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民日报》(1949—2009)宪政概念研究

《人民日报》(1949—2009)宪政概念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1《人民日报》中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类型由表1可知,作者身份为“记者”的文章篇数独占鳌头,这一现象不难解释。这也说明,以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身份为分析切入点,有助于增强分析的针对性与说服力。在1982前,仅有两位《人民日报》记者分别在1954年、1957年使用宪政概念。

《人民日报》(1949—2009)宪政概念研究

《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的宪政概念研究———从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身份切入

邓联繁

一、研究意义与分析框架

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既是历史的重要记录者,又是中国共产党的“喉舌”,是中国共产党价值体系与话语体系的最主要传播平台,长期以来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分析《人民日报》(194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下同,简写为1949—2009年)中的宪政概念,具有多方面的意义,特别是能够“管窥见豹”式地透视宪政概念在新中国的变迁史、传播史与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的宪政观。在对《人民日报》中宪政概念的出现频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1)本文拟以《人民日报》中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身份为切入点,综合运用文本分析法、类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深入分析《人民日报》(1949—2009)中的宪政概念。

选择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身份为切入点,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人民日报》不同于学术刊物,其作者覆盖面广、身份多样,以文章作者之身份为切入点,有利于揭示不同群体使用宪政概念的个性与共性,这是学术刊物难以比拟的。其二,虽然《人民日报》的作者可能来自多个领域,但与该报的权威地位及鲜明的政治性相适应———该报直接反映执政党对有关问题的理论关注、理论定性,因此,《人民日报》的作者群有别于其他报刊的作者群,绝大多数人难以成为该报政法类版面与栏目的作者,故以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身份为切入点来分析《人民日报》(1949—2009)中的宪政概念,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宪政观。具体说来,《人民日报》曾在378篇文章正文中使用宪政概念,(2)其中标明有作者的文章仅299篇,标明有作者且注明了作者身份的文章则更是只有181篇。鉴于《人民日报》的不少文章没有署名,相当一部分文章的作者署名为别名或者笔名,一些作者有多重身份,为保证文本分析的客观性与规范性,本文将分析对象锁定于标明有作者且注明了作者身份的181篇文章。至于其他文章中出现的宪政概念,笔者将另外撰文分析。

从研究方法上讲,本文主要使用文本分析法、定量分析法、类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本分析法体现在围绕《人民日报》而不是学术界的观点展开,忠实于《人民日报》原文,切忌先入为主和任意取材。定量分析法用于各种数据的统计整理,尽量用数据说话。类型分析法的运用基于181篇文章的作者在身份上有很大差异,且他们对宪政概念的使用也因身份差异有别,故根据作者的相关性,将之分为“记者”、“评论员”、“在任官员”、“学者”以及“其他”五个类型(见表1),然后分门别类地介绍他们对宪政概念的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同时,为使分析更准确、形象、简明,本文大量运用了图表。

表1 《人民日报》(1949—2009年)中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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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知,作者身份为“记者”的文章篇数独占鳌头,这一现象不难解释。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当然具有多项职能,但它的“日报”性质决定了发播新闻是其最主要的职能。而记者正是进行新闻采访及报道的主力军。

作者身份为“评论员”的文章有9篇。“新闻传播工具就其报道发表的重要评论,代表编辑部的意见。”“报刊的重要评论,通常由主笔撰写。”“主笔的思想观点体现报刊编辑部的意图”。(3)与“记者”侧重“记”、“述”不同,“评论员”侧重“评”、“论”,因此评论员文章具有更加鲜明的倾向性,值得单独分析。

《人民日报》的官方性,决定了它有一定数量的“在任官员”类作者。这里所说的“在任官员”是在广义上使用的,包括通常所说的“四大家”(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在任人员,但不包括民主党派人员。表1显示,“在任官员”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相当有限,仅有14篇。

作者身份为“学者”的文章也有14篇。之所以单独分析这一类型,一是因为确有不少学者在署名文章中使用了宪政概念,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群体;二是因为《人民日报》是非常重要的理论园地,学者们在《人民日报》中对宪政概念的使用能反映出《人民日报》对学术界研究成果的认可程度,以及学术界与执政党在宪政概念上的相互影响。

