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权监督的含义
监督是监察并督促,察看并督促,即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监视、督促和管理,使其结果能够达到预定的目标。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为实现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依照法定程序运用特定侦查手段开展侦查活动的权力。侦查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等自侦案件)行使侦查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侦查权监督指侦查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和实施侦查措施等活动中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从而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使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侦查权监督是一种专门性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侦查权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1.立案监督
一是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即侦查机关已破获的或已掌握犯罪线索的,且属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却不立案侦查,而以罚代刑,以教代罚等方式处理的案件。二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如利用刑事侦查手段介入民事纠纷,或插手经济纠纷等。三是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案件。即对侦查机关是否及时受理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以上三种案件的立案实施监督,从而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起诉等违法情况,避免侦查权的滥用或不依法作为,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专门调查工作监督
对侦查机关采取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专门调查工作,加强监督制度。如侦查机关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以及查询、冻结存款、汇款,扣押物证书证、颁布通缉令等措施后,有关利害关系人认为这些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侦查监督机关申请撤销。侦查监督机关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运用的强制性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有权决定撤销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把执行情况告知侦查监督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延长30日拘留时间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应当报请侦查监督机关审查批准,以防止违法延长拘留时间,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侵犯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
3.对非法取证的侦查行为监督
对侦查机关是否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主要包括有无以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侦查人员是否有贪污受贿或徇私枉法等行为,侦查终结的方式有无违法之处等。如果存有上述非法取证和违法行为,可以拒绝将由上述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定罪的依据,也可以由侦查监督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后,要求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二)侦查权监督的特征
侦查权监督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既是实现犯罪追诉权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侦查权监督有以下四个特征:(www.daowen.com)
1.侦查权监督是一种专门性法律监督,具有主动性
各国立法或刑事司法实践都规定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控制。在美国,检察官有权监督警察侦查活动,警察必须听从检察官对侦查活动提出的建议,按照其指令开展侦查活动,否则将由警察惩戒机构作出相应处理。在英国,地方检察官有权向警察提出诉讼意见,指导侦查活动的开展。在法国,警察受检察长的指挥和监督,检察长可以要求司法警察收集有利于审判的任何情况,并对司法警察进行监督和纪律约束。
在我国,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权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提请逮捕、移送审查以及其他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是否对案件提起公诉,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可见,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监督,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按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的监督。监督内容一般是发现并纠正侦查人员在搜查、羁押、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违纪情况。
侦查权监督机关的监督行为具有主动性,即是主动运用法律监督职权发现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侦查活动,如有违背法律的操作,按照法定程序主动提出监督建议并进行纠正。
2.侦查权监督是一种专门针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具有特定性
侦查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在我国,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侵犯财产权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权监督,在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也有进行侦查或补充侦查的权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此外,对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部门进行侦查。基于侦查权主体的特定,侦查权的监督主体也是特定的。在西方,不少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一般是由法院进行制衡和监督。如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要经法官签发令状等。在前苏联等一些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领导、指挥的职能,有权直接干预和作出相应的决定。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的案件,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纠正。对违法进行逮捕、拘留和搜查公民身体和住所的侦查人员,应当查究;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是出于陷害、报复,贪赃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就公安机关对个案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3.侦查权监督是一种专门针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具有独立性
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即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审查、核实证据,揭发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查清犯罪的具体情况所进行的专门活动。侦查活动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确定犯罪是否发生,依法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为提起公诉做好准备。从立案开始,至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诉的决定而告终结。侦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对人身进行检查;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个人或单位所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依法强制扣留。(2)实施强制性措施。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和逮捕。
4.侦查权监督是保证侦查活动合法性的一项专门活动,具有目的性
侦查权监督的目的性主要表现在:一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侦查活动具有不同程度的隐蔽性和强制性,特别是侦查强制措施会不同程度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进行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遭受侦查权力的侵犯,因而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防止侦查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二是保证侦查程序正当性。为保障无罪的不受追诉,侦查权监督机关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勘验、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中,严格依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防止侦查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欺诈等手段获取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三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侦查活动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直接影响着起诉和审判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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