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社会”视野下的大理传统用水机制及其对当前抗旱工作的启示
张海超
摘 要:文章通过翔实的史料,论述了大理传统的用水机制,并通过“水利社会”的视角,探讨这一传统用水机制对当前抗旱工作的启示以及目前水资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水利社会”;水利设施;反思与启迪;抗旱
一、稻作与水利社会的建设与运作
所谓“水利社会”的说法是美籍犹太学者魏特夫在对中国文明起源及其特质进行研究时提出的,他坚信组织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需要是这个东方国度形成某种政治专制的传统。不过,这个原本意识形态强烈的话题已被国内学者进行了巧妙的概念置换,有学者提出从“治水社会”到“水利社会”的说法,正如这个词汇所暗示的,新的研究将水利置入整体的社会场景中,对围绕水资源配置中各种社会组织的行为方式和权力体系的架构进行了分析,这是与以往重视纯粹技术层面的水利史研究非常不同的,理应视为社会历史研究的一项拓展。
时下流行的“水利社会”研究充分注意到古代社会中水资源的利用、分配的社会机制及其与区域历史走向之间的关联,但不能忽视的是很多地区的水利建设主要是为农作物特别是稻米种植服务的,水稻本身是相关研究中不能忽视的一环。明清以来,以大理地区为例,旨在探讨白族地区稻作与当地社会文化体系构成与运行直接的关联。通过兴修并维持水利设施的运转,稻作生产促进了国家和地方社会的整合。就人类学来看,单就水利谈论水利是不够的,工程背后的人们对水资源的认知、利用和分配管理的一整套方式才是需要关注的。利用历史人类学的方法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稻作与传统的农业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构成对当前“水利社会”研究的思考和回应。
在中国南方的稻作地区,所谓水利社会的运作是和稻米的种植密不可分的,绝大多数的争水纠纷都发生在栽秧季节。作为常规的粮食作物,水稻是中国人的基本食粮,它也因此被赋予了重要的文化意义。古代的人们相信种植和食用水稻是文明生活的根本和重要标志之一。水稻种植对水资源的利用方面与文化也有密切关系,为保证水源的有效使用,中国传统的稻作发展出对水量进行精确控制的技术,脱离了对以水稻种植为中心的地方农业文化的研究是无法理解水利社会的全部内涵的。由于其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历史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它构成了理解当地社会结构及其变迁问题的关键性节点之一。我们从水稻种植引起的生态环境变迁角度对当前的水利社会研究进行某种思考和回应。
二、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地方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
“水利社会”这一情形之所以出现,与传统文化视农业为社会根本有着重要的关系。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是地方的头等大事,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政府和地方民众才会对水利特别重视。在水利社会研究中,最受关注的事项是地方社会组织进行的水利建设,但这可能会由于建设规模的大小而存在不同情况。对于小型的水利工程,政府只是放手发动民众,在很多时候可能是由里舍自发完成的;在稍大一些的工程中,发挥主导力量的仍然是水利社区,工程受益者按照预期获益大小分担费用,但政府可能会提供必要的贷款,民众获取收益后再分期偿还;对于特大型的水利设施,要由政府做出详细的工程规划,然后按照预算利用劳役的形式完成,所需的建设费用主要由政府筹集,此类型的公共水利设施必须由政府主导。以上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各地的情形也肯定存在差异。