除以上4类外,作者非个人和作者身份不好归类、简单处理易引起争议的17篇文章统归为一类———“其他”。

“记者”、“评论员”、“官员”、“学者”以及“其他”类作者的身份差异显而易见,但五大类作者在具体结构上有集中性的共同特点:“记者”集中于《人民日报》记者和国家通讯社———新华社记者,在127篇文章中,105篇由《人民日报》记者所写,20篇由新华社记者所写,1篇由《人民日报》记者与新华社记者共同所写,只有1篇由中国新闻社记者所写;“评论员”为《人民日报》评论员与新华社评论员,分别出现5次和4次;“官员”集中于高层官员,12位作者(共14篇文章,两位作者重复出现)中有10位是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学者”集中于在全国有广泛影响力的知名学者,只有极个别学者影响力较小;“其他”类作者集中于中央国家机关与有很高声望的名人,只有少数例外。由此可见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在总体上的突出特征———鲜明的身份性、官方性、权威性。这也说明,以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作者之身份为分析切入点,有助于增强分析的针对性与说服力。

二、“记者”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通过统计可知,“记者”类作者曾在多个年份中使用宪政概念,但年份分布很不平衡。在1982前,仅有两位《人民日报》记者分别在1954年、1957年使用宪政概念。1982年是现行宪法的颁布年,也是宪政概念逐步在《人民日报》中持续出现的起始年,自此以后,除1985年外,每年都有“记者”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1996年后,宪政概念的使用次数明显增加,并在2004年第一次突破了两位数,创造了迄今为止的峰值———22篇。从这22篇文章的标题来看,有10篇是在报道外国,其中有6篇报道韩国,报道俄罗斯、格鲁吉亚、白俄罗斯、乌克兰的各1篇;有7篇是在报道台湾地区,其中有3篇在标题中揭批陈水扁。进一步地统计发现,“记者”类作者在2004年对宪政概念的使用情境,是“记者”类作者61年来使用宪政概念的一个缩影。还是从文章标题来看,根据文章标题的相关度,可以很轻易地将“记者”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126篇文章分为如表2所示的三大类。

表2 “记者”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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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类涉外报道中,有68篇在标题中直接出现了别国或国际组织的名称,一看就可知道只是在报道国外情况,如《乌拉圭民主化进程步履维艰》、《南非两个王国同受危机困扰》、《安理会要求塞立即恢复宪政秩序》;另有5篇虽然没在标题中出现了别国或国际组织的名称,但因标题中出现了外国领导人名字、外国政权机构名称、国外著名历史事件,简单思考后也比较容易识别其只是在报道国外;(4)此外还有3篇涉外报道,是关于我国外交的。(5)在“记者”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126篇文章中,有76篇文章明显是涉外报道,说明“记者”类作者主要是在国际而不是国内场合使用宪政概念。第二类是涉台报道,有26篇文章的标题显示文章直接与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如《台湾当局纵容“台独”抗拒统一》、《纪念台湾光复60周年大会隆重举行》、《中国统促会与台湾东南九省乡亲联谊总会访问团座谈》。涉台报道的数量超过除涉外和涉台报道后剩下的报道总数(126-76-26=23),说明“记者”类作者在报道我国国内有关宪政情况时,关注的主要是台湾地区而不是大陆地区。剩下的23篇报道数量少,从标题看相关度不明显,可一并归为第三类。

在标题显示为涉外报道的77篇文章中,《胡锦涛主席会见美国总统布什》、《全国人大与美参议院举行会议机制主席会晤》这2篇关于我国外交的报道,是在揭批我国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宪政改造”时使用宪政概念,其他报道中所使用的宪政概念则都是针对国外。其中,涉及韩国(11篇)、英国(10篇)、阿根廷(9篇)、洪都拉斯(6篇)、日本(5篇)的报道超过一半。此外的报道分散涉及危地马拉、墨西哥、乌拉圭、比利时、西班牙、布隆迪、土耳其、塞拉利昂、俄罗斯、澳大利亚、尼日尔、委内瑞拉、格鲁吉亚、白俄罗斯、乌克兰、厄瓜多尔、尼泊尔、美国、不丹、泰国等国。由此可见,“记者”类作者在报道国外有关宪政情况时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局限于发达国家;二是对邻国的宪政情况比较关注。

