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背意思表示真实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前提是平等,因为平等,所以不存在强迫;对方答应为我们做一件事情,我们愿意拿出某种利益和对方交换,都是基于自愿,自愿是合同的基础。如果合同不是出于自愿,而是由于违背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会被认为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合同可能会被认为缺乏法律约束力。
●违背意思表示真实的主要情形
违背意思表示真实情形一般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1)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
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其次,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再次,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2)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首先,一方趁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其次,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再次,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www.daowen.com)
所谓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
《合同法》中所谓的误解,不仅包括表意人无过失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即本身的错误),也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的错误(即对对方意思表示理解的错误)。
误解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是法律保护误解者(即有误解的表意人)的表现。但是,误解一般是误解者的过错造成的,对方当事人对此一般无责任,既然如此,对误解者的保护不能是无条件的,法律规定只有重大误解才可以撤销合同。
是否重大误解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是发生误解的事项,另一方面是误解造成的损失。只有对重大的事项发生误解且误解造成的损失是较大的情形,才能称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认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②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认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③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豌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④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后果:合同撤销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是否行使,当事人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撤销权人主张撤销权来实现。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合同则属有效。如果当事人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其撤销权的主体为受损害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主体资格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请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判。
实战建议
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撤销权的行使并非是无时间限制的权利,它有着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如果撤销权人在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消灭,当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销事由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该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发生任何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后果。
●行使撤销权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56条规定,撤销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后,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于无效状态。
(1)返还财产。适用于已经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该合同交付了财产的当事人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所交付的财产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费用。
(2)折价补偿。是指当事人对应当返还而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财产,予以折价补偿。不能返还,包括事实上不能返还和法律上不能返还两种情况。事实上不能返还,是指属于无形财产的专有技术、信息资料等,即使返还也已失去其原有的价值;法律上不能返还,是指财产已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该财产已取得所有权。没有必要返还,主要是指当事人相互协商,认为不采用返还财产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还。
(3)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时,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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