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骗术识别:揭露市场上的骗子

骗术识别:揭露市场上的骗子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骗术识别如今的市场上骗子可不少。预谋后,二人遂于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间,先后三次运用上述手段“查扣”面粉3.6万余千克,总计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毛某据此共对销售商罚款5万元,并伙同郭某骗领举报奖金30300元。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二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30300元。

骗术识别:揭露市场上的骗子

◆骗术识别

如今的市场上骗子可不少。

但是,骗子并不可怕,只要你能够详尽了解各种骗术的手法,并与诈骗犯展开反欺诈的心理战,就能攻破各种骗术。

常见的诈骗方式有:

(1)通过吹嘘、包装和对自我的夸大性介绍,骗取对方信任。比如:开高级轿车、住高级宾馆和写字楼。

(2)伪造证件或资信情况,假冒特定身份,骗取合资资金等。

(3)私刻公章,窃取或伪造营业执照介绍信、批文、结算凭证、各种单证和合同书等。

(4)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5)利用假广告、假承诺、在网络上发布信息、返本销售、返本租赁和委托加工包销产品等方式欺诈。

(6)假扮购货,实为出货骗款。

(7)通过中介组织设立广告骗局。

(8)虚构标的,骗取己方信任,获取资金。

小知识

不诚实商人经常从事的行业

原材料采购、百货批发、家用器具、电子产品、保健美容产品,因其属于通用产品或小商品,易销售,易移动,难追踪。

(9)利用企业急于摆脱经营困境和业务员急于销售的心理。

(10)编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应资金。

(11)打着“名人”、“国家某某机构”、“国家或省市领导人”的旗号,冒充领导干部的“亲属”或“密友”。

(12)以预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骗取货款。

(13)向对方企业领导和业务人员行贿,使受贿者大开方便之门。

提醒

预防商业欺诈的五条金律

记住:“天上不会凭空掉馅饼”,“更没有免费的午餐”。

戒贪、戒图方便、戒图便宜。

提高观察和判断能力,增强防范意识,多问一个“为什么”。

进行广泛的资信调查,骗子总有露破绽的地方。(www.daowen.com)

学习法律知识,慎重签订合同。

下列行为往往是商业欺诈的表象特征,公司需要特别警惕:

(1)老的或退休的负责人。

(2)各种身份证件特别全,全部都预先准备在提包里。

(3)令人迷惑的复杂的组织机构(特别是新业务)。

(4)对你的招待特别周全。

(5)给你决策的时间较短,并以利益为诱饵,强调“时机不再来”。

(6)找一些知名人士作为其专家、顾问、名誉主席等。

(7)难以确定的经历背景。

(8)拖延时间。

(9)不请自来的客户。

(10)非常年轻的老板或负责人。

专栏:“经典”骗术

欺诈手段一:先小后大破产逃债

开始做几笔小生意,能够做到及时付款,取得对方信任后做一单大生意,然后赖账或恶意破产逃债。

或者利用假证件、假手续或假执照,包间写字楼,对外高薪招聘(当然关键位置是同伙)和采用现款现货的方式获得销售商的信任(实际上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在时机成熟,获得厂商信任的时候,会以近期有许多项目、资金少、有困难等理由签发延期支票,或5天、或10天、或1个月,当供货商们陆续上门催款之时,才发现经理们已经卷款潜逃,留下的只是办公用品及同样被“高薪”聘(骗)来的职员们。

欺诈手段二:骗一笔就跑

通过某些途径搞到某公司(多为已注销的公司)支票,到一些公司采购,一般是高价购买,然后立即变现。此类骗子在每家公司所骗货物价值金额不会太大,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如果当场无法提货,便会临时租用房间,或是酒店,或是写字楼,让商家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当然是空头支票),然后逃之夭夭。

欺诈手段三:经营不善转而诈骗

以合法的手段进行公司注册及市场运作,在前期进行部分投资来包装自己,以期能在行业中拥有一定影响力和地位,如成为某品牌的一级代理商或特约分销商,使之作为同总代理或厂家谈判的筹码。在从总代理或厂家提货后,又把欠款作为要挟的条件,使其继续供货,而厂家和总代理总是满怀着收款的期望一次次让步。骗子们为使货物迅速变现不惜高进低出,而厂家们的妥协也使骗子们的行为愈演愈烈,从侧面助长了骗子们“合理欠款”的嚣张气焰。当有风吹草动或有关厂家、总代理已因欠款与之对簿公堂、进行执行程序时,他们只需注销来结束这家欠款过多“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的公司。

案例:采购渠道、外协加工渠道可构成商业秘密

辽宁省建昌县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毛某与绥中县农民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合谋由郭某假扮客商骗购面粉,并要求销售商按其提供的假冒品牌进行包装,发运后两人通报货车运行情况,当车行至建昌县境内时,由毛某以建昌县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身份,设卡堵截,借“打假”名义对骗购来的面粉进行查扣、罚没,后再由郭某从技术监督局骗领举报奖金,供两人瓜分挥霍。预谋后,二人遂于1999年2月至2000年12月间,先后三次运用上述手段“查扣”面粉3.6万余千克,总计价值人民币5.8万余元,毛某据此共对销售商罚款5万元,并伙同郭某骗领举报奖金30300元。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7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5年;二人均被并处罚金人民币30300元。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公布两起诈骗案件审理结果》(宗边,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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