标题显示为涉台报道的26篇文章所使用的宪政概念,无一例外都是涉及台湾的。最早的一篇始于1986年,该文就台湾国民党中常会1986年10月15日通过了解除戒严令和开放党禁这两项议题而写道:“消息传开,在海内外引起了很大反响。连日来,许多关注台湾事务的专家、学者及舆论界纷纷发表评论和社论,普遍认为这是台湾‘具有历史性的变化’,是‘跨出民主宪政的一大步’。”(6)这里的宪政概念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但之后在涉台报道中出现的宪政概念,多有消极意义,表现在16篇报道中的宪政概念是在揭批台湾地区所谓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时附带出现的。

标题名称不涉外、不涉台的报道,有6篇的标题中含有“宪法”,具体如表3所示:

表3 “记者”类作者在标题含有“宪法”的文章中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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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相关文章按照刊载日期的升序排列,本文以下各表中的文章篇目均按此序排列,恕不再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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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显示几个比较有价值的信息:第一,从《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学术讨论会结束》可知,早在1992年,高层官员就在高层次官方研讨会(该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宣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共同举办)上表态辩证对待外国宪政,即“要敢于和善于吸收和借鉴外国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制度和宪政理论中的某些合理的可为我用的东西”;第二,“宪政”与社会主义新中国直接联系。《依法治国丰碑———写在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和《许崇德:见证中国宪法的发展》中分别出现了“共和国宪政史”和“新中国宪政”。最有说服力的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在中宣部等部委举行的宪法学习活动中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将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根本要求;第三,著名学者徐显明和李林从定位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角度使用宪政概念,前者认为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后者则更乐观地认为“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从不盲目排斥外国宪政到明确谈到新中国宪政,从谈新中国宪政历程到论当代中国宪政建设所处方位,宪政概念增强了时代性。

除前述标题涉外、涉台的102篇报道以及标题中含有“宪法”的6篇报道以外,剩下的17篇报道相关性不高,但有2篇值得特别指出:一是《权利与权力走向良性互动》(载2008年6月18日第13版),《人民日报》记者吴兢在该文中不仅明确把“宪政指针”定位于“保障人权与控制权力”,而且明确表达了对“宪政中国”的期待,即,“从法治行政走向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正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清晰轨迹。”“回首30年,一个成长中的法治政府,一个成长中的法治中国;未来30年,我们期待:一个快速发展的法治政府,一个趋于成熟的宪政中国。”二是《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2008年7月9日第4版)。该文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7月8日召开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出席了座谈会,并发表了讲话,“周永康说,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宪政举措,是我国的伟大创造。”上述这段出现在《人民日报》中的话也一字不差地出现在《检察日报》2008年7月9日第1版的报道中,但在《检察日报》隔天公布的周永康讲话全文中,“宪政”二字不翼而飞(7)。为什么《检察日报》会有这种变化呢?是2008年7月9日的《人民日报》和《检察日报》误报?还是2008年7月10日的《检察日报》有意回避宪政一词?无从得知。(8)

三、“评论员”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表4 《人民日报》(1949—2009)中“评论员”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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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显示,由“评论员”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在时间上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起步晚,历时短,始自1995年,暂时终于2005年;二是集中于1995至2005年,密度大;三是分布不均匀,1996年、1998年、2000—2003年曾中断使用宪政概念,2006年后不再露面于《人民日报》,实际上只有5个年份有文章使用宪政概念。

从表4可知,在所列的9篇文章中,有5篇文章的标题中出现了“台独”二字,另外还有2篇文章的标题中出现了“李登辉”。不仅如此,《全面深入贯彻江主席八项主张》一文也与台湾直接有关,因为“江主席八项主张”是指原国家主席江泽民1995年1月30日在题为《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中,就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出了八项主张。发表于1997年1月30日的《全面深入贯彻江主席八项主张》正是为了纪念《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发表两周年。

