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美国、欧盟、加拿大反倾销等相关法规看市场经济标准与企业自由度
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其实只要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6个因素几乎都涉及到企业自由度。
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包括:a.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b.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c.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口活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a.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政府同意;b.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c.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主权;d.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欧盟在1998年曾颁布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一是市场供求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二是企业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三是企业生产成本与金融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企业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有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自由,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四是确保破产法及财产法适用于企业;五是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www.daowen.com)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制定经济政策、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否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序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的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又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及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价格及产品数量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由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8]
在欧盟法律中,所谓四种自由度是指商品/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在欧盟内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具体来说就是商品的自由流动、资本的自由流动、服务和机构的自由流动以及人员的自由流动。
从现实情况来看,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比较容易做到,服务和机构的自由流动相对较难,而人员(包括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是最难做到的。从20世纪初以来的历史传统来看,欧盟国家内部劳动力市场是较为开放的,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若干个国家之间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但是在欧盟吸收了更多成员(尤其是那些在历史传统中较少进行直接商品、服务交易、资本输出和劳动力输入的国家)之后,这种服务/机构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便进入低谷,短期内不会有较大的突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