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南昌刑事错案,法院重审判决,赔偿金分享

南昌刑事错案,法院重审判决,赔偿金分享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晚,东湖公安分局又将在南昌市罗家镇打工的蔡海雪抓获归案。但归案后,戴龙全一直否认杀害刘珊华的事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定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述赔偿金由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承担一半。

南昌刑事错案,法院重审判决,赔偿金分享

【水沟中尸体殃及无辜】

被告人:戴龙全,男,江西省南昌市永修县滩溪乡人。

被告人:蔡海雪,男,江西省南昌市永修县滩溪乡人。

被告人:戴隆玺,男,江西省南昌市永修县滩溪乡人。

被告人:赵敬平,男,江西省南昌市永修县滩溪乡人。

1.案件起因

1993年8月27日晚,有人发现在南昌市青山湖游乐场大门左侧排水沟内,一具男尸被麻袋罩住头,上身沉在水中,两腿浮出水面。南昌市东胡公安分局接到报案后派员赶至现场。经侦查查明,死者刘珊华,男,27岁,系洪都钢厂电力车间工人,家住沙沟村36号,8月18日晚下班回家途中失踪。刘珊华失踪前曾雇请永修县滩溪乡的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和赵敬平等四人为其建造私房;而在刘珊华失踪后,戴龙全等人既未收清建房工钱也未打招呼,就不辞而别,形迹可疑。于是东胡公安分局将上述四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在同年9月6日派员到永修县滩溪乡找戴龙全等四人调查情况,因戴龙全、赵敬平外出打工,戴龙玺和蔡海雪不在家而无功返回。同年11月18日,东湖公安分局又到永修县滩溪乡沙垅村传讯赵敬平、戴隆玺。经审讯,赵敬平、戴隆玺交代自己伙同戴龙全、蔡海雪杀害刘珊华的犯罪经过。当晚,东湖公安分局又将在南昌市罗家镇打工的蔡海雪抓获归案。同年11月25日,东湖公安分局在海南省公安厅的协助下将在海口打工的戴龙全抓获归案。

法医鉴定的结论是:(1)死者尸体已高度腐烂,体表无损伤创口。(2)死者尸体高度腐烂只会影响对软组织挫伤的检验,而不影响对体表创口检验。

2.无辜遭追诉

公安机关是这样还原事情经过,提请检察机关起诉的:1993年8月8日,被告人戴龙全等四人在南昌承建刘珊华的新房,开工后不久,戴龙全擅自拿木模板到李家庄工地浇水泥,刘珊华得知后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戴龙全因此怀恨在心。同年8月18日晚8时许,戴龙全纠集其他三被告人在其住处商量如何教训刘珊华。至当晚10时许,四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南昌市洪都大道青山湖游乐场附近铁路边守候。12时许,当刘珊华下班骑车路过时,戴龙全、蔡海雪便上前将刘击倒在地,戴隆玺用麻袋罩住刘的头部。随后四被告人即用木棒、砖块、泥刀猛击猛砍刘后将刘装入麻袋内,又放入砖块,用绳子扎住麻袋口,将刘抛入青山湖游乐场左侧的排污沟内,便逃离现场。但归案后,戴龙全一直否认杀害刘珊华的事实。

随后,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便以被告人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犯故意杀人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还原的情况属实,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主要考虑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赵敬平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可从轻处理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敬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峰回路转

一审判决后,四被告人均不服判决,以没有杀害被害人刘珊华,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所致,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无罪。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接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审裁定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查明:被告人戴龙全于1993年8月8日带被告人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从永修县来到死者刘珊华岳父黄某某家,帮其建筑一座新楼房,另外还请了同乡戴龙顺等人在南昌李家庄承建另一工地。同年8月15日,戴龙全经黄某某同意将其工地上的木模板三十余块搬至李家庄承建的工地上使用。8月19日,刘珊华失踪的次日,刘妻黄某到刘工作单位洪钢厂动力分厂找刘未果,却接到了从永修县发给戴龙全的一份内容为“家有急事处理速回”的电报。当日,戴龙全从黄某处拿到电报后于20日赶回永修县,21日又返回南昌黄家。22日凌晨三时许,戴龙全、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以及李家庄工地戴龙顺等人,不辞而别离开黄家返回永修县。嗣后,戴龙全、蔡海雪外出打工。