8篇针对“台独”的评论员文章,揭批的对象主要是李登辉,有5篇文章在标题中就点了李登辉的名,另有1篇文章在正文中点了陈水扁的名,剩下的2篇则笼统地针对台湾当局。虽然李登辉、陈水扁以及台湾当局被点名批评的次数有不同,但他们受批评的缘由有相同之处,即他们以“宪政改革”、“宪政改造”之名,行分裂国家之实。对此,《人民日报》旗帜鲜明地予以揭批,其中,3篇文章明确指出“宪政改革”只是名义,4篇文章直接指出了“宪政改革”的企图、实质与危害。正因为是在揭批台独势力借宪政名义加紧分裂国家时连带使用宪政概念的,8篇文章中的宪政二字全部出现在双引号中,并且有4篇文章在“宪政改革”前加上了“所谓”,明显表现出《人民日报》对台独势力推动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之不认可与不屑。此外,尽管8篇针对“台独”的评论员文章所在具体版面的页码不同,但都出现在“要闻”版,表明《人民日报》对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高度关注。

相对于前述8篇文章针对“台独”在负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而言,《认清重大意义提高宪法意识———一论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一文是一个例外,它在正面意义上使用了宪政概念,从我国宪政史的角度积极评价了2004年修宪。

四、“在任官员”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表5 《人民日报》(1949—2009)中“在任官员”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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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显示,2003年以前,仅有中共定县地委副书记范文兴这位“在任官员”撰文使用了宪政概念;2003年是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以后,每年都有“在任官员”在文章中使用宪政概念。具体说来,“在任官员”类作者有来自国家机关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也有来自政协组织的,如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奎元;有来自行政机关的,如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令狐安,也有来自检察机关的,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有正职,如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也有副职,如全国政协副主席杜青林;有部门负责人,如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也有国家领导人,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还有涉澳和涉外人员,即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白志健,中国驻厄瓜多尔使馆文化专员寇泽刚。从这些情况来看,使用宪政概念的“在任官员”是比较广泛的。但从“在任官员”类作者的结构看,宪政概念的使用又是不够广泛的,如,国家审计署正职和副职都使用了宪政概念,在行政机关中独树一帜。

从表5来看,宪政概念在多种语境下使用:范文兴、杜青林针对旧中国历史使用宪政概念,令狐安针对当代中国实践使用宪政概念,吴邦国委员长从“宪政史”角度两次高度评价2004年修宪则沟通了历史与现实;李金华使用的宪政概念立足我国,寇泽刚是在介绍外国时使用宪政概念,由张耕两次使用的宪政概念则是一次指向西方、一次指向我国;陈奎元和信春鹰都从社会形态角度使用宪政概念,前者从“破”的角度,明确表态不能迷信和照搬“资产阶级宪政”,后者则从“立”的角度,直言“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吴邦国、贾庆林、王兆国都揭批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造”,白志健则是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正面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李金华、张耕从静态的宪政体制角度使用宪政概念,令狐安则结合审计公告制度的实施,从动态的宪政实践角度使用宪政概念;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与“评论员”类作者绝大多数是在揭批台湾“宪政改革”、“宪政改造”时使用宪政概念不同,“在任官员”类作者多数是在正面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在任官员”类作者正面使用宪政概念,始自范文兴;信春鹰开启了2003年以来多位“在任官员”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先河,她也是在正面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的。吴邦国委员长两次从正面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将此推向了高潮,得到了一些关注宪政事业的人士的好评。如《法学》杂志编辑部将之作为宪政之说得到重新肯定的标志,“编辑部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肯定宪政,正如当年肯定法治和人权一样,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深远历史意义,并且意味着对法学界呕心沥血的研究成果的吸纳。”(9)

从表5还可以直接感知宪政概念是否敏感。在2003年前,使用宪政概念的“在任官员”类作者仅有中共定县地委副书记范文兴,且他是在讲旧中国的宪政运动历史。吴邦国委员长和多位出身不同系统的省部级以上现任高官2003年后正面使用宪政概念,还能说宪政概念是“雷区”或“禁区”吗?仅仅依据《人民日报》恐怕不能简单下结论。但是,仅仅从《人民日报》中使用宪政概念的“在任官员”类作者的数量和结构来看,也不能说宪政概念可以无顾忌地使用。就数量而言,明显有限;就结构而言,除吴邦国委员长外,最高层其他领导人并未明确在正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

五、“学者”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www.daowen.com)

