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束性评论
本报告尝试总结分析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资本自由的进展和障碍,试图以比较客观的形式肯定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资本自由得到维护的程度和成绩,同时挖掘和正视面临的障碍和不足。总体上看,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资本自由在有些领域有了长足的进展,而在另外一些领域,中小民营企业资本自由的障碍仍然非常多,问题也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采取对策措施,消除现有的企业资本自由障碍。在这方面,还有待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执笔:冯兴元、李晓佳、王元、沈闻一
【注释】
[1]民营企业的概念较早出现于日本,是指除国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形式(施宏伟,2001年)。然而,我国民营企业实际上包括民有和民营企业。在更深层次,有些学者将其特指“私人企业”。另外,我国还存在大量外资企业,它们通常享受超国民待遇,其资本自由方面面临的问题与国内民营企业不可同日而语。因此,除非特定说明,本文的民营企业主要指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国内私人资本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广义民营企业则在此基础上包括三资企业。
[2]随着民营经济日渐取得合法地位,后来的民营企业的产权规范性要好得多。
[3]挂靠等行为也受到被挂靠者的欢迎,因为地方政府可以更名正言顺地干预企业,获取更多利益;国有或集体企业也能通过卖牌子获取“管理费”等收入。
[4]但是,尽管郎咸平对上述企业案例的财务分析是有见地的,但是其财务分析与其政策建议是脱节的。后者缺乏逻辑性,主要体现为要求回归国家与民争利的国家统制经济。
[5]这里不仅仅强调“非法”,更强调“无理”侵害与剥夺。历史上,国家政权利用或扭曲民意、以政权力量立法甚至直接侵犯剥夺私人财产和企业资本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是在东方专制主义传统国家中。此种情况下,侵害和剥夺在法理上是“合法”的,但却违背了自然法,因而是“无理”的。资本自由不仅是要免受非法的侵犯,更要免受国家政权程序上“合法”而实质上“无理”的侵犯。
[6]国有企业的“产权”虽然也重要,但是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产权”属于与民争利的国家权力。根据政府和社会关系中政府事权上的广义辅助性原则,私人可以自行解决的事务,政府可以任由私人来承担。因此,国有“产权”需要退出竞争性领域来解决其与民争利的问题。在其退出过程中,则需要注重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问题。国有“产权”的流失毕竟是社会上全体百姓的私人产权的损害,因为这些国有“产权”实际上最终要归结为至少理论上需要分摊到全体百姓头上的私人财产。
[7]必须指出,刘小玄(2000年)基于1995年数据的比较分析最能反映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相对绩效。随着我国许多绩效较差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转制、破产、停业或者退出,剩余的国有、集体企业往往是垄断性行业企业或经国家再三剥离不良资产之后的企业,其绩效要明显好于原来的统计总体,实际上存在严重的样本偏差问题。部分学者使用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往往会得出不正确的结论,例如郎咸平使用在香港股市上市的垄断性国有企业的业绩数据来论证国有企业并不比私营企业表现差。这种不科学的分析方法虽然结论存在严重偏误,但却很有迷惑性,值得警惕。
[8]最近的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制争论中,从郎咸平等学者到网络舆论,更多的攻击矛头指向企业家和私营资本,却甚少波及整个不公正转制过程背后更为关键的政府和官员。与其说这是分析不深入的结果,不如说这是攻击者精明的策略选择:攻击私有资本和企业家在政治上非常安全,同时暗合两极分化下的社会仇富心态;而攻击政府则面临较大的政治风险。
[9]客观来讲,由于此类企业创业之初出资行为不规范,进一步加剧了其定性难度。例如,很多企业的注册和启动资金乃至后来的运营资金中包含部分被挂靠单位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投入。发生产权纠纷时,企业认为这是“借款”,而被挂靠方则认为是“股份投资”。如何定义这些投入直接决定了企业的性质。
[10]《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就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共有共享,不得分割。
[11]注意:这里的“关系借贷”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拉关系、请客送礼”之类。何韧(2005年)的定义是:“在信贷市场上,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银行通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以获取关系租金,同时借款人确保在需要的时候从银行得到信用支持,这种银行借贷方式称做关系借贷。”
[12]这一小部分观点得益于与中国人民大学周业安教授的电话讨论。(www.daowen.com)
[13]周斌(2004),“民间放贷者泉州报告千亿民间资金涌动”,《21世纪经济报告》,8月4日。
[14]这两者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晰。一些最初自发的民间金融形式往往会被政府采纳并接管,转而成为正规金融或准正规金融,例如农村信用社。不过当这种转变发生后,其性质和特点也就相应有了本质改变。
[15]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必须只提供和维护一个授能性(enabling)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过程和接管微观层面的金融企业经营管理。
[16]台湾地区经济长期高度依赖非正式金融。根据各方面的资料评估,台湾地区民间金融规模在绝对量和相对量上均为世界第一,民营企业通过民间渠道获得的资金占外部资金总量的1/3~1/2左右(杨胜刚,2001年),1964~1988年民间金融提供了全部资金的1/3左右(彭百显、郑素卿,1985年;周添城、林志诚,1999年),同时使民营企业岛内借款的总生产率在1965~1982年间平均提高了6.027%,使CDP平均年增加1.226%(许嘉栋、郭平欣,2001年)。
[17]政府对民间金融的部分公开肯定主要体现在中央银行副行长吴晓灵的多次讲话和接受采访场合。比如吴晓灵在2005年6月30日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希望“把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的轨道,放到明面上”。参见李涛(2005年)“吴晓灵:把民间金融摆到明面——CCER-NBER年会”,载《第一财经日报》,上海,2005年7月1日。
[18]政府对待正规金融和非民间金融的态度很有意思。正规金融,从国有银行、股市、债市直到信用社,不但经常巨额亏损,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但政府从未以取缔等方式来对待这些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
[19]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取得显著成效,国家发改委,2004年12月20日。
[20]迄今为止,全国30个省市中(没有农村信用社的西藏除外),只有江苏省张家港、常熟、江阴、吴江、昆山、苏州市区、锡州以及上海和北京等地按股份制成立了农村商业银行,其余推行改制的大量农村信用社均采取农村合作银行或联社的模式。
[21]2006年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12月31日通过,2006年2月21日公布)第25条规定,“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
[22]按照一位银监会官员的说法,社区银行应该涵盖现有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合作银行,但在10年后则只有股份制社区银行这一种模式(贺江兵,2006年)。
[2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2006年4月9日在出席第三届中国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时的讲话。
[24]参见《经济新闻联播》2003年7月29日,“温州商业银行——‘民间股’首次超过‘政府股’”。
[25]即便最终设立是根据条件核准的,但试点的选点似乎是需要审批的。
[26]参见北京市副市长张茅在2006年国家发改委和全国工商联召开《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一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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