国家和地方互动关系是目前社会史研究十分重视的问题,而“水利社会”的提法似乎隐含着一种取向,即特别重视地方社会独立于政府之外的自我调解能力。对这一问题或许可以从几个不同层级进行考虑:首先,因争夺水资源或者灌溉先后顺序而产生的纠纷可能更多存在于村落内部,而事件的解决也更多在本村寨范围内进行。民间有通用的用水规则,所谓“上满下流”,即基本根据地势和水的流势确定浇灌的顺序,但如果水源很小,或者由于渠道的消耗,距离水源较远的田块经常会无水可用。由于水稻栽插讲究时令,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完成,争水事件的发生便在所难免。从发生频率来看,此类小规模纠纷出现的数量可能远远高于村寨之间的恶性事件。按照传统,此类用水纠纷往往在村寨内协调解决。对当地的里舍而言,调解纠纷、维持农村社区的秩序、化解因争水而引起的矛盾始终是日常工作的内容。根据访谈资料,大理很多的村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都有公选的管水人。他们负责水渠的管护,并排定灌溉的秩序。直至今日,基层社区的政府仍旧有类似的职能,在用水矛盾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他们仍负责排定并维持各块农田获得灌溉的秩序。
如果争斗的范围扩大到村与村之间,村庄便成为发生和解决用水问题的实体。许多村庙的墙上至今都保存着记载“为争水而发生的事端和为解决水源而达成的协议”[1]。在争夺对水资源的控制权过程中,一些地区可能会形成一种水利共同体或者“灌溉社团”,这种跨地域组织的出现扩大了水利协作和对抗的范围,其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急剧扩大,这也要求政府的协调和干预力度相应的增强。在矛盾激化或冲突升级之后,做出最终裁决的多是县、州一级政府,有时还会惊动省级官员,在大理的村庙中,也保留下不少此类的判例石碑。历史上围绕着挖色镇,大成村的水库曾有很多次争执出现,《大理府志》对这里发生的事件有粗略的记录:“大场曲堤在(宾川)州北大场曲村,其地旧有陂池蓄水备旱,后有豪右,利陂底土肥可耕,隧酾水别流,决堤不潴,陂外之田半为废壤。嘉靖二十三年,知州朱官历其地,因改水筑堤,岁乃收”[2]。在此后完成的省志、府志和州志中这座蓄水设施从未被遗漏过。大成文昌宫现存一块水利碑的记载显示当地对所蓄之水的争执旷日持久,两面的碑文分别刻制于嘉靖三十年和嘉靖三十二年,内容都和当地的分水纠纷有关。当时各级政府官员进行了积极的调解和处置工作,巡按云南监察御史、兵备副使、钦差巡抚都御史、兵备、宾川州知州等一众显贵或亲到现场勘验或做出批示,从出现官员的级别也可以推断当时发生的争水事件情节严重。在官员们的干涉下,当地最后制定了详细的分水定则,各个村庄轮灌的天数和日期固定下来。政府同时要求当地设置一位管水老人,让他持有官府印行的代表公信力的水簿,监督当地人轮流分放用水。所谓水簿和已经得到广泛关注的记载山西晋水水渠管理条例的《渠册》内容应该相似,而管水老人在山陕地区的碑记材料中也屡屡出现,这些应该是当时政府的定制。考虑到古代政府有成文的尊老政策,老人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由老人来掌管公共文书并按例分配用水应该是更为有效的。遗憾的是这个方案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事端。
发生各种纠纷和冲突当然是令人遗憾的,但或许正因为这些矛盾的存在和解决促使当地逐渐形成了较为公正和科学的分水制度,在一定周期内,水利体系的效率是有保证的。今天的洱海两岸已修建了一些抽水灌溉设施,虽然依靠电能提供的巨大动力和配套的水泥渠道可以将水抽到地势较高的地块,但由于缺少了精密的水资源配置措施,当地水资源使用的效率并不高,浪费水的现象严重。
必须提到的是,随着水田开垦规模的逐步扩大,各种水利设施的修建日渐频繁,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用水问题,相反历史上大理民间的用水纠纷反而有越演越烈的趋势。矛盾的激化部分是由稻田开垦量过大造成的,争水虽是人群之间对自然资源的争夺,却从总体上反映出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从地方志的记载看,当时的人们总是过于强调水利建设将一个个河水横流的沼泽地改造成旱涝保收良田的成就,而忽视由此导致水体的自我调节能力大为降低的问题。对于农业生产而言,人工修建的水利设施要想持续发挥作用还必须有一套稳定的维护制度。
