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障民主自由与限制:社会正义与公正司法的法理思考

保障民主自由与限制:社会正义与公正司法的法理思考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障民主自由是指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在法律思想上,卢梭主张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的目的是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其次,民主须以不干涉社会自主为限度。最后,民主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如果民主自由行使遭到他人的妨碍,或民主自由行使时侵犯了“公共生活”或他人的“私人领域”,应当通过司法权来保障民主自由行使以及予以适度限制。

保障民主自由与限制:社会正义与公正司法的法理思考

保障民主自由是指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受到法律保障,不受任何非法干涉。1789年8月26日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告: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9]英国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认为,一切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每个人和其他人一样有权享受充分的自由,不受限制地享受自然法则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和优势,包括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并不受他人侵害。除了惩处罪犯外,任何人不能夺去或损害他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他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10]洛克的“自然”指的是人处在没有社会桎梏约束时的本来的情况,自由也就是天赋的人权。

法国思想家卢梭(Rousseau)在《社会契约论》一文中,对民主下了清晰的定义。他认为,每个人,虽然生来自由,但都生活在社会中,处在社会的制约内,都不知不觉与社会达成了一份契约,它意味着每个人都将自己包括自己所有的权利完全交给了社会,与其他人一样享受同等的共同的平等,并借此利用社会全体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自身、财产和利益。每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一成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定的个别的意志,但个别意志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意志,即公意。公意以人民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只着眼于共同的目标,所以永远是公正的。个人必须服从公意,从而才能得到服从与自由的统一。由于公意只能是人民的意志,所以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的性质。在法律思想上,卢梭主张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的目的是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即自由和平等。[11]政府必须运用权力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实现。“政府是全体人民意志的集中,如果一个政府能够表达全民意志,它就是完美的;违反它,就是不完美的。”[12]综上所述,民主就是主权在民,所有权力属于人民。(www.daowen.com)

但是,自由与民主也是有限度的,公民行使自由与民主的权利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不规定限度的自由,也没有不规定限度的民主。民主的限度,就是指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所适用的有限范围,这一范围可以从民主作为“公共生活”、作为“国家形式”和作为“多数统治”三个角度来加以限定。首先,民主须以不侵入“私人领域”为限度。现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个人拥有的私人生活空间和公共生活空间同等重要。然而,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在外延上似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公共生活的民主范围的最大化,就意味着私人生活和个人自由(即“消极自由”)范围的最小化。民主的理想模式并不在于二者择一,而在于寻求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合理界限。其次,民主须以不干涉社会自主为限度。社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组织方式,也是公民利益凝聚和表达而形成最终的国家意志即“公意”的基本途径,因而也是国家和政府的基础。各种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结构、组织方式和活动方式,也有其独特的利益和自主的范围,国家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如果在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上无所限制地随意干预社会组织的内部事务的话,实际上也就侵犯了社会组织成员的个人自由。最后,民主须以不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为限度。这就是说,“多数统治”的最大边际不能超越少数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每个人)作为政治共同体成员所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范围,这种权利范围正是人们组成一个社会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公共准则”(即法律)的基础。换句话说,民主必须以全体公民加以认可和接受的“法律”为原则,以不剥夺少数人的个人人权为最低限度才不失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民主自由行使遭到他人的妨碍,或民主自由行使时侵犯了“公共生活”或他人的“私人领域”,应当通过司法权来保障民主自由行使以及予以适度限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