表6 《人民日报》(1949—2009)中“学者”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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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研究会网站发布的信息“全国台湾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简介”(http://tyh.chinataiwan.org/benhuidongtai/201006/t20100621_1421729.htm)与“全国台湾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成员名单”(http://tyh.chinataiwan.org/benhuidongtai/201006/t20100621_1421710.htm),许世铨先生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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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6可知,直到2002年,《人民日报》中方才出现“学者”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并在2007年达到高峰,1年就有8篇。从作者来看,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3次使用宪政概念外,其他作者都只使用了1次。这些作者来源广泛,有京内的,也有京外的;有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也有来自实务部门研究机构的;有法学专家,也有其他学科的专家;有从事宪法学研究的,也有从事法理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研究的;有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也有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其中,占绝大多数的是:京内专家;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法学专家;中青年专家;有重要影响的专家———绝大多数在文章中使用宪政概念的“学者”都是知名学者,所在单位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镇,还有一些作者是所在单位领导,影响力广泛。与绝大多数作者是法学专家相适应,14篇文章中有10篇的标题中含有“法”字,出现了“依法治国”、“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法治”、“法律”、“良法”、“法治文化”、“执法”等表述;还有1篇文章的标题中出现了“宪”字。不过,尽管法学专家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但就单篇文章或每位作者而言,使用宪政概念最多的不是法学专家,而是北京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辛国安,他在《积极培育和构筑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文化根基》一文中8次使用宪政概念。他也是唯一对宪政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的学者,其他作者则都把宪政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

进一步说,与9位法学专家立足于法律和法治来使用宪政概念不同,其他3位作者立足更宏观的政治角度;不同的法学专家对宪政概念的讨论,侧重点也有明显不同。徐显明揭示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目的,李林则阐述了社会主义宪政精神;有的宪政概念涉及历史,如杨海蛟说旧中国“学习西方宪政民主”的不成功探索,有的宪政概念则针对现实,如张文显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实施社会主义宪政”;有的宪政概念指向宪政制度体系,如张智辉认为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宪政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有的宪政概念则指向宪政文化,如辛国安明确界定了宪政文化的含义,并对宪政文化与民主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概括;有的宪政概念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的,如于安将“政府活动的物质保障只能依靠财政支持”作为“实行宪政”的基本条件,有的宪政概念则紧密结合我国实际,如李林所说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宪政保障方式”。此外,对“宪政原则”,李林和韩大元只是提及,李步云则还揭示了它所包含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内核。

将“学者”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与“记者”类作者、“评论员”类作者、“在任官员”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进行比较可发现,第一,从空间范围看,“学者”类作者只有1位针对台湾使用了宪政概念,比例明显低于前述3类,说明兼具政治性与法律性的宪政概念之政治性在此有明显下降;第二,含“宪政”二字的表述更加多样,出现了“宪政文化”、“宪政理念”、“宪政基本精神”、“财政宪政”等更有理论色彩和学术含量的表达;第三,除针对“台独”使用宪政概念的许世铨和针对旧中国使用宪政概念的杨海蛟外,其他学者都是在正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李步云、韩大元、李林、曾荇更是以宪政为评价标准。

六、“其他”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表7 《人民日报》(1949—2009)中“其他”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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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显示,有6篇文章不是以个人名义发表,剩下11篇文章的作者是个人,从《人民日报》注明的身份看,这11人都是有较高地位和声望的人。由于前面将“在任官员”界定为通常所说的“四大家”(中共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在任人员,故中国民主同盟主席史良和中国民主同盟荣誉主席楚图南、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曹其真不能列为“在任官员”。其余的张友渔(10)、程思远(11)、袁曙宏(12)、董云虎、(13)程湘清,(14)身份都不好确定———仅仅依据文章本身所显示的作者身份来进行分析,可能产生明显的偏颇;但不依据文章本身所显示的作者身份来进行分析,则难保客观性,因此全部作为“其他”类作者。

由表7可知,作者身份为个人和作者身份非个人的文章,对宪政概念的使用,既有不同点,也有共同点。不同点如:作者身份非个人的6篇文章,都在批判场合使用了宪政概念,其中,2篇在改革开放前批判民国时期的伪宪政,4篇在21世纪批判台湾当局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作者身份为个人的文章,在批判场合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则少于在正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共同点如:都涉及台湾“宪政改革”、“宪政改造”;袁曙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99年修宪和2004年修宪分别进行的高度评价,都是立足宪政史角度。