水利设施总是通过对原有生态环境的改造发挥作用,很多水田都是通过排干湿地得到的,建设堤坝储水以备灌溉更属常见。一方面,水利设施必须要勤于维护,“凡系水利有关民食者皆及时兴修,不时疏浚,总期有备无患”。由于工程浩大,如果缺少合理的用工和补偿规划,对于年复一年的征发徭役筑堤,民间也有怨恨情绪,往往造成“看守者不胜其烦,修筑者已厌其苦”[3]的情况发生,而一旦处置不当,各种人工修筑的工程设施会加速毁损,水患一俟形成,生命财产损失巨大。水利体系的大范围失效往往带来连串的连锁反应,“一遇荒歉,米价腾贵”[4],社会秩序也会受到极大冲击。
三、水利社会研究的反思与启迪
在近期的中国的社会史研究中,“水利社会”是个相当热门的话题,相关研究项目在华北、华南等地有较多的展开。简单来说,“水利”包含在合适的地点建堰拦水,需要的时候放水灌溉田地,同时修筑堤坝防止洪水冲毁田地和村庄等若干方面的内容。国家和各种民间的利益组织也积极涉足水资源分配,可以说在调节人群之间的关系方面政府的权威和地方社会的能动性都在积极地发挥作用。总之,所谓水利社会包含水利设施的修建、维护以及水资源的配置两个互相联系的主题,在水资源的分配和调控中,政府和民间组织或者说地方社会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它们合力形成的社会权力体系保证了用水问题较为妥善的解决。
对于古代中国的农业与农村,以往的研究更多集中在种植技术、粮食产量、人口密度、赋税制度等方面。“水利社会”可以说是在对以上已略显僵化的研究范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通过这个新的角度,中国古代农村的社会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探讨。所谓水利社会被认为是“以‘水利’为中心延伸出来的区域性社会关系体系”,[5]这种视角难免会将注意力过多地集中在水和水利上。在中国古代,水、土地和农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古代政府的一项长期和重要的职责就是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利设施,而民间也试图在这个过程中争取自己的利益,但各种活动的中心目的多是服务于作物种植的,所以乡土社会史研究尤其不能忽视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问题,将水利与农业完全割裂开来的做法并不可取。(www.daowen.com)
许倬云先生曾明确表示“不赞同水利理论”,“水利系统本身在绝大多数地方都不是规模很大的,大规模的并不是为了农耕,而是运输”[6]。试着从上述宏大叙事中退出,落回到小范围的地域社会,水利建设主要为农业服务的目的是不可否认的,农业大发展的要求使水利建设、设施维护体系及相关机制得到不断完善,人类学的整体观对相关现象的理解和解释是有裨益的。
与此研究模式相比,当前大热的水利社会研究更多集中在社会控制和调解机制方面,但环境变迁是水利建设的必然结果,而保证农业生产是水利建设的主要目的,它们都是水利社会研究不能忽视的问题。因为选择了稻作,大理的生态景观、土地利用方式、地域文化甚至是乡土社会的整个样态均表现出相应面貌,对历史人类学和环境生态史研究来说,这都是应该继续深入的课题。水利不单单是获得灌溉水源的技术体系,但当前的水利社会研究过多的将注意力集中在人群组织而不是整体的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上。因水引发的纠纷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确实可能是一件大事,但水源争夺的根本诱因还在于满足作物种植的需要,争水事件中固然很多是由水资源分配不当造成的,但也得承认这暴露出由于开垦土地尤其是水田过多而导致灌溉用水的整体性不足。
四、当前的抗旱暴露出的水资源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缺水很多时候只是水源分配问题,很多地方面临泉水水源被瓜分的问题,很多村庄都是从苍山源流处接了水管,将水引入村庄。工业的发展,比如打磨大理石时为了防止灰尘飞扬,要不断用水冲淋石材的表面,这便会排出很多石粉的污水使溪水变成白色。水除了饮用和用来灌溉外,也有了很多的其他意义,比如工业用水、旅游业用水,直接灌装矿泉水,不单是与稻作有关了,在大多数年份,即便夏天多雨季节,苍山十八溪的水量都很小。建设在稻田内穿梭的水道,将水缓慢而均匀地输送到每一小块的土地上,迅猛发展的公路建设使公路不断拓宽,虽然有河床的溪流多设了涵洞,仍改变了水系的微循环。
