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立法正义原则的重要性及实现方式

立法正义原则的重要性及实现方式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立法结果的公正则是经由程序公正而获得的。因此,要实现立法的正义必须保证立法机关不得超越其权力行使的范围。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必须考虑中国国情,使移植而来的法律融入本国的社会生活之中,使之本土化。立法变通性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的变通使立法始终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大致统一,从而使立法本身也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从而实现立法正义。

立法正义原则的重要性及实现方式

立法正义从一般的意义上理解至少包含两种含义:一是指立法的程序正义,一是指立法程序的结果正义即实体正义。立法程序公正的基本要件是程序公开、程序参与、程序自治、程序中立、程序效率等。立法结果公正的核心内容是立法中各种利益关系的合理安排,其本质内容是立法体现了社会主体的公正价值观,其必要条件则是立法效益最大化的实现。但立法结果的公正则是经由程序公正而获得的。在当前的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设置的公正性,是制定出公正的法律规范的基本而又必要的前提。公正的立法程序能够确保不同的利益主体充分有效地参与立法,使他们通过平等的协商、谈判、质证与辩论而对立法结果施加实质性的影响。这就容易使人们从内心对立法结果表示服从,即使那些受到立法结果不利影响的利益主体也会因其在程序中被公正、合理地对待而认同和接受这一结果,从而形成对法律制度的普遍信仰和尊重。这也是法治社会中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最根本、最可靠的保证。

为实现立法正义,必须注重立法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1.保证立法机关不超越自身的立法权限,不得越权立法。当前,一些地方权力机关或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之下,无权甚至越权制定了一些与国家制定法相背离的地方性法律规范。还有一些中央行政部门也在部门利益的诱惑之下制定名称是限制其行政权力而内容是守护部门利益的部门法规。在制定的过程中,本来在涉及本部门或本地方的部门利益的时候,从法理上讲这些部门是应当回避的。但是,事实却是各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而争相争夺这种部门内的立法权,而由其行使这项权力本身就是无权或者越权的。因此,要实现立法的正义必须保证立法机关不得超越其权力行使的范围。立法必须做到自我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为立法正义的实现奠定一个良好的开端。

2.立法的本土化是立法正义的内涵所在。从应用的角度来讲,立法必须本土化,这不是一句空谈的口号,而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立法者以其毕生之力所要实现的愿望,也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关键步骤。实现立法正义的立法本土化就是要充分重视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民间法或者习惯法。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足以利用的规范,这种规范是通过保障公民生活而不是以其所谓的抽象理性来施加于公众之上的。当然,这里只是针对目前我国立法的现状站在完善的立场上对我国立法所作的分析,并非对立法抱有什么偏见。制定法必须重视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民间法或习惯法,如果有必要,就应通过立法程序使其上升为国家法。(www.daowen.com)

3.立法本身是一个抽象化的利益博弈过程,是对社会生活的抽象化概括并制定出抽象性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理性一直扮演着支配甚至至上的角色(虽然在理论上我们声称所秉持的是有限理性)。立法采用的移植方法,是一个对抽象性规则的理性再现过程。大规模的法律移植,必须考虑中国国情,使移植而来的法律融入本国的社会生活之中,使之本土化。因此,以立法的理性来评价立法的正义性也就是对我们进行法治现代化的指引。

4.通过立法的变通来实现立法正义。如上文所述,这里所言的立法变通是指通过司法的运作对立法所作的综合性评价,是司法对立法的变通。立法由于其奉行了理性至上主义的传统(至少目前的事实是如此),因而,理性的一个特点之一便是稳定性。但是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使得司法的运作难以完全以立法理性的指引为基准,这时,如果要使立法继续具有其正义性,就需要有一个动态道德正义去纠正这种静态的理性正义,这就是司法的变通性。需要指出的是,整个法治系统的正义观是统一的。因此,当出现立法的正义不适应司法中的个案正义之时,通常不会再通过立法确立新的正义规范,而是要由法官以其道德正义对这种理性正义予以纠正。立法变通性的意义在于通过立法的变通使立法始终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大致统一,从而使立法本身也更具科学性、合理性,从而实现立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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