捕、羁押、查封、搜查、勘验、鉴定处分、询问证人等。在日本,逮捕和羁押是不同的强制处分。逮捕是指检察官或司法警察职员,在有相当理由怀疑被疑人已经犯罪时,依据法官预先签发的逮捕证,对被疑人的人身自由实行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自被疑人身体受到拘束时起,逮捕不得超过72小时。羁押是指拘禁被疑人或被告人人身的制裁及执行,也称为未决羁押。羁押必须以已经逮捕为前提。(www.daowen.com)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他们对侦查权监督都设立监督和制衡机制。虽然性质和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对监督侦查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防止和纠正侦查活动中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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