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剑文 翟继光
内容提要:科技社团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其发展,特别是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和低税率政策为主。本文提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采取免税和低税率政策。
关键词:科技社团 企业所得税法 增值税法 税收优惠
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科技社团在整体上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部门”。科技社团一般都具备比较规范的章程,其所有的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章程。同时,有关国家对于科技社团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不少国家为了鼓励科技社团的发展,在科技社团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了较多针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社团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税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所得税领域。
科技社团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非常重视科技社团的作用,并采取了诸多措施来鼓励科技社团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通常遵循了两个基本理念:规范性和区别性。
(一)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规范性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税收的基本要素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就是规范性。在税收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它们在税法领域严格贯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针对科技社团的税收政策中也特别强调规范性。① 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单独针对科技社团规定特殊的税收政策,而是将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放在一起,这主要是为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同类主体适用同类税收政策。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包括公益目的、慈善目的、教会目的,并且要求无私利企图。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德国的科技社团主要从事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活动,因此,科技社团属于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一般的企业,由于不具备上述目的,因此,也没有资格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种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了针对不同主体出台不同政策所可能导致的“寻租”弊端,以及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第二,科技社团自身的行为通过章程予以明确规范。很多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通过税收法律对各种社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范,与各种社团本身的自律是分不开的。在发达国家,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章程,而且,社团是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作为的。这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社团的章程就可以判断该社团的性质,从而就能够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于社团的章程,税法往往也有明确的要求。例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6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章程的要求:“章程之目的及其实现方法应明确制定,使能基于该章程而审查,是否存在章程所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件。”
(二)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
科技社团在税法上的待遇并不是一成不变和完全一致的。科技社团并不能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必须满足税法对其章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其行为也必须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税法均明确规定,科技社团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应当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丝毫不会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有所改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的科技社团之间的区别。有些社团从名称上来看,都属于科技社团,没有太大区别,但从其章程和行为来看则有很大区别。有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而有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一般社会中介组织。对于前者,由于其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而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后者,由于其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要件而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同一科技社团的不同行为之间的区别。即使是同一个社团,也并非其所有的行为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税法对这些不同性质的行为也是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如果该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则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商品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主,在商品税政策中又以增值税为主。科技社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采取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
(一)增值税政策
由于增值税本身是一种普遍开征的税种,而且由于其属于间接税,可以将税收负担予以转嫁,因此,各国对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但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为仍然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科技社团便属于有资格享受优惠的主体之一。
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不以主体为标准,而是以其所从事的活动为标准。少数国家也会以主体为标准来给予税收优惠。就以活动为标准的税收优惠而言,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销售商品的免税,一是对提供服务的免税。
1.销售商品的免税。
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国家为了鼓励特定领域商品的发展而对该领域的商品销售行为规定了税收优惠。例如,英国增值税法规定,对于教育、健康和福利方面的产品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科技社团从事了教育、健康和福利方面的商品销售行为,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①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教育、健康和福利方面的产品是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原则上应当由国家来提供,在由私主体提供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该行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弥补私主体提供该类产品的成本,鼓励社会主体积极提供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税收减免政策与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在实质上是相同的,税收减免一般也被称为税式支出,属于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但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相比更加具有效率,减少了资金在征收和支出过程中的费用和成本。
2.提供服务的免税。