干旱的形成除了因为水分总体不足之外,还跟水利设施由于维护不力年久失效,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有关。古代的大理有发达的水利灌溉系统,洱海沿岸的狭窄坝区是云南主要的稻米产区之一。由于地表径流缺乏,洱海两岸分布着很多小的水塘,小型和微型的水利设施,或许每个只能灌溉数十亩水田,但数量很多,即便只能灌溉很少的土地,但在灾荒之年也能发挥很关键的作用。这次旱灾暴露出维护不足的问题,地方上的小水利很多已经处于基本瘫痪的状态,多年缺少维护,再加上一些人为的破坏,如采沙取土等,很多小型水利设施丧失了储水功能。如祥云青海湖等曾是该地区重要的水源储备地,但缺少必要的维护和清淤工作,蓄水量大减,水葫芦滋生。一些残存的水面被承包给私人进行淡水鱼养殖,何时蓄水、蓄多少水,都由私人决定,在抗旱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也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现代水利技术兴起后,人们对传统小型甚至微型水利设施的重视度大为降低有关。因为烟草在生长旺季的夏日需要及时浇灌,烟草企业赞助一些比较缺水的村庄修建了小型的储水窖,多分布在地头,取水方便。这种思路针对的是农户个体,而忽视了作为整体社区的力量和利益。
传统大理地区的小型水利设施主要由社区进行维护,所蓄之水在村庄内部分配。在水利建设多年停滞这套体系也被很大削弱的情况下,乡土社会在用水领域仍保持着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比如发展经济作物、种植大蒜需要灌田,实际上都是按地势从上到下灌溉的,如果下方的人家要得到水经常要把附近好几块田也同时浇灌,经常要一起决定种植什么。只要能够更有效的组织,或者以工代赈的形式发动建设,应该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外,乡村其实还有一套防止水涝的措施,如基层组织的沟渠疏浚、加固堤防,在水岸边建造小型风水塔,其实也能起到警戒作用,以及通过各种象征和仪式手段来配合水的时空调解。
水利建设既是维系社区凝聚力的,也是社区活力的一项标志,需要反思的是即便投入不算大,而且不需花费很多的人力的事情,多年来一直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这固然与发展和建设思路有关,但也说明社区的自我维持和自我保障能力的持续下降,传统的乡村用水体系的崩溃导致水利建设必须严重依赖国家工程。近年干旱严重,但未见有水利设施兴建和修复,主要还是在等待国家拨款。
前一段时间轰轰烈烈的抗旱运动,很多企事业单位、各种公职人员以及社会资金的进入,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也暴露出组织不力的问题,除了打井外,似乎很少有可以长久发挥作用的水利设施建设。在岩溶地貌中,打井不仅难度很大,而且是必须慎之又慎的。
干旱确实是天灾,但应该承认人类在应对上也有很多问题。一些小型的水利设施所需经费和人工都不多,但往往能收到很好的作用,至少能够缓解旱情。在洱海两岸条件较好的地区,人工修建了一些提水设施,利用电力将洱海水逐级抽高,重新放水后,自流灌溉,是一种高能量耗费的方式。而对农民来说,水泥修筑引水渠代价往往高昂,实际使用率很低。
【注释】
[1]杜昆.喜洲忆旧.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4: 16.
[2]嘉靖《大理府志》卷2《地理志》,第108页。
[3]嘉靖《大理府志》卷2《地理志》,第107页。
[4]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第152页。
[5]王铭铭:《“水利社会”的类型》,行龙、杨念群主编:《区域社会史比较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98页。
[6]许倬云:《中国古代文化的特质》,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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