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2011年瘦肉精事件揭示我国多头管理问题

2011年瘦肉精事件揭示我国多头管理问题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1年“瘦肉精”事件暴露出的多头管理问题。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瘦肉精”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公职人员的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4案13人和滥用职权罪2案4人,可见此次事件的管理主体本身就存在非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现象。事后有关部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产业链的调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人员所利用的形式主要是熟人串通与勾结作案,这就给行政监管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2011年瘦肉精事件揭示我国多头管理问题

 2011年“瘦肉精”事件暴露出的多头管理问题。第一,分段监管的复杂性导致多头管理乱作为。在此事件中被集中查处的单位主要包括沁阳柏香镇动检站、孟州市防疫检疫站、永城市芒山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永城市畜牧局、孟州市畜牧防疫中心、沁阳县动物防疫中心。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瘦肉精”案件的过程中,涉及公职人员的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4案13人和滥用职权罪2案4人,可见此次事件的管理主体本身就存在非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现象。
       由于审批制度、检查制度、审核制度等相关流程设计并不严谨缜密,有的制度流程甚至出现前后矛盾、顺序颠倒、互相重复等乱象。最终使得行政监管部门在检查检疫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合格证当作赚钱谋利的手段、把检疫措施当作走过场、把常规监管当作临时应付,分段监管流于形式。

第二,监管对象的特殊性导致多头管理的不作为。一方面,长期屡禁不绝的“瘦肉精”所涉及的生产流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和复杂性。事后有关部门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产业链的调查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人员所利用的形式主要是熟人串通与勾结作案,这就给行政监管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另一方面,涉案调查的资料显示,给生猪的防疫需要经历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级等一系列的复杂流程。在此流程中所涉及的各个行政部门需要面对和进行监管的对象和措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诸如凌晨抽检、高速公路抽检、检疫生猪、处理病猪等特殊要求,这就使得行政人员自身同样面临监管工作的压力。(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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