提供服务在大多数国家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少数国家(如中国)属于其他税(如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大多数国家在提供服务特别是公益性服务方面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比较多。例如,德国增值税法规定,教育与健康服务、某些非营利活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在德国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2007年起提高到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德国增值税法之所以对上述项目免税,主要是因为这些项目是公益性准公共产品,而之所以对部分商品采取低税率,是因为这些商品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应当对它们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是纳税人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要求。
很多国家的增值税制度在上述方面与德国相似,例如,意大利普通增值税税率是20%。大多数食品、农产品、特殊情况下的房产及必需品税率可降到10%或者4%。而教育和医疗服务、特定的非营利活动和一些文化服务则免征增值税。韩国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服务和总统令规定的教育;(2)与文化有关的商品与劳务;(3)学术、技术研究服务;(4)宗教、慈善、科学机构和其他公益团体提供的商品和劳务。②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韩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匈牙利税法规定,对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保险以及医疗、文化、体育和教育服务等免征增值税。科技社团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基本上可以归入上述四类之列,因此,同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利时增值税法在免税方面与上述国家的制度相似,例如,也规定了对很多公益性准公共产品实行免税,如对医疗、法律、教育、文化、养老、育儿等服务业等的免税。同时,比利时增值税法还特别强调,除这些免税服务以外,任何主体只要从事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行为,就应当纳税,即使是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实体也不例外。比利时增值税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各类主体在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会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扭曲,最终会损害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
在这些国家,科技社团所从事的活动大部分属于上述公益性准公共产品范围,因此,科技社团所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但科技社团在提供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的免税服务以外的服务时,则应当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缴纳增值税。
(二)其他商品税政策
有些国家在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商品税中对于科技社团也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日本消费税法规定,任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都应当征收消费税,但是对于公益性活动,可以免征消费税。① [日]金子宏著,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科技社团所从事的公益性活动便可以享受免征消费税的待遇。再例如,美国康涅狄格州税法规定,自2002 年7月1日始,免除下列服务的销售税:(1)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服务;(2)标准化服务,或ISO相关的注册服务及参加大学或学院提供的个人培训;(3)创建或维护互联网的服务费等。由于科技社团经常提供上述服务,因此,科技社团可以经常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该州的营业税法还规定,对先进高科技研究机构增加的研究经费,前3年,减税25%。满足了用人及投资条件的制造业及相关服务公司、社团等,可以获得10年的50%营业税减免。② 驻纽约总领馆经商室《美国东北各州鼓励投资政策措施—康涅狄格州》,http://www.investcn.cn/static/1264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7年2月26日)。科技社团如果满足先进高科技研究机构的标准,其增加的研究经费就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为制造业服务的科技社团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科技社团属于典型的“第三部门”,也可以被称为非营利组织、公益性组织等。科技社团虽然也会有一些营利活动,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科技社团虽然也提供一些收费服务,但其所进行的活动在整体上具有公益性,属于非营利的公益组织。因此,国家在财政和税收上都会有一些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体现为免税政策和低税率政策。
1.免征企业所得税。(www.daowen.com)
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很多国家一方面将社团等社会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另一方面,则把非营利的社团等社会组织规定为免税组织。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501节的规定,与科技社团相关的免税组织包括:(1)为以下目的而成立和运行的组织:慈善、宗教、科学、公共安全试验、文学、教育、促进业余体育竞技或预防虐待儿童、动物;(2)农业和园艺组织;(3)商业联盟、商会、房地产同业会、贸易协会和职业足球协会。美国的科技社团大体可以归入上述三类。当然,上述组织,包括科技社团在内,如果要成为免税组织还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设置这些条件的目的是确保上述组织真正“名副其实”,真正属于非营利性公益组织。
美国对非营利科技社团的优惠政策不仅体现在对其本身的所得免税上,而且体现在给予向这些社团捐赠的机构和个人以税收优惠。即向科技社团所进行的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一点与企业向其他公益事业和公益团体所进行的捐赠在税收政策上是一致的。这也充分体现了科技社团作为公益团体的性质。
美国的科技社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方性的,因此,地方政府在财政和税收上也应当对科技社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支持。在美国的州和地方,上述非营利组织一般也不需要缴纳地方所得税。
波兰税法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科技社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规定,对从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环保、宗教、政治、社会保障、健康医护、慈善事业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而科技社团所取得的所得大部分都是因为从事了上述活动,因此,科技社团的大部分所得都可以被归入免税所得之列,从而享受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斯洛文尼亚税法规定,免税组织包括公共协会以及从事生态保护、人道主义、慈善和其他不具有营利目的活动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科技社团属于其中一类,因此,也属于免税组织。但斯洛文尼亚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还规定,这些组织的营利活动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①解学智主编《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由此可以看出,国外既有直接规定免税组织的方式,也有规定免税行业的方式。两种方式均有优缺点。直接规定免税组织方式的优点是税务管理比较简单,效率比较高,只要界定清楚免税组织,就不需要对其所得的性质进行判断,缺点是容易造成税收逃避行为,即容易导致非免税组织冒充免税组织,或者免税组织从事一些营利活动,或者其他主体以免税组织作为通道进行营利活动。规定免税行业或者免税所得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防止税收规避行为,容易做到一视同仁,缺点是税务管理的成本比较大,需要对企业所得的性质进行判断,而且这种判断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因为,无论是什么主体,只要从事了免税行业获得了免税所得,都有权利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两者的优缺点,各国也会采取一些应对措施,例如,规定免税组织的国家一般对免税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和行为限制,申请免税组织的程序比较复杂,对于免税组织的各种活动控制得也比较严格。规定免税行业的国家则一般将这些行业的标准,以及企业从事这些行业所获得所得的判断等问题予以标准化,减少了税务管理的成本。
2.实行低税率。
对非营利公益组织采取免税政策一般需要对该组织规定严格的条件限制,以防止营利组织冒用非营利公益组织之名,骗取税收优惠。因此,这一制度对于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要求比较高,另外,该制度也难以解决某些非营利公益组织的部分营利行为。鉴于此,有些国家对于非营利公益组织采取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低税率政策。如日本规定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都必须缴纳37.5%的法人税,但对其他的公益法人和社团法人的法人税,日本则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税率。法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但是对非营利的社团等组织则适用24%或者10%的税率。②解学智主编《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科技社团一般可归入非营利社团之列。立陶宛的基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9%,但非营利组织和合作实体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5%。