表7还显示出一些变化:在2000年前的7篇文章中,有6篇文章的宪政概念涉及历史,21世纪所使用的宪政概念则明显增强了现实性;中国民主同盟的主席和名誉主席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使用过涉及历史的宪政概念,21世纪还没有以民主党派人士身份使用宪政概念的记录;对台湾“宪政改革”、“宪政改造”的态度有一个变化过程,程思远在1991年认为国民党当局是为了缓和内部矛盾而不得不进行“宪政改革”,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在2000以后则明确指出“宪政改革”分裂国家的实质。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3篇文章中53次使用宪政概念的董云虎,这个次数,超过“其他”类另外12位作者使用宪政概念次数之和(17)、所有“在任官员”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次数之和(17)的3倍,几乎是所有“学者”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次数之和(27)的2倍。细言之,他在《“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重点阐述了2004年人权入宪对人民民主宪政的重大发展。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立场,他指出,从清朝末年到国民党反动政府,人民无权,宪政徒有虚名,是伪宪政;人民当家作主,实行真正宪政,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联系在一起的,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人民民主宪政的新纪元;1954年宪法奠定了人民民主宪政建设的基础;现行宪法确立法治原则,健全了民主宪政;2004年人权原则入宪,完善了民主宪政。在他看来,宪政又叫立宪政治,是指通过制定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确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权利的政治,通常包含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人权原则三个原则。法治原则意味宪政是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点是以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个人为最高政治权威;民主原则意味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实质是用宪法确立民主制度,确保人民主权和国家权力运用的民主化;人权原则意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则,是宪法和宪政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基础和归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宪政的根本标准。这种对宪政概念本身的深入论述,特别是对宪政原则的阐述,是其他所有使用宪政概念的文章所没有的,表现出相当高的理论性。

与在《“人权”入宪:中国人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中重点强调宪政的人权原则不同,在《全面准确地领会把握和贯彻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中,董云虎强调了人权原则与其他宪政原则的有机联系。他认为,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宪政,包含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和人权原则这样四个相互联系的原则,其中,社会主义原则是人民民主宪政的首要原则,是贯穿于其他原则之中并决定其他原则性质的总原则,人权原则是人民民主宪政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是衡量是否真正实行人民民主宪政的根本标准。由此可见,与前文相比,他对宪政原则的论述有三方面发展:前文笼统地说宪政原则,在此则明确说中国所实行的人民民主宪政的原则;充实了宪政的原则体系,不仅在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人权原则外补充了社会主义原则,而且明确把社会主义原则作为人民民主宪政的首要原则;揭示了人民民主宪政的四项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宪政原则体系更有立体感。

七、结语:宪政概念的变与不变

前面的图表与分析表明,各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有以下特点:“记者”类作者最主要的是在涉外场合使用宪政概念,报道的重点对象是国外的宪政情况;“评论员”类作者基本上是在揭批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时附带使用宪政概念,针对2004年修宪而使用的宪政概念是唯一的例外;来自不同系统的“在任官员”类作者使用宪政概念的场合比较分散,基本上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关;“学者”类作者普遍在正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结合依法治国来使用的较多;“其他”类作者的具体身份多样,对宪政概念的使用也比较多样,其中的董云虎对宪政概念的使用次数与论述深度,可谓一枝独秀。

虽然有以上区别,各类作者对宪政概念的使用还是有共同点的,如都在揭批台湾当局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时附带使用了宪政概念;普遍只是一笔带过宪政概念;绝大多数只使用了1次宪政概念。最大的共同点是在现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之日———2002年12月4日以后,都增强了宪政概念的时代性、现实性、针对性。如前所述,研究《人民日报》(1949—2009)中的宪政概念,有助于了解新中国宪政概念的变迁史、传播史和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的宪政观。前面的图表与分析表明,宪政概念在新中国的使用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主要变化有三:一是使用宪政概念的人员格局有了重大变化。由于“学者”类作者在2002年的出现,以及2003年后出现了多位省部级以上“在任官员”类作者,“记者”类作者的垄断地位已不复存在。二是宪政概念的使用情境有变化。“实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宪政保障方式”、“步入社会主义宪政阶段”、“中国特色的宪政文明”、“宪政中国”等表述的出现,即为明证。三是宪政概念得以正面使用的次数增多。在2002年前,《人民日报》基本上由记者在负面场合和中性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较少在正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负面场合主要是批判蒋介石政府的伪宪政和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革”、“宪政改造”,中性意义则主要见于报道国外宪政。2002年后,正面场合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明显增加。这些变化反映出宪政概念的接受面和使用面在扩大,说明了《人民日报》和中国共产党在2002年以后对宪政概念的谨慎立场有所松动。