4.沉冤得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造成刘窒息而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依法判决宣告四被告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www.daowen.com)

1999年4月19日,戴全龙等四人向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均被驳回。于是,戴龙全等四人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认为,此案重审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戴龙全等四人无罪,因此,戴龙全等四位赔偿请求人应依法取得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随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并根据1998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戴龙全被错误关押1623天,应获赔偿47781.12元,戴隆玺、蔡海雪、赵敬平三人均被关押1628天,各获赔偿47928.32元。上述赔偿金由南昌市检察院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各承担一半。[1]

【法律界及社会评析】

本案被告人戴龙全等四人在短短的五年间,经历了从死囚到无辜,从地狱到人间的生死两重天悲喜剧。其主要原因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一、作案时间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在一定的时空下实施犯罪行为,即需要有作案时间和作案空间。所谓作案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案发时有时间在现场出现。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就可以直接排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8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戴龙全纠集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在房间说:“刘珊华不肯将模板拿到刘家庄工地去,好气愤,今晚打他一顿。”戴龙全指使他们准备好麻袋一只、木棍两根和砖块、泥刀等凶器。当晚10点多钟,四被告人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南昌市洪都北大道青山湖游乐场附近铁路边守候。待到晚上12时许,当刘珊华骑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铁路边时,四被告人将刘打晕,用麻袋装好扔到排水沟里。从公诉机关的指控来看,四被告人在案发晚上10点至12点这段时间段内应该不在他们的住所。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现场,又或者有无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现场之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在这期间不在其住所内,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四被告人在现场以外的其他地方,那么就基本上可以确定四被告人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了。从以上情况来看,一是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四被告人案发当晚确实在现场。二是与被害人具有密切关系的黄某某(被害人刘的岳父),于同年8月28日证实,戴龙全在他家做事时,都住在他家屋后,18日晚好像四被告人都在,但没有发现不正常的现象。虽然在二审时他又说时间久了,记不清是哪天晚上的事了,但这个情况的确存疑。三是被告人供述当晚在住所内打牌,直到12点才去睡。戴隆玺和蔡海雪在上诉书中均提到案发当晚四被告人吃完饭后,从8点到12点左右一直在黄某某家打牌,黄某某也在旁边观看,大概10点钟,黄某某还对他们说,“早点睡觉,明早还要做事”,才离开。11点多钟,黄某某又来催被告人早点睡,此后四被告人玩到12点多钟,才回去睡觉。三被告人的供述与黄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所以不能确定四被告人是否具有作案时间。

二、作案手段和工具

确定作案手段和工具时,首先必须查明作案工具的来源,其次查明这些工具是否用于作案,再次查明这些工具是否是被告人所使用。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是一只麻袋、两根麻绳与木棍、砖块,还有泥刀等物,作案手段是先将刘打倒在地,用麻袋装好后,再用木棍、砖块、泥刀猛打猛砍被害人,然后扔到排水沟里,却没有核实下述三个问题。首先,关于作案工具的来源问题。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没有查明作案工具是否来自于四被告人住处。蔡海雪、戴隆玺、赵敬平三被告人虽对此都作过交代,但交代的情况不一致。如对麻袋的来源,有的说是蔡海雪等人用作垫床之物,有的说是在黄某某家拿的,连黄某某自己也无法肯定该麻袋是否归其所有。其次,关于这些工具是否用于作案。除了装尸体用的麻袋外,其他工具是否用于作案尚不能确定。从侦查鉴定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打捞起来时尸包是散口的,麻袋只罩住尸体上半身,尸体是直的,起诉机关的指控和部分被告人的供述却认为抛尸前麻袋被绑了口。根据法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尸体在水中长时间浸泡会膨胀,甚至呈现巨人观、撑破裹尸麻袋,但膨胀的尸体不可能改变形态,即不可能由屈曲状变成平直状。因此排除了被害人是呈屈曲状被装入麻袋的,另外麻袋是否曾被绑了口也难以查清。二是根据鉴定结论可以推出死者不存在被打伤或者打死的特征。根据医学的鉴定情况来看,法医已经注意到体表创口与软组织挫伤问题,并作出了被害人的尸体高度腐烂只会影响对软组织挫伤的检验,而不影响对体表创口的检验的明确鉴定结论。故起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用木棍、砖块、泥刀斩砸被害人致其昏迷,却没有造成被害人体表形成创口,是不符合医学理论和常理的。