低税率政策的主要优点是减少税务管理的成本,不需要区分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税收规避的问题。营利组织冒充非营利组织的,同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非营利企业有营利活动时,也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一种实现“近似正义”的制度安排。当然,这一制度也有其缺陷,一方面,这一制度只是缓解税收规避,与采取免税组织的制度一样,税收规避行为仍然会发生,而且市场主体也有积极性从事这种税收规避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公益活动和非公益活动征收同样税率的所得税,违背了实质正义的要求,即从税法原则上看,应当对公益性活动免税。这里所谓的违背实质正义,既包括对一般公司从事公益活动获得的收益要与其他所得一样征收较高的所得税,也包括对非营利组织和合作实体的公益活动所获得的收益要与其他所得一样征收较低的税率,这种“相同对待”是违反税法基本原则的。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优惠制度可以作为我国制定相关政策的参考和借鉴。从我国税收制度的特点来看,我国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应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而具体的优惠制度则以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为主。
(一)商品税政策
开征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将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均作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我国则是将其分为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领域,对于销售商品和部分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征收增值税,而对绝大部分服务征收营业税。因此,其他国家促进科技社团所采取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我国就主要体现为免征营业税的政策。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般并不是直接把科技社团列为免税范围,而是将某些特定的服务,如医疗、健康、教育、科技等公益性服务列入免税范围,而科技社团所提供的服务往往就是上述公益性服务,规定这些服务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规定了科技社团的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这一制度的主要优点是可以防止或者减少税收规避行为的产生,并且符合准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在规定科技社团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措施时,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不直接规定科技社团所提供的服务免征营业税,而是规定一些公益性的服务,如教育、科技、科普、健康、卫生等服务免征营业税。
当然,这种制度所带来的税收征管成本比较高,因为,一旦采取这一制度,所有从事相关免税行业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虽然这一制度的征管成本比较高,但也是目前我们所能采取的比较好的制度。如果以主体为标准设计税收优惠制度,有可能产生更大的成本,即税收规避成本和主体界定成本。因为我国目前在主体划分方面并没有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哪些是公益组织,哪些是非营利组织,难以划分清楚。单就科技社团而言,目前虽然从整体上看科技社团属于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但就单个社团来看,并不都是如此,而且科技社团还有很多营利活动,有些社团收入还比较多,这些都是以主体为标准所难以解决的问题。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以及税收制度发展的方向来看,将来单纯以主体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越来越少,更多的是以主体所从事的活动为标准,以减少税收优惠制度对公平市场竞争秩序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从现实可能性的角度来看,专门针对特定主体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针对某些公益行业、产业或领域出台一些所有主体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则相对容易。而且,从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行业、产业或者领域也应当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外对科技社团所采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般包括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免税方式有一个前提,即科技社团必须从事非营利活动,从事营利活动所获得的所得仍然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这一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科技社团和税务机关能够清楚地划分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而采取低税率政策的国家则一般不划分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只要是科技社团的所得,均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但同时必须就其全部所得纳税,无论来自营利活动还是非营利活动。两种政策可谓殊途同归,最终所达到的效果是相同的,即都支持了科技社团的发展。但两种制度均有优缺点,在具体借鉴时应当对其优缺点加以综合考虑。
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考虑对科技社团采取有限度的免税政策,即科技社团从事非营利活动的所得免税,而从事营利活动的所得应当全额纳税。采取这一政策需要科技社团严格划分自己所从事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并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这无论对于科技社团还是对于税务机关都有比较高的要求,但这一制度设计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行性。
对企业实行统一税率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只对小企业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对于其他企业,一般都是适用统一的33%的税率。我国2008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也要求采取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会对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规定较低的税率,科技社团可以适用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政策。除此以外,不会对其他主体规定低税率。
从税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国家只应当对准公共产品提供资助,而没有义务对某种类型的主体提供资助,国家之所以对某些主体提供资助,是因为该主体提供了准公共产品。因此,提供准公共产品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惟一条件。科技社团在为社会提供准公共产品时,应当享受税收优惠,但在进行市场营利活动时,则不应当享受税收优惠,不能要求科技社团用在市场营利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来作为其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经费,这是不符合国家税收的基本原理的。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对科技社团的市场营利活动征收税款,然后再将这笔税款以财政拨款的方式资助科技社团所从事的提供准公共产品的行为,却不能直接以科技社团的市场利润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的经费,如果可以这样,那么,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可以不用纳税,而直接将税收转化为企业利润,一方面上缴给国家,另一方面,由国有企业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显然,这违背了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模糊了国家提供公共产品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界限,也破坏了基本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不可取的。
因此,对科技社团采取有限度的免税政策以及适用低税率,既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又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制度选择。
(1)陈少英《公司涉税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编译《外国税制概览》,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
(3)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编著《韩国税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4)[日]金子宏著,战宪斌等译《日本税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解学智《公司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责任编辑: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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