之所以说《人民日报》和中国共产党对宪政概念持有谨慎立场,理由是多方面的:“记者”主要针对外国使用宪政概念;虽然有吴邦国委员长这样高级别的领导在公开场合从正面意义上使用了宪政概念,但更多的领导还在沉默中;使用宪政概念的“学者”类作者姗姗来迟;在社会主义中国语境下使用的宪政概念虽然在2002年以后有所增多,但涉外、涉台的宪政概念的主导地位依然坚如磐石;宪政概念的出现次数虽然有较快增长,但绝对数值依然相对有限,且绝大多数是一笔带过,涉台的宪政概念更是往往在揭批“台独”时附带使用。这些情况也说明,虽然宪政概念的使用在2002年后确实有所变化,但变化不是根本性的;《人民日报》和中国共产党对宪政概念的谨慎立场在整体上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谨慎的程度。这种程度上而不是根本上的改变,始发于2002年,可能与以下两件大事有关:一是2002年12月4日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从《人民日报》报道看,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第一次公开亮相的重大集体活动,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发表了他就任执政党的最高领导人以来的第一个重要讲话——— 《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15)二是2002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新一届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将学习内容确定为宪法。(16)在中央主导的大背景下,无须赘言上述两件大事对基于宪法的宪政概念与《人民日报》之影响。

《人民日报》曾报道著名法学家李林和徐显明关于“我国已步入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已处于“社会主义宪政阶段”的观点,还有《人民日报》记者表达了对“宪政中国”的期许。孔子说得好:“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时期”或“社会主义宪政时期”当然呼唤宪政概念更加广泛、更加顺畅的使用,否则,何以名正言顺、言顺事成?在这个意义上,负有舆论引导、理论创新等重要使命的《人民日报》今后如何使用、传播宪政概念,值得大家共同深入思考。在此仅结合本文的分析抛砖引玉,提三点浅见:第一,增加在国内场合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如可以更多地关注我国深化改革进程中的宪法事例,为专家学者讨论宪法理论问题或宪法事例的评论提供适当的版面,从而更好地保持《人民日报》的时代性、前瞻性,保持《人民日报》作为理论创新阵地和中国改革先声的地位。第二,增加从法律特别是宪法角度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人民日报》(1949—2009)中的宪政概念多数针对政治事件和政治人物,在政治意义上使用。宪政既是政治学的基本范畴,也是宪法学的基本概念。“汉密尔顿是从政治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而布莱克斯通则是从法律方面看待宪政的典型。”(17)宪政区别于暴政、仁政、德政等的关键之处在“宪”而非“政”,宪政概念宜更多地围绕“宪法”而不是“政治”来使用。第三,增加从人权意义上使用宪政概念的次数。人权是宪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如果说在2004年“人权”未入宪前,《人民日报》中的宪政概念较少涉及人权是正常的话,那么,在“人权”入宪后,宪政概念则很有必要多与人权概念“亲密接触”。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特邀编辑:乐俊刚】

【注释】

(1)参见拙作:《〈人民日报〉(1949—2008年)中宪政语词之出现频率研究》,载李双元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9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2008年12月,我有幸参加韩大元老师负责的“共和国六十年宪法学论争实录”项目,承担“宪政概念论争”部分。2009年5月,我请硕士研究生邹奕到国家图书馆采集了1949年以来题名中含“宪政”的所有论文与图书、《人民日报》中含“宪政”的所有文章。之后,我以此为基础形成了3篇论文,包括《共和国六十年宪政概念争论》(收录于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和本文。在此诚挚感谢:韩大元老师和王贵松老师提供参加课题研究的机会;周叶中老师对我研究新中国宪政概念史的肯定和鞭策;杜钢建老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与实践”研讨会期间对我研究《人民日报》中的宪政概念的赞许和勉励;邹奕在数据采集与统计方面给予的大力支持;刘小平、田飞龙、傅振中、蒋清华对本文的宝贵建议。同时高兴地看到,已有学者通过分析《人民日报》中的宪政概念来反思新中国宪政研究,参见周永坤:《跌宕起伏的中国宪政研究六十年———以〈人民日报〉载文为主线的叙述与思考》,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不过,笔者系列文章的问题意识、研究思路、统计结果、具体结论,都有不同于周教授的论文之处。