三、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可以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对犯罪结果所持态度。产生犯罪动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从审理情况来看,戴龙全供述在拿模板去李家庄之前与被害人的岳父黄某某说过,黄某某说不影响他工地上建造的进展就可以拿去。他算好以后并经黄某某的同意,拿了27块模板过去,并未为此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其他三个被告人的供述也与戴龙全的供述一致。被害人的岳父黄某某及被害人之妻子的证词证实的情况也与被告人供述一致。因此,可以排除戴龙全因模板之事与被害人口角是刺激、促使戴龙全等人实施杀害刘珊华的犯罪动机。

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作案以后,都会表现出某种异样的举动,如紧张、神经质、逃匿等。本案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思考:一是被告人在被害人失踪后第三天就不辞而别;二是两名被告人离开被害人家后并没有逃跑隐匿,而是在自己家里,另两名被告人去打工,并有明确的打工地址。从犯罪心理学分析,假如四被告人是老练的杀手,那么他们就不会在被害人失踪后立即离开被害人家,以防引起怀疑。他们可能会继续在被害人家干活。假如四被告人是初次杀人,那么他们极有可能立即离开被害人家,然后逃离到外地,隐匿起来。但是实际上,四被告人并没有作案前科,他们在被害人失踪后马上离开被害人家,却没有隐匿起来。况且,被告人是由于接到了家人催回的电报才离开被害人家的。戴龙全上诉中也说,电报是其小舅子发来的,要其到海南去打工,为了防止各房东阻拦,而约好两个工地的工人在未结清钱款的情况下,一起偷偷地回去。回去后戴龙全去了海南。然而,奇怪的是,为何有些人宁愿放弃工钱随戴龙全回家,却没有去外地做其他事。因此,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什么,这是一个罪犯在犯罪后的典型心理,也似乎与普通人的心理不符。

五、刑讯逼供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Beccaria)曾说,除了强权之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力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他交代与否已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2]因此,刑讯逼供是非法的,它可能会迫使无辜的人作出有罪的假供述,从而使其被判有罪。在本案中,四被告人在一审庭审时和二审上诉书中均称原所作有罪供述是逼供、诱供、指名问供所致,且全部进行了翻供。在公安侦查阶段,蔡海雪共受讯九次,五次供认犯罪,四次否认;戴隆玺共受讯七次,四次供认犯罪,三次否认。且三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如赵敬平在1993年11月18日供认他在工地上拿了两块新砖,麻袋只罩了被害人上半身,腰部以下露在麻袋外,没有用绳子绑刘将其装入麻袋。在第二天却供认他们捡了十来块砖头,……把刘塞进麻袋,并把麻袋绑住。1994年3月4日供认,他当时看到刘穿一件白色带花格子的衬衫,而前一次供述中却是夹克衫。那么在侦查阶段,是否真的存在如四被告人所言,侦查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呢?侦查机关并未提供证据否认,四被告人也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所作有罪供述是否真实难以认定。

所幸的是,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针对上述的主要疑点曾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经过多次补充侦查,所存的疑问并没有查清,而办案人员在疑罪从有的执法理念支配下,仍然起诉到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经审理认为疑点不能被排除,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该案疑点不能被排除,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犯罪,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四被告人无罪。该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