(2)本文数据统计的资源平台为《人民日报》图文电子版(1946—2009年),其源自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官方网站中的《人民日报数据库》,该数据库可检索1946年以来刊载在《人民日报》上的全部文献的标题、出处(含年、月、日、版)及全部图文信息、原版信息。本文中信息数据的检索日期为2009年5月16日、2010年4月19日,统计时间为2009年5—9月与2010年4—7月。

(3)《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9、232、548页。

(4)李志明:《马岛争端八年之后》,载《人民日报》1990年4月8日第5版;于青:《众院通过“新指针”之后》(我国无“众院”,据此可判断是涉外报道),载《人民日报》1999年4月30日第7版;刘宏:《查韦斯为什么能重新执政》,载《人民日报》2002年4月16日第3版;王如君:《布朗连连出招》,载《人民日报》2009年6月3日第3版;张卫中:《塞拉亚短暂回国》,载《人民日报》2009年7月26日第3版。

(5)吴绮敏、张卫中:《胡锦涛主席会见美国总统布什》,载《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1日第1版;陈乔炎、王海京:《唐家璇发表演讲阐述中国对尼泊尔政策》,载《人民日报》2006年3月18日第3版;唐勇:《全国人大与美参议院举行会议机制主席会晤》,载《人民日报》2007年1月28日第3版。

(6)王捷:《从“变”字看台湾》,载《人民日报》2006年11月10日第3版。

(7)周永康:《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10日第1版。

(8)或可推测:由于“宪政”概念之使用缺乏如“法治”、“人权”那样通过执政党重要报告与宪法修正案进行认可的操作,有关部门在这一概念的使用上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易于偏向谨慎处理。

(9)何勤华、李步云、韩大元等《强化宪政理论推进社会主义宪政事业(上)》,《法学》2008年第3期。

(10)对于宪法学人来说,“张友渔”并不陌生,其《宪政论丛》(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影响巨大。据百度百科介绍,张友渔先生也是著名的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学家,在民国时期曾任北平《世界日报》、香港《华商报》等的总主笔等;他还在新中国成立后担任或兼任多种职务,如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等。依据《人民日报》显示的“中国韬奋基金会主席”,只能将张友渔先生归入“其他”类作者。

(11)据人民网于2005年8月5日发布的信息“程思远同志生平”(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3593753.html),程思远在文章发表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且基于两岸现状可以判断,台湾研究会会长一职注重的不可能是学术性资格,因此,仅仅依《人民日报》所示“台湾研究会会长”把程思远归为“学者”,恐怕不太恰当。

(12)袁曙宏当然是学者,但《人民日报》注明的是“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故将他放到“其他”类作者中。

(13)人民网时政频道于2009年11月25日发布的新闻“王仲伟、董云虎获任国新办副主任”(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1380/10450305.htm)显示,董云虎在发表表9所列的3篇文章时还担任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七局局长,且这一身份排在“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之前。依据《人民日报》所示“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无论将董云虎作为“学者”还是“官员”,都不是很合适,故归到“其他”类作者中。

(14)据中国宪政网于2005年10月25日发布的信息“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历届理事名单(1—5届)”(http://www.calaw.cn//Pages-Front/Article/ArticleDetail.aspx?articleId=2834),程湘清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第四届干事会副总干事。但仅仅依据“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不便将他视为“学者”,因为在我国,“顾问”不一定是该领域专家。

(15)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02年12月5日第4版。

(16)参见翟伟:《加强领导干部学习提高执政兴国本领》,载《人民日报》2002年12月27日第1版。

(17)[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治理论》(导言),张志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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